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报告与权益资本成本的关系研究
2011-02-10孙文娟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1年4期
孙文娟
(1.新疆财经大学,新疆乌鲁木齐 830013; 2.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福建厦门 361005)*
一、引言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内部活动,外界难以观察,内部控制披露的目的在于使报告使用人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降低其对企业经营管理和财务报告质量的不确定。因此,如果内部控制报告披露有效,报告使用人会依据此信息改变对企业未来风险收益的预期,调整投资策略,这种效应在资本市场上表现为公司的权益资本成本发生变化。
2006年上交所和深交所分别出台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要求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该披露要求并未完全强制实施。上交所在《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2009)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中对三类公司提出外资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的强制要求,鼓励其他上市公司参照执行,鼓励上市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对公司内控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深交所自2007年强制要求其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出具内部控制自评报告,鼓励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出具内控审计报告。在此期间我国内控信息披露规范表现为: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并存,内部控制审计报告自愿披露。
2010年4月,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所有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内部控制自评报告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报告。在全面推行强制内控信息披露政策之前,对内控报告效果进行检验,反思强制与自愿披露效果的优劣及问题所在是一件很有必要的工作,2007~2009年的内控信息披露规范恰好提供了一个检验内控信息披露效果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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