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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学习心得

2011-02-10刘明亮张青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6期
关键词:犬类养犬管理条例

刘明亮,张青

(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上海 200335)

2011年2月23日《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由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2011年5月15日起施行。其创新性的取代了《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以更高的法律性、规范性、程序性呈现在人民面前,必将更好的造福上海民众。作为一名动物卫生监督工作者,我认真学习了《条例》,现将学习心得与大家共勉。

1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意义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出台有其深远的意义。一建立健全犬类管理机制,使养犬行为有了法律约束力,规范引导人们依法、科学、文明的养犬,减少犬类疾病(如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病,使市容环境的污染得到治理,从而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养犬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秩序。二目前在我国动物公共卫生领域的法律还不够健全,如关于动物留验及动物福利等的法律还不完善,《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呈现无疑将具有标杆性意义,为我国动物公共卫生领域的立法提供参考,起到示范作用,并促进了这一领域的立法。三《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出台使得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养犬人等都有法可依;同时将养犬管理列入立法计划,启动立法程序,需要经过大量的调研、听证,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体现了立法为民的宗旨。

2 内容全面,更具法律性、规范性、程序性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比《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内容更全面,更具法律性、规范性、程序性,从养犬登记到犬只收容、认领、领养、经营、养殖、病死犬无害化处理,从养犬行为规范到法律责任,均进行阐述,并首次关注了动物福利以及导盲犬问题。《条例》以法律形式提出,赋予了其神圣的法律性,这样不仅可以给执法工作者提供法律依据,有效打击不法行为,更好的规范养犬,广泛的服务民众,更有利于民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犬咬伤人、犬吠影响小区安静、犬排泄物污染环境、随意遗弃犬、虐待犬等行为,都可以在《条例》中找到解决依据,让养犬与人类生活更和谐,同时养犬人必须依法对犬只进行疾病治疗防疫,也有效防止了人犬共患病的传播,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条例》具体详细地规范了符合养犬的人和单位的条件以及养犬行为规范、犬只收容、认领、领养、经营、养殖、违法责任等,并规范了疫苗注射单位的资质,使养犬管理更具规范性;养犬人必须依法进行犬只免疫接种、登记、年检,犬只收容、认领、领养、经营等必须按法律程序进行,这体现了程序性。

3 原则新颖,主体明确,分工清晰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将养犬管理的原则拟定为政府部门监管、养犬人自律、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这一创新将以前单一的政府管理改为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管理和养犬人自律四位一体,变“堵”为“疏”,不一味强调强制力,而是通过“规范”、“引导”,既有约束,又有引导,既有教育,也有自律,体现了较强的操作性和人文性,并有利于全民参与;《条例》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公安、兽医、城管执法、工商行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卫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并规定市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这一举措有利于联合各部门参与打击不良养犬行为,明确了执法主体及职能,防止了交叉执法、重复执法和不作为行为,有效调动了积极性。

4 强化犬病防治,重视狂犬病的预防,关注动物福利

《条例》明确规定“犬只出生满三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将饲养的犬只送至兽医主管部门指定地点接受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狂犬病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并向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显示了上海市对人畜共患病狂犬病危害的重视,并规定养犬人对患病犬只治疗防疫的义务。条款中还首次增加内容,明确“养犬人不得虐待饲养的犬只”、“养犬人不得遗弃饲养的犬只,出现遗弃行为,将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养犬登记证》,且五年内不再允许申领养犬登记证”,处罚力度之大,彰显了对动物福利的关注以及对城市流浪犬现象的治理,与国际接轨。

5 规范养犬行为,以人为本,可持续性发展

《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以法律形式出台,其宗旨就是服务于民,从题目看,它比《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更突出了对“养”这个行为的管理,突出以人为本,体现人性化。一《条例》细致规范了养犬行为,如城市化地区每户限养一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只;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挂狗牌,束牵引带,戴嘴套,清理排泄物等;携带犬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一系列规定,但是盲人携带导盲犬的,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制止,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鼓励养犬人投保犬只责任保险。二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或者一次伤害两人以上的,由公安部门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容犬只。三为了方便犬只的免疫接种和办证登记,增加免疫点和办证点,《条例》规定 “经兽医主管部门认定的宠物诊疗机构可以开展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应当在其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兽医主管部门的认定书”。四《条例》出台前的“超数额犬”已办证的继续有效,但要年检等。

《条例》更显示了可持续性发展。一为控制犬只的繁殖,鼓励对犬只施行绝育手术,以利于城市犬只数量控制,《条例》规定:养犬人对饲养的犬只实施绝育的,凭犬只实施绝育的手术证明,减半收取管理服务费。二养犬费用考虑得当,高费用催生“无证犬”,“零门槛”会造成犬类泛滥,而养犬会占用一定的社会公共资源,养犬人应当承担必要的管理服务费等。三《条例》深刻考虑了法律长期适用的可操作性,如明确了“城市化地区”的范畴,进行分区适用。四规定了流浪犬的管理,对病死犬只无害化处理进一步规定等。五《条例》明确了执法主体,细致规定了各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效威慑了违法养犬行为,然而法律的柔性更能催发自律养犬,因此《条例》强化了宣传的作用,以利于增强民众认识,发挥法律持续作用。

笔者把《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学习和日常工作实践结合,有几点陋见。一民众对养犬方面的兽医专业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大力宣传兽医专业以及兽医法律至关重要;二建立分区管理制度、对犬类实行分类管理、对犬只免疫作出细化规定;三强化无害化处理意识;四加强执法力度与广度,必要时进行专项检查;五提高养犬人自律意识,把养犬登记、年检、免疫与其切身利益(如物业管理等)挂钩。

犬历来是人类的朋友,在保家护院、精神依托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如何让养犬法律更好的为民服务,使养犬行为更文明、更健康,让人类生活更和谐、更美好,值得大家探讨和思索,人人责无旁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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