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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

2011-02-10翁崇鹏毛娅卿

中国动物检疫 2011年6期
关键词:损失畜禽疫病

翁崇鹏,毛娅卿

(1.农业部兽医局,北京 100125;2.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北京 100081)

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指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包括政府行政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对在防控、扑灭重大动物疫病过程中受损的畜禽养殖、加工、流通等企业、个体业主及相关环节实施补偿的行为。我国畜牧业总体规模较大,畜禽养殖种类多,饲养条件复杂,集约化养殖程度低,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和流行重大动物疫病,极易形成重大损失,对畜牧业生产造成巨大破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实行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不仅是减轻农牧民生产养殖成本和疫病发生后的损失,提高养殖户抗风险能力的需要,也是促进各项动物防疫措施落到实处的需要。

1 我国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现状

1.1 现行的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机制

我国对动物疫病损失补偿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法律和政策,加强国家公共财政补偿力度。2001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1],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2005年11月颁布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2],“国家对因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已经证实的损失,给予合理补偿。紧急免疫接种和补偿所需费用,由中央政府和地方财政分担。”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一条规定[3],“对按规定扑杀禽只造成的养殖者损失,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4],“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

全国各省市也出台了相应法规,明确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规定。例如,《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5],扑杀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和同群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动物所有人承担,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七条规定[6-7],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提供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八条指出[8],实施强制免疫后的动物因发生疫情被扑杀的损失及处理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补贴。《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八条规定[9],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以及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在补偿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首先将国家的各项扶植政策公布给全社会;其次是张榜公布对农民和有关企业的赔偿,核实被捕杀了畜禽数量;最后将补偿资金发放到位。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年来中央和地方财政加大了动物疫病防控投入力度。2004—2010年,中央财政下拨扑杀补助经费8.75亿元,用于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蓝耳病,以及奶牛布鲁斯杆菌病、结核病的扑杀补助。这些资金投入对保障动物疫病防控措施落实、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农牧民恢复生产、维护动物饲养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作用。

1.2 现行损失补偿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机制不断健全完善,但面对动物防疫形势的新问题、新情况、新任务,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的相关政策还不完善,补偿机制仍很薄弱。一是补贴标准偏低。扑杀一头奶牛,养殖户直接经济损失一般在万元以上,但得到的补贴仅有2400元,与实际损失差距过大。2005年,辽宁省对黑山疫区的家禽扑杀补偿标准是:鸡鸭每只补偿10元,鹅每只补偿15元,幼禽(鸡、鸭、鹅)每只补偿5元,肉食鸽每只补偿5元。补贴标准虽低,但政府出资不少,老百姓也不尽满意。同时,补贴标准难以把握,同是因病死亡的猪,大、中、小划分和补贴标准都没有统一的标准。二是补偿效率不高。政府在提供补偿的过程中,经常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首先是由兽医部门检查疫病的情况,由与畜牧部门共同确定需要补偿的畜禽品种和数量;然后上报当地财政部门审查;财政部门将需要获得补偿的资金逐级上报直至中央财政;中央财政审查以后,再逐级将补贴经费下发下去直至农户。这种补偿过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共同支持和参与,即使任何一个部门都不拖延,周期仍然很长,效率也不高。三是补偿范围偏窄。现行的补贴政策只有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5种,而且布鲁氏杆菌病、结核病还只是针对奶牛的,而猪瘟、鸡新城疫等其他危害重大的疫病没有扑杀补贴。扑杀病畜一般还要涉及人工、消毒,以及疑似染疫的产品销毁、污染饲料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等,这些费用都没有纳入补贴范围。四是补偿模式粗放。各地对动物疫病损失补偿主要做法是,由农户按市场价提出扑杀补助的具体要求,再由县政府官员、畜牧兽医局技术人员、乡村工作人员合议估价,最终达成协议,由农户签字,在场人员签字,决定扑杀后再支付。免疫出现应激死亡的,由农户通知村级防疫员和乡镇兽医站人员进行当场核实,再由农户申请交畜牧兽医局核实给予解决。这些补偿模式管理粗放,存在冒领、多领补偿资金风险隐患。五是补偿机制不全。由于在损失补偿评估上没有统一标准,养殖者与政府在补偿金额要求上存在差距,给动物防疫工作增加难度。有的养殖者担心补偿标准不高、补偿周期过长,往往隐瞒疫情不报,造成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隐患。强制免疫应激反应补偿责任不清晰,会出现疫苗企业推诿扯皮现象。在补偿经费监督管理方面,各地补偿经费属于一事一补,没有专门机构监督,容易出现把关不严、监督缺失、标准不一等问题。

