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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时期党对妇女解放运动的认识与实践

2011-02-18唐莲英胡军华

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中央苏区妇女

□唐莲英 胡军华

(1.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062;2.江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45)

中央苏区时期党对妇女解放运动的认识与实践

□唐莲英1胡军华2

(1.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上海 200062;2.江西农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45)

旧中国妇女深受封建制度的束缚和压迫,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从实际出发,对妇女所遭受的苦难进行分析,为解放妇女作了不懈努力。虽然在妇女解放运动中有过偏差和失误,但仍然彰显了马克思主义和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的基本特点,大大提高了妇女地位,维护了妇女权益,也推动了中央苏区不断壮大。文章针对中央苏区妇女解放的理论、法律和组织保障、婚姻自由和政治参与等四个方面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中央苏区;妇女解放;法律;组织保障;婚姻自由;政治参与

妇女解放运动历来是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重要方面,列宁说“革命的成败取决于妇女参加解放运动的程度”。[1]P181毛泽东在 1929 年也指出:妇女“是决定革命胜败的一个力量”,[2]P98“妇女在革命战争中的伟大力量,在苏区是明显地表现出来了。在经济战线上、文化战线上、军事动员上,在苏维埃的组织中,都表现出她们的英雄姿态与伟大成绩”。[2]P314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局部执政和取得的重大革命成就,如果没有妇女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

妇女解放运动历来是国内外研究的重点问题,但学界对中央苏区时期妇女解放运动的研究成果却不多。究竟中央苏区时期妇女解放运动使妇女地位发生了哪些方面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当时对建立中央苏区和积累局部执政经验有哪些启示,对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哪些值得借鉴之处,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主要选取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中的四个问题进行探析。

一、中央苏区时期党对妇女解放运动的认识

近代中国的历史任务是要取得民族的独立和人民的解放。妇女占中国人口的一半,只有中国妇女的解放才有中国社会的真正解放,“全国妇女起来之日,就是中国革命胜利之时。”[3]P44所以,妇女解放运动是中国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便将实现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作为奋斗目标之一。”[4]中国共产党以“为所有被压迫的妇女们的利益而奋斗”[5]P56为己任,1921年11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局通告》指出,“关于青年及妇女运动,望依新章从速进行。”[6]P28说明党已开始着手发动妇女进行自身解放。1922年党的“二大”就妇女问题专门通过了《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表明党正式开启了对妇女解放运动的领导。1923年中共“三大”《关于妇女运动决议案》提出了党领导和组织工农妇女参加反帝反封建革命的具体任务和方法。据统计,中国共产党从“二大”至“六大”短短的六年时间,制定的有关妇女工作的文件就达30件,加上李大钊、邓颖超、向警予、杨之华等个人所写的涉及妇女运动的文献共达 80 件。[6]P3-6这些文件对妇女解放运动的组织、宣传、教育,解放的形式、方法、实质以及注意的问题事项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分析了妇女受压迫和剥削的根源在于经济上的不平等,认为主要解决途径在于通过劳动解放获得经济解放进而成为一个具有主体意识的社会人,从进入公共领域而获得社会认可,为国家为人类解放作贡献进而使妇女自身获得真正的解放。这些认识为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时期领导妇女解放运动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中央苏区由赣南、闽西两块根据地联合而成。生活在大山腹地的赣南、闽西广大农村妇女深受封建思想的压迫,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思想使她们从一出生就地位低下,有的地方甚至有溺婴的陋规,一些女孩一生下来就被剥夺了生命。封建的剥削制度和伦理道德观念把妇女压在社会的最底层。她们在政治上没有任何权利,在经济上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境地,在文化上没有接受教育的机会,绝大多数是文盲或半文盲。她们从未有可能走出大山,不知道外面的世界是怎样的,更加不懂得她们所应当享有的经济、教育、政治等权利。

