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我国司法鉴定听证制度
2011-02-18王云介沈洁
中国司法鉴定 2011年5期
王云介,沈洁
(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上海200031)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司法诉讼的证据之一,在审判中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司法鉴定的体制及程序设计在诉讼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笔者认为,在我国司法鉴定中引入听证制度,既能促使鉴定程序公开、透明,又能保护鉴定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对保证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结合我国司法鉴定的实际情况,从听证制度在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及存在的问题到听证制度的设计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探讨,以期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方面能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
1 听证制度在司法鉴定中运用的现状
听证制度在我国司法鉴定中的运用与发展,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偏听到兼听的过程。在最初的司法鉴定程序中,无论是被鉴定方或是与之对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均不享有陈述的权利,更不享有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机会,鉴定过程完全由职能部门和鉴定人主导,程序透明度不高,人性化不够,是典型的职权主义模式。随着鉴定制度的逐步规范,鉴定的启动、委托、受理、实施各环节也逐渐清晰。鉴定人开始听取一方当事人(主要是被鉴定人一方)的陈述,由原来的“不听”转变为“偏听”。但是,因对方当事人未参与鉴定程序,仍有可能对鉴定毫不知情甚至因此提出异议,认为鉴定人只听一面之词,剥夺了自己申辩的权利,乃至怀疑鉴定人在办人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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