2 国外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的主要做法

2.1 损失补偿类型

发达国家或地区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一般采取扑杀疫区(一般为疫点周围3公里半径所覆盖的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动物,并进行消毒、掩埋或焚毁等处理措施,对于扑杀的动物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偿。因此,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主要包括二个部分。一是对疫情发生地实施防疫措施导致的损失补偿。二是疫区及周边地区为防止疫情扩散而实施防疫措施导致的损失补偿[10]。

2.1.1 疫点损失补偿

一般来说对于确诊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并且死亡的畜禽,如果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政府则无需再给予补偿。但由于疫病诊断和防疫过程中导致的死亡则可依具体情形以及法律规定,实施不同程度的政府补偿。一是畜禽保险。当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农业保险实际上均是在政府补贴下开展的,要么直接对费率补贴,要么直接赔付,是一种政策性保险。在购买农业保险后,一旦怀疑或确认发生疫情后,农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例如,1999年3月比利时二恶英污染事件的发生就是在一些养鸡场因突然出现异常,在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赔偿后得到专家的调查后确认的。欧盟国家对动物保险和补贴有较长期的经验,大多数欧盟国家死亡和扑杀的动物都由国家进行赔偿,其中50%可由欧盟申请补贴。 二是防疫补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时,畜牧兽医部门对畜禽进行监测、免疫等操作导致的非正常死亡,将由政府给予补贴。台湾《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活体检查、预防注射、接种疫苗、药浴或投药而致死或流产,或扑杀的动物及销毁的物品,除规定外,由县级以上主管机关组织评价委员会,评定市场价格,并按有关标准发给补偿费。澳大利亚2002年出台的“政府与养殖业部门共同承担动物疫病紧急处理费用的协议”规定,国家对澳大利亚未曾大流行的已知疾病、可能造成全国大流行的已知疾病变种、未知严重的传染性疾病以及急性暴发的已知传染性疾病等四种类型的动物疫病防治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独自承担或有政府和产业部门共同承担。

2.1.2 疫区及周边地区损失补偿

各国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实际上发病死亡的畜禽不多,但一般要扑杀疫区及周边畜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2001年,英国暴发口蹄疫,政府为弥补疫情带来的损失,决定对扑杀的牲畜以疫情暴发前的市场价给予经济补偿。从2月到8月,全国确认发生1960起口蹄疫,英国政府和农民蒙受高达22亿英镑的损失,农民得到大约9.3亿英镑的补偿。2002年,韩国政府发现口蹄疫疫情后,把距离疫情发生地栗谷农场3公里之内的地区确定为辖区,10公里之内为警戒区,20公里之内地区为特别管理区,并下令屠宰了改农场饲养的8700头猪和邻近农场的45头奶牛。对疫区内防止疫情扩散而采取的扑杀措施,政府按照市场价格给予100%的补偿。

2.2 损失补偿模式

目前,国外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方面主采取动物疫病防治基金和农业政策性保险两种模式。