在中央苏区形成之前,虽然赣南、闽西两块革命根据地已经开展了一定的妇女解放运动,但由于当地开展的妇女解放运动还处在探索初期,很多人也错误地认为妇女的解放运动只是帮助妇女跳离不幸婚姻的苦海,局限在帮助妇女离婚问题上,“各级政府及下级党部以为,妇女的解放,单纯的就是帮助她们离婚一件事”,[7]P691“过去苏维埃区域中的妇女运动,把婚姻自由问题当作妇女运动的最主要中心任务,结果苏区中的妇女运动偏于婚姻问题及强迫妇女剪头发”,[8]P1458对于领导妇女进行其他方面权益的斗争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甚至不相信妇女的能力,忽视妇女。“很少领导妇女起来反对一切封建的风俗和习惯”,[9]P53“不是为着一切劳动妇女的迫切要求,争取广大劳动妇女去参加一切斗争,以扩大劳动妇女群众的伟大力量,在参加争取整个革命胜利中,在斗争中去求得妇女的特殊利益……除了宣传妇女参政,男女平等,结婚自由,反对家长制度外,很少见他们去组织扩大的劳动妇女去参加工会农会,苏维埃的组织”,[9]P32“忽视妇女工作,以为妇女群众对干革命工作没有多大的帮助”,[10]P38“兴国整个职工运动的幼稚和不能深入积极发展,忽视女工就是一个主要原因,……不相信女工富具强有力的斗争性。”[9]P7妇女解放运动的流于形式使革命的发展进程缓慢引起各级苏维埃政府的高度重视。赣西南苏维埃政府为此召开妇女大会,“检阅过去的缺点,讨论今后妇女运动的正确路线使妇女工作便利进行”。[9]P4通过总结,认识到“妇女运动并不是单纯的妇女解放运动,更不是少数的女同志的工作,乃是整个的革命部分。过去轻视的态度和小资产阶级化的偏向,都应极力纠正”。[10]P44

二、中央苏区妇女解放的法律和组织保障

1930年至1933年间,毛泽东先后在中央苏区辖区内的吉安、寻乌、兴国、长冈乡及福建的才溪乡等地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撰写了大量调查报告,揭示了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在于阶级压迫深重,广大妇女具有强烈的革命参与精神和要求解放的愿望,在革命战争中将发挥重要作用,所以要把妇女解放的积极性调动起来。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政权建立后,相继颁布和实行了一系列条例和法规,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婚姻自由方面保证妇女获得与男子一样的平等权。这些法律法规使中央苏区妇女从被奴役被压迫中解放出来,一跃而为红色国家的主人,第一次享受到了做主人的基本权利。

在政治权方面: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不分男女种族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1]P465“中国苏维埃政权以保证实现彻底的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女性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逐渐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生活。”[11]P467《宪法大纲》所列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的规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体现男女平等的根本大法,充分显示了中国共产党对妇女解放的高度重视。1933年在《动员女工农妇参加苏维埃选举运动》中又提出:“各级团部必须立即进行吸收广大青年女工农妇参加选举运动,达到妇女在整个选举中间占代表百分之二十五的任务。”[9]P109中央苏区在妇女干部的选拔、培训方面也多次明确强调了妇女的参与,如在要调去参训干部的“三百六十人中,应有三分之一的女性”。[9]P105同时,向来由男子担任的工作如司法审判等也要求有女性参与。1933年中央人民司法委员部开办训练班时规定“要注意吸收积极的劳动妇女,来充实裁判机关的组织”。[9]P112妇女选举权的拥有、妇女干部比例的不断上升、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都表明妇女在社会上的政治权利在不断落实和扩大。

