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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章节名称之由来及评析

2011-02-19邓联繁

政法论丛 2011年2期

邓联繁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我国现行宪法章节名称之由来及评析

邓联繁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名”是一个极其重要的范畴。宪法章节名称是一个不可回避、不容轻视的问题。我国现行宪法的章节名称,主要是对1954年宪法章节名称的继承。1954年宪法的章节名称,在多方面借鉴了前苏联宪法,但也有创造,如“国家机构”的章名。现行宪法的章节名称,还有完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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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缘由

“名”这个字,由来已久,甲骨文中就有。对“名”的关注,也是源远流长。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在《道德经》中开门见山地讲到了“名”,所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1]P1儒家思想的创始人孔子把“正名”作为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认为“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2]P75老子与孔子不约而同地高度肯定“名”,不是拔苗助长,更不是无中生有,而是反映了“名”的极端重要性。这种极端重要性,用《说文解字》的话来说就是,“名,自命也。从口从夕,夕者冥也。冥不相见,故以口自名。”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名是‘口’与‘夕’的会意字,夜晚互相看不见,于是用口称呼自己。从语义来源看,‘名’与‘命’通假,是关于事物的一种符号或语词。”[3]一言以蔽之,“名”关系到“命”。

“师出有名”。“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命名定名,对于宪法这一国家的根本法而言,同样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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