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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T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中对于超高层建筑电气设计的有关规定

2011-02-13

智能建筑电气技术 2011年4期
关键词:规范设置建筑

1. 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对于负荷较大而又相对集中的高层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超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在顶层、中间层(见规范3.3节)。具体要求见规范第4.2 节。

2.高层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见规范13.1节),具体包括:

1)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设计,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3. 关于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为特级保护对象;高层民用建筑中,一类高层建筑为一级保护对象,二类高层建筑为二级保护对象(见规范13.2节)。

4.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系统设计,除应满足一类高层建筑的各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原则应符合第13章第13.2.9条的规定。

2)各避难层内之交直流电源,应按避难层分别供给,并能在末端各自自动互投。

3)各避难层内应有可靠的应急照明系统,其照度不应小于正常照度的50%。

4)各避难层内应设独立的火灾事故广播系统,该系统宜能接收消防控制中心的有线和无线两种播音信号。

5)各避难层应与消防控制中心之间设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讯。

在避难层应每隔一定距离(如 20m 左右步行距离),设置火警及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塞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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