在经济权方面:给予妇女以土地为主的生产资料与男子均等的所有权、使用权,分配制度中同工同酬的平等权。《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大会土地法草案》规定:“雇农,苦力,劳动农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限。”[11]P468在以后的各种土地法令中,男女平均分配土地原则得以继承。中央苏区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的分配权。早在1930年《中央关于劳动妇女斗争的纲领》中就规定“男女工资一律平等,红利平分”,[10]P77以后多种条例法规如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第6号训令》又重申这一原则。在婚姻家庭中,中央苏区注重保护妇女的个人财产并承认妇女婚前财产的独立性。规定“在结婚以前属于夫妇的财产,仍为他们的各人所有的财产,结婚期内,夫妇所取得的财产,作为夫妇公共的财产。”[10]P76这一点对此后至现在的夫妻财产认定均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在劳动权方面:根据妇女自身的生理特征,中央苏区政府以人为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以专门条文保障女工权利,如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危险的工作,“凡某些特别繁重或危险的工业部门,禁止青工、女工及童工在那里面工作。禁止女工在任何举重过四十斤之企业内工作”。[11]P476同时给予妇女以人道主义关怀,“产前后休息八星期,工资照发”,“怀孕和哺小孩的女工,严格禁止作夜工”。[11]P4761932年毛泽东再次明确妇女劳动权利,同时强调“女工应与男工一样,实现社会保险”。[10]P235这些劳动法令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中央苏区对妇女的关爱,尊重妇女的生理特征,使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如何使妇女敢于走出家门进行妇女解放而没有后顾之忧?除了颁布法令条例外,中央苏区还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保障妇女权益,逐步形成以党领导下的妇女部为主导,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为主干,女工农妇代表会为神经末梢的妇女权益保障网。1931年11月1日至5日,中央苏区召开了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决定设立妇女部,统领妇女工作。为使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的权力,在政治经济上得到真正的解放,1932年4月,中华苏维埃政府要求县以上各级苏维埃政府成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并制定了有效防止侵害妇女权益的保障政策,“如政府人员有违犯保护妇女法令的,妇生委即提到主席团去讨论纠正,于都、宁都、胜利等县,有因违犯保护妇女法令而撤换工作者”。[9]P66随着革命形势的发展,为了更好地发动妇女群众,调动其革命积极性,1933年3月,中共苏区中央局又成立妇女单独的组织——女工农妇代表会。实践证明,“女工农妇代表会是组织和动员广大女工农妇群众的一种最好的组织形式”。[10]P305全国性妇女组织真正具有话语权并能在妇女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维护是今天妇女权益保护的可借鉴之处。

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能够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地针对妇女的实际状况制定出符合妇女实际需要的政策法规,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也很全面和细致,既扩大了妇女解放运动的舞台,也给以后的妇女解放以反思和借鉴。但是,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本身是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由于战时性因素,妇女享受到的保护政策不可避免地带有短时性特点和历史的局限。

三、中央苏区妇女争取婚姻自由平等的艰难探索

妇女的婚姻可说是妇女人生的“第二次投胎”,而赣南闽西妇女的婚姻则更加苦难。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特征的中国传统包办婚姻自不用说,童养媳、望郎媳、隔山娶、寡妇不能再婚等封建陋习,更是把妇女推向了苦难的深渊。党自建立后就明确反对包办婚姻,主张婚姻自由。但由于缺乏经验,中央苏区各地对婚姻自由政策的把握有一定偏差,基本都经过了由混乱到有序的过程。

毛泽东指出:“土地斗争的发展,许多地方的女子勇敢地参加斗争,……斗争胜利的地方她们立即有了个人的自觉。各处乡政府设立之初,所接离婚案子日必数起,多是女子提出来的……十个离婚案子,女子提出九个。”[2]P240说明饱受封建压制的妇女通过斗争掌握了自己婚姻的决定权。但被千百年封建礼教禁锢的婚姻一旦放开即走向了混乱,成为了绝对自由。在“离婚、结婚绝对自由”的口号下,寻乌等地发生了很多男女间的纷扰,有些青年男女甚至“在山上成群地自由起来……龙图与河角墟两乡的青年男女群众,几乎发生械斗”。[2]P241苏维埃政府整天“忙于离婚、结婚的纠纷之解决”。[12]P193在闽西,“各级政府及下级党部以为,妇女的解放,单纯的就是帮助她们离婚一件事”,以致“各地女子闹离婚的每天都有”。[7]P691婚姻绝对自由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苏区婚姻生活的失序。很多青年男女对婚姻采取草率的态度,随意离婚、结婚。在兴国长冈乡,暴动后的四年半中,约有1%的妇女结过3次婚。[2]P313婚姻绝对自由引起了部分民众对苏维埃政府的不满,使他们对革命产生消极情绪。在寻乌,一部分男子曾强烈地抱怨:“革命革割革绝,老婆都革掉了!”[2]P240另外,“有老婆又新找一爱人的差不多每个乡村都有,老婆们就群起反对”。[2]P241这种情况已危及到了革命和党的形象,这是根据地苏维埃政府始料不及的。

