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巴塞尔协议下中国银行业资产证券化的构建与完善
2011-02-13高云骢
中国林业经济 2011年2期
关键词:银行
高云骢
(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曾被认为是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神圣条约”。而新巴塞尔协议则可以说是当今国际金融环境下银行风险管理的又一国际范本,其实施必然会对全球银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作为国际清算银行成员国之一的中国,在入世以后按照新巴塞尔协议来规范调整银行有关事项已是大势所趋,也就意味着新巴塞尔协议对我国银行业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协议中规定的8%的资本充足率一直是困扰我国银行业的问题。目前,我国基本上只有上市银行通过募股才能使资本充足率达到协议的规定,而四家国有银行这一指标均达不到规定的标准,更不用说那些地方性小型银行。达不到指标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银行业经营机制不完善,沉淀了大量缺乏流动性的不良资产。而在处置不良资产的众多方法中,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开放,资产证券化必将成为银行业的一大“宠儿”。因此,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的资产证券化机制来提高资本充足率,已经成为一个重大问题。
1 新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提出的新要求
1.1 明确了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实质
新巴塞尔协议对资产证券化进行了严格的界定。新巴塞尔协议中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包括:资产支持型证券、住房抵押贷款支持型证券、信用提升、提供流动性、利率互换或货币互换、信用衍生工具以及分档次抵补的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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