2.2.1 动物疫病防治基金

这种补偿模式主要以德国丹麦为代表[11]。在发达国家,如果动物疫病暴发,畜禽养殖户将依据动物防疫法得到补偿,补偿范围包括被正式命令销毁的动物、销毁命令下达后死亡的动物,以及死后被认定为属于须申报疾病的动物。补偿既不考虑税收,对间接经济损失也没有补偿,如受疫区限制和相应的销售禁令影响而造成的损失。此外,如果畜禽养殖户未能遵守法定的疫情预防和控制的有关规定,他们将无权获得补偿,或根据过失轻重相应减少补偿金的数额。损失补偿以动物的市场价格为基础,但有一个最高补偿限制。在德国具体限制额度是,马5113欧元、牛3068、猪l 278欧元、绵羊767欧元、山羊307欧元、家禽51欧元、蜜蜂每群102欧元。补偿认定主要由官方兽医机构执行,官方兽医在接到动物养殖者的请求后,一定要在动物销毁之前或之后立刻估计出动物的价值,计算出补偿数额。补偿资金来源则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政府财政支出,另一部分是由养殖户所交纳的动物疫病基金。两部分的补偿比例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在德国政府财政资金占50%,动物疫病基金50%。在丹麦则是政府负担80%,应急基金负担20%。各国动物疫病应急基金的征收随着畜禽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征收办法。猪和牛在丹麦是采用屠宰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德国则以畜禽登记数统一收费。在资金的使用上,实行专款专用,从某一特定动物收来的钱只能用于同一动物的疫病补偿。如果某一动物疫病基金在补偿时出现不足,只能以借款的形式使用其他动物疾病应急基金,但必须在以后的年度里尽快偿还。动物疫病应急基金一般都由政府、兽医管理部门和农场主代表所组成的董事会和理事会管理。

2.2.2 政策性农业保险

这种补偿模式主要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是由保险公司、保险协会等国家和私营、政府和民间组织相互联系、实行强制与自愿保险相结合的双轨制农业保障体系模式。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通过保费补贴、业务费用补贴、再保险、免税形式给予扶持。2000年美国农险补贴额平均约为纯保费的53%。日本出台《农业灾害补偿法》,农业保险组织形式采用三级制村民共济制度,即由市町村的农业共济组合直接承办各种农业保险业务、由都道府县的共济联合会承担农业共济组合保险业务、由全国农业保险协会承担各共济联合会的再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建立农业共济组织的地区,对大畜禽(马、牛等)养殖户强制参加农业保险,小家畜和家禽养殖户自愿投保。按政府指令养殖的农户,不用投保就自动参加了保险。农户参加保险,仅承担很少部分保费,大部分由政府承担。国家给予投保畜禽提供30%~50%左右的保费补贴,给保险经营机构提供全部的经营管理费的补贴。在出现需要捕杀同群畜禽时,中央财政提供全部补贴费用,由农业共济组合负责发放到农户手上。

3 我国实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1 必要性

一是减少动物疫病流行扩散风险。现行的扑杀畜禽补偿远低于畜禽的市场价值,畜禽发病后,一些养殖户在利益的驱使下,会选择将病死畜禽宰杀或者贩卖,而隐瞒报告疫情,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甚至造成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在免疫过程中,因疫苗注射应急死亡补偿不落实,造成村级防疫员与养殖户产生矛盾,致使养殖户拒绝免疫,村级防疫员因害怕再次产生应急反应而减少免疫剂量甚至不免,致使免疫工作难以落实,增加了疫情发生几率。

二是保护养殖户发展畜牧业的积极性。我国畜禽养殖集约化程度不高,大部门养殖户抗风险能力低,原本因为养殖规模小,养殖业主难不容易获得大量利润,积累的扩大再生产资金不多,一旦遭受重大动物疫情的冲击,极易造成毁灭性损失,疫情过后依靠自身重新发展畜禽养殖的能力十分有限,急需外部援助。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如果不能及时恢复生产,大量畜禽得不到补栏,还可能威胁畜产品的有效供给。

三是有助于树立负责任政府形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中,政府对畜牧业生产经营者适当补偿,以扶持弱势产业和弱势群体生产自救,能体现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形象。特别是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政府对因疫情损失实施补偿,能体现政府控制疫情发展,扶持畜牧业恢复生产的坚定决心,也能安抚人心、维护社会稳定。

四是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是国际通行做法。世界各国都以法律形式规定动物疫病损失补偿,采取积极的补偿措施,鼓励养殖户积极配合防控措施落实,增强灾害后发展畜牧业生产的信心。澳大利亚、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家对捕杀赔偿做了明确的法律规定,确保畜主的经济损失及时得到补偿。建立有力的应急资金保障机制,推行畜禽保险,多方面、多途径减少农民损失。

3.2 可行性

一是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提供了法律保障。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对在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因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造成动物应激死亡的,给予补偿。

