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欧、美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会计学解读
2011-04-02孙凤英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1年4期
孙凤英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社科处,湖南长沙 410004)*
上个世纪末,许多国家都根据W TO《反倾销协议》文本的精神修订了本国的反倾销法。其中一个特别引人关注的现象是,大多数国家在修订反倾销法时,都增加了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条款。纵览这些条款,虽各有差异,但不是与欧盟的标准(欧标)相近,就是与美国的标准(美标)雷同,或者是欧标与美标的混合体。有鉴于此,我们没有必要逐一研究各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只要揭示出欧标与美标的实质,对其他标准的理解就容易多了。
欧标与美标的实质是有关会计标准的要求,抓住了欧标与美标这一根本,有助于提高我国涉案企业对市场经济地位进行会计应诉的针对性,进而增加胜诉的机率。
一、欧标的会计内涵
欧盟在其反倾销法中并未给市场经济国家或非市场经济国家下定义,而是在计算涉案产品正常价值时,区分市场经济待遇与非市场经济待遇。中国虽然已经从欧盟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中国出口企业一旦被欧盟提起反倾销,必须申请并证明自己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此基础上,涉案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欧标是在《欧盟反倾销条例》中提出的。如果非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经济转型国家的企业一旦被欧盟“共同体产业”提出反倾销指控,涉案企业要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以充分证据表明生产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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