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煤炭资源补偿成本的核算
2011-02-15吴荷青
中国矿业 2011年1期
关键词:成本
吴荷青
(新疆大学理论经济学博士后流动站,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2)
随着开发进程的不断推进,自然资源会逐渐减少,直至枯竭。为了实现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利用,有必要像固定资产提取折旧一样,通过对自然资源提取折耗的方式,建立自然资源的恢复和补偿机制,这也是自然资源再生产过程的基本保障。而煤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其实物量是难以补偿的。但“我们可以把提取的资源折耗用于勘探和开采新资源,或用于生产开发替代资源,以保证自然资源在存货帐户中的平衡。”[1]也就是说,对煤炭资源只能进行价值补偿,这部分价值要用于勘探和开采新资源,或用于生产开发替代资源。基于这一分析思路,以下笔者就对现行煤炭资源补偿成本的核算,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
1 现行煤炭资源补偿成本的构成
(1)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探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将矿产资源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是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另外还规定: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应专项用于矿产资源勘查、保护和管理支出。从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的用途来看,其属于煤炭资源补偿成本的构成内容。
(2)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探矿权价款是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矿权人收取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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