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矿业权出让合同法律属性探析

2011-02-15武钧琦王丽艳

中国矿业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武钧琦,王丽艳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人文经管学院,北京100083)

矿产资源是国民经济特别是工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有限性、不可再生性、分布不均衡性等特征。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形成了以招拍挂出让为主,协议出让和申请在先出让为辅的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在招拍挂和协议出让的情况下,出让方和受让方均需签署矿业权出让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矿业权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抑或兼有民事合同和行政合同的双重属性,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因此,对矿业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探讨,具有现实而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1 矿业权

1.1 矿业权

所谓矿业权,是指国家依某种形式使一定资格的社会民事主体依法获得的,行使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及其相关活动,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具体包括探矿权与采矿权。

1.2 矿业权的法律属性

长期以来,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问题,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议。在 《物权法》颁布以前,针对矿业权存的法律属性存在着债权说、用益物权说、准物权说、占有权说、自物权说等观点。自2007年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以王利明教授和李显冬教授为代表的 “准用益物权”成为矿业权法律属性定位的主流观点[1]。

准物权说认为,矿业权是从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他物权,符合物权的基本属性,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效力。但同时,矿业权具有不同于普通物权的特性,其客体缺乏特定性 (矿产资源具有稀缺性、耗竭性和不可再生性),权利构成具有复合性,且该权利的取得和行使均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
见义勇为的法律保护
法律推理与法律一体化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为什么法律推理必须是独特的
法律适用中的逻辑思维
法律拟制与法律变迁
非正义法律之解释与无效
《欢乐颂》中的法律“梗”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