二是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执行提供了组织保障。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实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畜牧业生产和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能掌控全国的畜牧业生产发展和动物疫病的发生与危害状况,可以承担重大动物疫病的病原学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损失评估和损失补偿等工作,形成涵盖面极广的组织体系,可作为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的组织机构。

三是日益增强的综合国力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提供了财力支持。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综合国力显著增强。近十年来全国税收增长率每年达两位数,国库充盈,尽管面临的社会基础建设和固定资产投资等任务仍然较重,财政支农资金投入还是保持逐年增长态势。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蔓延,不仅影响畜牧业健康发展,一些人畜共患病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因此,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是公共财政的减灾救灾行为,属于正常的支出项目。

4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制度的初步设计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在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一种长效机制,建立了较为完整的运行体系,对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取得较好效果[12-13]。我国虽是畜牧业大国,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工作刚刚起步,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及运行机制需要不断完善。

4.1 明确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原则

一是共担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畜禽养殖户是动物疫病预防和控制的主体,政府是搞好公共卫生服务的投入者,因此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必须坚持生产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负担的原则。二是“三公”原则。应当公平对待受损失的业主,向社会公开各种补偿政策、措施和补偿标准,公正地分配补偿金和其他补偿资源。三是辅助原则。各国政府对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标准基本上是根据本国的财力来决定的。目前我国国力仍然不够强大,财力仍然有限,损失补偿仍应属于辅助性质,只是对业主恢复生产给予辅助性帮助,不可能包揽疫后畜牧业发展的所有问题。四是差别原则。在损失补偿中,要对商品畜禽和种畜禽的补助标准有所差别,对东中西部地区补助比例有所差别,对间接经济损失不能补偿,对因养殖户未能遵守法律规定造成的损失应相应减少补偿或不予补偿。

4.2 细化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政策

一是补偿方式。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扑杀畜禽的损失给予直接补贴,对饲料等基本生产资料实行成本饲料补贴,对恢复生产进行贷款低息或贴息补贴。二是补偿范围。应包括被正式命令销毁的动物、销毁命令下达后死亡的动物,以及死亡后被认定的须申报疾病的动物以及被污染的饲料等。三是补偿病种。应根据国家动物疫病中长期防治规划,对损失重大或提出消灭目标的动物疫病给予补偿,以促进防控措施的落实。四是补偿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支持和养殖户支出,两部分的支持比例由国家规定。五是认定程序。建立重大动物疫情报告与核查制度,合理科学评估经济损失,认定补偿对象和补偿责任。

4.3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方案

根据国外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的经验以及我国防治禽流感损失补偿的实践,提出以下三种方案。

4.3.1 政策保险方案

一是建立畜禽养殖档案,由县畜牧兽医站统一保存。二是建立动物疫病保险制度。养殖户根据畜禽饲养量交纳保险金,政府对保费实行一定比例的补贴。三是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评估。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后,由畜牧、兽医、经济、保险业的专家对疫病的发展趋势、危害范围、经济损失进行全面的评估,按病发乡村和养殖场当季上报养殖档案的畜禽种类、数量和当地上季度市场销售价格的平均价,计算补偿数额,确定补偿标准。四是补偿金发放。重大动物疫病造成直接损失由承担畜禽疫病保险的保险公司按核准后的补偿金额及时发放到农户和养殖者手中。

4.3.2 重大动物疫病基金方案

借鉴国外经验,设立重大动物疫病基金。全国按不同畜禽种类收费标准和养殖(加工)数量收取养殖场、户、企业的疫病防治基金,交纳数量主要依据畜禽饲养档案核算。考虑到普通散养农户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特点,其疫病基金一律由政府财政交纳。动物疫病基金统一由动物疫病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基金委员由兽医、畜牧、财政和畜牧协会等部门的代表组成,下辖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基金日常事务。与此同时国家财政也要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配套专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每年各按畜牧产值的一定比例拨款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补偿基金,专款专用,滚动使用。该方案与政策保险方案比较,唯一在补偿经费来源上不同。

4.3.3 混合模式方案

这一模式实际上是上两个方案的结合。具体来说就是将重大动物疫病基金与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相结合,将普通动物疫病的损失补偿与畜禽保险相结合,共同完成动物疫病损失的补偿任务。