鉴于情况的复杂,党在婚姻问题上采取了十分审慎的态度,在理论上深刻剖析现象与本质,在政策上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进行调整。分析认为,妇女在家庭中的被压迫地位及男子的反对离婚其实质是阶级剥削的顺递关系,“因为妇女的家庭受了整个统治阶级剥削,穷了,不得不转过来去剥削妇女”。[10]P93认为阶级关系同样存在于家庭关系中,所以要积极引导妇女参加革命斗争,“我们的结论是必须归结到阶级的关系上去。……必须更进一步地去参加整个革命,才能完全解放”。[10]P93这种分析是非常正确的。中央苏区政府及时对妇女进行宣传和引导,使妇女懂得,是整个剥削阶级在压迫妇女,妇女要彻底解放就应与男子一样参加革命,破除压迫的经济和政治基础,彻底消灭其势力,才能真正得到解放。由此,妇女处理婚姻问题逐渐成熟起来,不再将目光一味地放在离婚上,而是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苏区的革命和建设中,并在中央苏区建设中逐渐撑起半边天。

1931年1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正式实行,确立了结婚、离婚自由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的政策。结婚自由如“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10]P152彻底否定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封建婚姻形式;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10]P152打破了“男子可以休妻,女子不能休夫”的传统不公平观念;为使离婚后的妇女能维持生存,条例规定“离婚后,女子如未再行结婚,男子须维持其生活,或代种田地,直至再行结婚为止”。[10]P153这种向妇女倾斜的政策是前所未有的,给社会带来重大影响,极大地调动了妇女解放自身的勇气。《暂行婚姻条例的决议》解释说:“女子刚从封建压迫之下解放出来,她们的身体许多受了很大的损害(如缠足)尚未恢复,她们的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所以关于离婚问题,应偏于保护女子,而把因离婚而起的义务和责任,多交给男子担负。”[10]P151这充分说明了党和苏维埃政府已经清楚地认识到了传统婚姻制度对广大妇女的深重迫害,实行这种倾斜政策是对刚刚步入妇女解放进程的弱势女子的保护和鼓励。《婚姻条例》是中国共产党以人为本地解决中国婚姻制度问题的最初法律文献,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秉承了《婚姻条列》精神,对婚姻自由进行了肯定,明确了保护军婚,并对草率结婚离婚进行了约束,婚姻自由政策逐渐走上正轨。

在贯彻婚姻自由政策的同时,中央苏区苏维埃政府大力开办各类学校加强对妇女的知识文化普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妇女阶级觉悟,教育妇女不要局限于个人私情,要以献身革命、为人类解放作贡献为最高宗旨,引导妇女追求高尚坚贞的爱情。江西兴国的池煜华,守望丈夫七十年,革命信念终身坚定。江西兴国的李美群,丈夫在前线牺牲,再婚后,她不仅把新婚丈夫、前夫的哥哥和自己唯一的弟弟动员参加了红军,还和乡亲一起努力,在兴国县掀起了父送子、妻送郎、兄弟争相上战场的热潮。她自己不幸被俘后坚贞不屈,被折磨致死。福建省永定县的郭治妈,与丈夫双双参加了红军,被俘后始终守口如瓶,敌人把她的乳房割下,并在伤口处撒上盐巴,郭治妈仍咬紧牙关,一言不发,被敌人杀害。

中央苏区婚姻自由政策的贯彻执行,使妇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有了很大改善,在家庭中获得了尊重和重视。由于文化知识的普及,觉悟的提高,中央苏区的妇女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社会价值,逐渐走向独立,不再受封建宗法意识的压迫。中央苏区的婚姻自由政策逐渐深入人心,延续至今。

