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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的定位

2011-02-16朱柳燕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9期
关键词:企业

朱柳燕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普遍的经营方式,以其规模小,经营方式灵活,更为重要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拟制的人格,可以非法人团体的名义参加市场经济活动。

关于非法人团体在属性上的立法例

一、非法人团体在德国法中的地位。德国普通法时代,学说和判例把非法人团体认定为合伙的一种。后德国学者基尔克力倡团体理论,认为非法人团体与合伙有本质差异。但《德国民法典》仍规定:“对于无权利能力的社团,适用关于合伙的规定。以这种社团的名义向第三人采取的法律行为,由行为人负个人责任;行为人为数人时,全体行为人作为连带债务人负其责任。”即使在《德国民法典》有关对社团监控的条款被废止后,各政党、雇主联合会以及工会依然不屑于在社团登记簿上登记,不屑于取得法人资格。这就说明,承认非法人团体的法律地位,并不会产生不能接受的不利后果,而现代有关社团的立法和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也加强了此种认识,已类推适用《德国民法典》中关于有权利能力社团的规定。

二、非法人团体在日本法中的地位。《日本民法典》没有对非法人团体作出规定,但是二战以后,对非法人团体地位的学说以及判例确定了以下原则:第一,非法人团体的财产属于全体成员“共同公有”,以此为依据,倘无特别协议,个别成员无处分权,退出时亦无财产分割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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