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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复议案的答辩》一文的商榷

2011-02-11徐增强陈云岗林世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8期

徐增强,陈云岗,林世武

(太原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山西太原 030027)

2011年第3期《中国动物检疫》刊登了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高丰撰写的《一份动物防疫行政处罚复议案的答辩》一文,该类案件在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遇到,也比较典型,但本作者对本案件的处理和答辩持有不同意见,现简述如下,不妥之处,敬请同行指正。

1 本案中的检疫人员具有失职行为。既然被处罚人在运输生猪以前经过报检,并且检疫人员检出有10头不合格生猪,就应当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8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的规定处理。如果货主不配合处理或者强行运输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可以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进行立案查处;而不应当只是拒绝出具检疫证明,将检疫不合格的生猪放任。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应当按规定进行处理,而不是拒绝出具检疫证明。这种行为正恰好反应了我们基层某些检疫人员既不负责任,又怕承担责任的做法:在产地检疫时,检出不合格动物,只是不出具检疫证明,也不去监督处理;在屠宰检疫时,检出病死动物,只是不盖检疫合格验讫印章、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也不去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这样的检疫,不仅失去了检疫的意义,而且严重损害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执法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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