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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2011-02-18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于2011年7月15日联合印发

中华海洋法学评论 2011年2期
关键词:国家建设

(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于2011年7月15日联合印发)

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能源局和国家海洋局于2011年7月15日联合印发)

第一条为做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工作,促进海上风电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上风电项目前期、项目核准、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等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上风电前期工作包括海上风电规划、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风能资源测量评估、海洋水文地质勘查、建设条件论证和开发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省级海上风电规划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单位编制,在征求省级海洋主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上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审批。国家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征求国家海洋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批复。

第五条海上风电规划应与全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相一致,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海洋环境保护规划。要坚持节约和集约用海原则,编制环境评价篇章,避免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等的影响。

海上风电场原则上应在离岸距离不少于10公里、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海域水深不得少于10米的海域布局。在各种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不得规划布局海上风电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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