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动物疫病监测体系考察报告
2011-02-13施远翔盛卓君李爱巧
中国兽医杂志 2011年11期
施远翔,盛卓君,李爱巧,李 弘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2.乌鲁木齐市动物疾病控制与诊断中心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63;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0)
2010年10月14日~11月4日,农业部兽医局组织全国17个省、市的专家组团赴德,进行动物疫情监测体系培训和考察。在考察期间,走访了德国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及一些州、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参观了养殖场、屠宰场、肉食品加工厂、大学及兽医实验室,与德国政府官员和兽医人士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全面了解了德国动物保护方面的立法、兽医管理体制、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及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情况。报告如下。
1 德国的基本概况
德国位于欧洲西部,面积35.702万km2,平均气温7月14℃~19℃,1月-5℃~1℃,夏季平均在20℃。年降水量500~1000mm。德国有16个州,人口8231万。德国的农业中,畜牧业占据了主要的地位,畜牧业产值远大于种植业的产值。2009年畜禽存栏统计数为:肉牛1292.77万头、奶牛416.1万头、猪2671.64万头、羊243.04万只、禽类1.14亿只。德国畜牧业生产体系基本为私人牧场,饲养场以中、小规模经营居多,但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日趋明显。
2 完善、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
德国兽医管理法律基础坚实,兽医立法历史悠久,第一部《动物保护法》法律于1871年制定。法律制定范围不仅局限于动物疫病的防制,更主要是动物保护和动物福利。除了严格贯彻执行欧盟的动物卫生法典、法律、法规和标准外,还制定本国的具体法规。联邦政府立法、各州议会在不违背其精神原则情况下也可制定颁布法规,各州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制定有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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