以上三个方案,总体上来讲各有其优缺点,从短期来看,针对我国重大动物疫病较重的情况,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基金是一个更有针对性的方案。从中期来看,我国畜牧业除受到重大动物疫病的干扰外,一般疫病、意外伤害等因素对畜牧业所造成的损失也相当客观,尽快建立畜禽保险制度也是促进我国畜牧业发展的一个必然选择。从长期来看,我国未来畜牧业发展要逐步走重大动物疫病基金加政策性畜禽保险风险保障之路。

5 对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的几点建议

5.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只对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做了原则规定。建议出台《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管理办法》,细化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方面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的评估程序、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发放主体、处罚措施等内容,要求畜禽养殖场(户)、畜禽生产企业、加工、出口企业必须参加政策性保险或上缴动物疫病防治基金,否则不得享受重大动物疫病损失补偿,包括市场支持性质的贷款,以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2 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

兽医工作事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应将农产品质量与食品安全管理统一由一个部门管理,尽快实行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其实,根据我国畜牧业发展和动物疫病流行规律,在全国设置若干兽医管理中心,统一监督管理辖区内各省动物防疫和兽医工作。第三,加快推进现代兽医制度,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完善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相互协作的动物疫病损失补偿认定机制。

5.3 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基金

动物防疫工作是社会公益事业,其必要的经费应由公共财政承担。很多重大动物疫病属于公共卫生安全范畴,其损失补偿属于减灾救灾工作的组成部分。现行的政策基本上以临时应急方式对重大动物疫情损失的养殖者进行补偿,保障程度不高,数额不足。建议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损失补偿基金。该基金分为国家和地方两级。国家基金由中央财政每年专项拨付相当于全国畜牧业总产值的1%,划入国家基金库,每年累计,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用于损失补偿。地方基金由县级财政筹集,可以从县级税收上交部门留出相当于本县畜牧业产值的1%作为地方基金,主要用于本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给予养殖者的损失补偿。当本县基金不足时,申请国家基金借款,以后用本县基金归还国家基金。除财政资金外,还可广泛吸收社会善款和其他资金,以扩大基金规模。

5.4 尽快实施重大动物疫病控制计划

目前,农业部正起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在对我国疫情和防疫情况作出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疫病防治的一般规律,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未来10年我国动物疫病防治的总体规划。建议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制定若干对我国畜牧业和人民身体健康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动物疫病专项扑灭计划,进一步明确各类动物疫病防治的技术路线。

5.5 明确疫病损失补偿责任

要充分吸收国外经验,尽快建立动物疫病风险基金。对由动物疫病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在没有建立动物疫病风险基金之前,国家按照100%的比例对所有扑杀动物给予足额补偿。在动物疫病风险基金建立之后,生产者因动物疫病所造成的损失则由中央、地方和疫病风险基金共同承担。动物风险基金的建立要先在专业户和规模场推行,普通散户由财政代交。此外,要坚持养殖场(户)是防疫主体的原则,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责任,因违反或不遵守法律而造成损失,补偿责任由养殖场(户)承担。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Z].国发[2001]14 号.北京:国务院,2001-05-04.

[2]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Z].国务院令[2005]450号.北京:国务院,2005-11-20.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Z].国办发[2005]56号.北京:国务院,2005-11-18.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Z].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71号.北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08-30.

[5]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天津市动物防疫条例[M]//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汇编.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55-160.

[6]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Z].公告 [2005]26号.上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12-29.

[7]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的决定[Z].公告[2010]20号.上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05-17.

[8]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M]//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汇编.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87-191.

[9]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公告 [2010]59号.杭州: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11-25.

[10]浦华,王济民.发达国家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财政支持政策[J].世界农业,2008,353(9):1-4.

[11]白雪峰,张杰,李卫华,等.国外重大动物疫病补偿制度简介[J].中国动物检疫,2008,25(9):50-51.

[12]张汉荣.如何建立动物疫病防控补偿有效机制[J].中国动物保健,2010,12(10):1-3.

[13]王长江,黄保续.建立长效机制,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论重大动物疫病的科学防控问题[J].中国动物检疫,2010,27(1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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