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通用名的益患简析
2011-02-11袁淑霞
中国医药指南 2011年32期
关键词:药品
袁淑霞
(吉林市儿童医院药剂科,吉林 吉林 132001)
针对社会反映药品名称混乱、一药多名而造成患者看病贵、给药品的安全使用留下隐患等问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3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药品必须使引通用名称,除新的化学结构、新的活性成分的药物,以及持有化合物专利的药品外,其他品种一律不得使用商品名称。卫生部2006年11月27日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按此规定,除了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处方时都必须使用药品的通用名:《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施行以来,各地医疗机构积极贯彻执行,但在落实过程屮,在方便医生及患者同时,许多医院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本文就基中的问题进行分析,旨在引起管理部的重视[1-4]。
1 避免重复用药,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如果处方和医嘱中大量使用药品商品名称,那么难免重复用药。因为现在同一个药品具有多个商品名称,医师要记清这些商品名称是困难的,因而就会造成重复用药、过量用药。另外,用通用名称开处方也可以避免患者重复使用曾经有过不良反应特别是发生过过敏性休克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
2 保证病历资料的可追溯性和利用价值
如果病历中所开药品都是商品名称,并且过了若干时间同一药品商品名称变更,谁也不知道这些商品名称对应的通用名称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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