四、中央苏区妇女的政治参与

妇女的政治参与是指女性群体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活动。妇女要求参与政治,在中国开始于辛亥革命时期,但男权主导下的资产阶级民主政府并不愿意给妇女以参政权。中央苏区政权建立后,对妇女参政问题很重视。1930年《中央通告第93号》中指出:“各级党部和团必须坚决的于十月革命纪念日至广州暴动纪念日的期间,在各支部中应开始一个征求女党员女团员的大运动。”[10]P70由于工作方式方法得当,发展女党员的工作也有声有色。1934年4月李坚贞的工作总结记载,经过一个月的动员,江西发展女党员2544人,其中兴国20多天就发展女党员 358人。[10]P385-3861931 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从法律上第一次赋予了女子与男子平等的政治权利,为中央苏区妇女参与政治打开了闸门。“多数的市、乡苏维埃,妇女当选代表的占了25%以上,部分地方如上杭县的上才溪乡,75个代表中妇女43个,占了60%,下才溪乡91个代表中妇女59 个,占了 66%。”[7]P307党和各级苏维埃政府还十分重视对妇女干部的培养,不仅注重在实践中培养提拔妇女干部,还大规模培训妇女干部。蔡畅说:“各省都举办各种妇女培训班……经过培训,妇女干部的水平有明显提高,到1933年,江西苏区16个县,就有县一级的妇女干部27人,兴国一个县有20多名妇女担任乡主席。还有很多妇女当选为优待红军委员会、教育委员会、卫生委员会、粮食委员会等部门的委员,在苏维埃政权建设方面发挥了骨干作用。”[13]P240妇女参与政治调动了妇女的主体意识,鼓舞了更多的妇女积极活跃在革命的各方面,“妇女群众成为一支主要的队伍,就是小脚老太婆也去参加”。[9]P168妇女党员、代表、干部的大量增加具有示范作用,极大地激发了妇女参与革命的热情,吸引广大的妇女主动参与到苏维埃建设方面来。妇女能够参与政治是走出家门参与公共领域社会生产的结果。马克思认为只有在社会生产中起主要作用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才能成为社会的主人。正是因为中央苏区妇女广泛参与了社会生产,并且逐渐在社会生产中占据重要的地位,才使得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成为可能,并进一步推动了妇女的真正解放。

在中国共产党的努力下,中央苏区妇女在政治上有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经济上获得了土地分配的平等权利,在社会生活上有法律作为权利保障,不仅可以婚姻自由自主,还有机会参与政治管理。中央苏区妇女得到了千百年来妇女没有享受到的权利,她们积极走出家门,投入到革命洪流中。她们扬眉吐气地做人,兴致勃勃地做事,能够真正地与男子平等,极大地刺激了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因为在公共领域从事的工作有声有色,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的地位也空前提高。中央苏区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在中国是空前的,在黑暗的中国另辟了一块生机勃勃的圣地。在党的领导下,中央苏区妇女进祠堂、搞暴动、上街游行,与男人一样分土地、上战场,广大妇女干出了千百年来从来没有过的惊天动地的大事。

中央苏区妇女解放的生动事例告诉我们,妇女只有自己积极参与,才能获得妇女的真正解放,正是妇女积极献身革命,中央苏区才取得了辉煌业绩;同时也告诉我们,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的胜利,无法离开妇女解放和妇女的贡献,一个社会的进步同样离不开妇女地位的提高。

[1]列宁.列宁全集:第35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2]毛泽东.毛泽东文集:第 l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3]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论妇女解放[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妇女的状况[EB/OL].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2-11/15/content_630927.htm.

[5]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

[6]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1册[Z].北京:中国妇女出版社,1989.

[7]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下[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8]中共江西省委党史研究室.中央革命根据地历史资料文库:第2册[Z].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

[9]江西省妇联,江西省档案馆.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10]全国妇联妇运史研究室.中国妇女运动历史资料(1927-1937)[Z].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11]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7册[Z].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12]江西省档案馆.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上[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13]江西省妇联.女英自述[Z].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8.

The Understanding and Practice of Female Emancipation Movement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TANG Lian-ying1HU Jun-hua2
(1.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East China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062;2.School of Marxism,Jiangxi Agricultural University,Nanchang,Jiangxi 330045,China)

In old China,women were constrained and oppressed by the feudalist system.The Soviet Government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analyzed the women’s suffering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and spared no effort to save them from these sufferings.Though there were some mistakes in the female emancipation movement,it embodied the basic characteristic of combining Marxism with the revolutionary practice of China,improved women’s status,protected their rights and benefits,and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entral Soviet Area.In this paper,the female emancipation movement in the Central Soviet Area is analyzed from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theory,legal and organic guarantee,freedom of marriage,and political participation.

Central Soviet Area;female emancipation;law;organizational guarantee;freedom of marriage;political participation

D231

A

1674-0599(2011)06-0057-06

2011-10-07

唐莲英(1953—),女,湖南常宁人,华东师范大学社会科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兼职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胡军华(1971—),女,江西上犹人,江西农业大学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与实践。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东固革命根据地史论》(项目编号:09BDJ001)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贺文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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