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立法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2011-02-15黄宇锋杨学伟
中国医院 2011年3期
■ 黄宇锋 杨 帅 田 侃 杨学伟
1979年4月,我国政府积极响应并参与WHO基本药物行动计划,成立了“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小组”,开始着手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工作。回顾30多年的实践经验和实施障碍,笔者认为,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立法时机与立法条件已经较为成熟,政府应加强对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的立法工作,并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从根本上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强制力和可操作性。
1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基本药物制度是全球化的概念,目前尚未有较明确的定义。孟锐教授[1]认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国家通过对基本药物的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制订行为准则和推行措施并实施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旨在保证社会公众基本药物需求,提高药品的可获得性和可支付性,合理配置医药资源,有效协调医疗、医药、基本卫生保障体系之间关系的一项可持续性发展的方针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具有如下主要功能: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生产与供应,确保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及时地通过各种渠道获得应有的治疗药物,从而提高药品的可及性。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的合理性、报销体系的完备性,从而提高药品的可负担性。三是确保研制、生产与供应的基本药物能针对所有常见疾病,实现安全、有效的治疗,从而提高药品使用的合理性[2]。
2 我国基本药物制度立法的必要性
2.1 现有的执行依据以政策文件为主,强制力不足
制定政策往往是国家意志得到体现和有效执行的先决条件,但政策的能动作用有限,法律才是最具外在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它通过设定权利义务、责任制裁来调整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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