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现代性
2011-02-16刘姣龙高斯
现代企业文化·理论版 2011年19期
刘姣龙 高斯
从经济法兴起谈其现代性
经济法的概念源于18世纪中期空想社会主义,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研究领域,则是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发展起来的。由于私有制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导致社会矛盾激化,资本主义国家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走向垄断和社会化发展阶段,垄断恶化竞争环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单凭市场力量难以克服因此而发生的经济危机。随之,一种新的理念,运用“国家干预”这只“有形的手”干预、参加经济生活以克服“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诞生了,继而一门与传统法律迥然不同的具有现代性 “经济法”得以产生。
相比于传统法律,经济法的兴起过程展现的现代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的产生时间相較于其他传统法律而言,无疑具有现代性;第二,经济法是基于近现代新兴的、多元的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产生,以及其所带来的“市场失灵”,传统部门法无法解决这些问题而产生的,而不是传统的市民社会下的经济模式作用下的结果;第三,从社会的角度看,近现代社会分工的细化,社会的多元化和抽象化,社会成员之间的“互赖与互动”的强化,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公益保护的虚化,为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社会基础,这是传统部门法不可能具有的现代性;第四,经济法的兴起的逻辑演进,是近代经济学理论演进的过程,即经济学家为解决新经济关系带来的问题和社会矛盾而提出的解决办法或理论的发展过程。……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