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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对当代制度变迁的作用

2011-02-09

关键词:变迁马克思主义特色

任 洁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对当代制度变迁的作用

任 洁

(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北京 100732)

当代中国制度变迁的趋势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中国制度变迁的发展方向提供思想导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赋予中国制度以合法性,并为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文化软环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对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制度变迁作出评价,并以这种方式引导未来中国的制度变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变迁;思想导引;文化认同;制度评价

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的讲话中郑重指出,“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三大成就之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被首次提出和阐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①本文的文化是指观念层次的文化,是狭义的文化观。与此相应,文化制度指称体现文化观念的、具有文化内涵的制度,文化制度的提法凸出了制度与人的文化观念不可分离的特性。实际上,任何一种制度必然包含文化的内涵,没有文化意蕴的制度是不存在的,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文化制度就是制度,二者是同义语。鉴于此,本文不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制度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相并列的制度形式加以论述。。当代中国,制度变迁的趋势将是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那么,我们正在建设并不断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对中国未来的制度变迁具有什么作用呢?概括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对中国未来的制度变迁具有思想导引、文化认同和制度评价功能。

一、思想导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中国制度变迁的发展方向提供思想导引。思想导引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以观念的形式建构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实践催生制度的产生,并从最终的意义上促进制度的变迁。但从一定意义上而言,社会的制度变迁总是在一定文化观念引导下发生的,文化观念的更新先于社会制度的变革。社会制度的变迁构想总是根据一定的文化观念建构出来的,制度是文化观念的外化、固化、显化和对象化,制度无疑是文化观念的一种表达,表征着制度建构主体的理想、兴趣、愿望、目的、倾向、价值观等精神世界的构想,反映出制度主体追求什么、捍卫什么、贬斥什么、接受什么的理性思索和道德基线。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能够使人们自觉建构起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先进的、科学的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这种功能主要是通过人们对制度的选择和建构而起作用的。文化直接来源于社会现实的政治和经济生活,反映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变化和阶级利益结构的变化。有什么样的文化观念,就有什么样的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把制度看作是文化观念的物质附属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所以对制度变迁具有思想导引功能,主要是由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自身具有不断创新的能力,而这种创新能力源于其超越现实的本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主体不满足于仅仅反映社会的现实状况,还要表达主体的利益需求、价值倾向、意志愿望、兴趣取向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具有文化的基本属性,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也是属人的,这种属人特性赋予其超越现实的能力,使其不再仅仅局限于对现存制度是什么的事实说明,而且能够对未来的制度变迁作出应然性的判断和展望。对于文化的属人性质,马克思说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这种超越现实的能力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创新功能并不局限于自身内容的创新,它通过冲击人们的旧思想、旧观念、旧理论、旧习惯,促进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新道德、新习惯和新思维方式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能够以创新的思想观念和科学理论为指导,在对社会现实认识的基础上,进而构建未来制度的蓝图。一旦社会现实条件成熟,文化观念以制度的形式外化出来就促成了制度的变迁。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要素对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的确立和发展都具有推进作用,成为进步制度诞生的开路先锋,为制度变迁提供了必需的思想动力。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蕴含的改革创新文化精神有助于人们的观念更新和制度变迁,从而推动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

制度变迁作为社会变革的重要环节,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恩格斯曾经指出:“所谓‘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2]社会主义社会是在改革中前进的社会,改革成为社会主义发展的直接动力,社会主义通过改革不断发展完善自己。建立起一套公正、有效的制度将会大大推动社会主义改革的进程。当前,中国的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体制的改革和创新成为制约改革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社会的各项制度变革能否成功、有效,如何建立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的各项制度成为当前社会变革的核心环节。

在中国的社会主义改革过程中,观念的先行作用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改革创新文化精神的感召和引领下,人们才逐步准确地把握了时代前进的脉搏,确立了改革的思路。改革创新的文化精神引领、塑造人们的观念。改革创新的文化精神对调动起亿万国民创新求变、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精神,对拓深改革大业至关重要。改革创新的文化精神,是中华民族与时俱进思想品格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相结合的成果,已深深融入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成为各族人民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强大精神力量。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是以一定的精神支柱为动力的,一个新时代的开始离不开文化精神的驱动。只有在改革创新文化精神的引领下,广大社会成员才能采取改革的举措,消除一切影响阻碍社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在改革的浪潮中谋求生存和发展。

二、文化认同

总体而言,我国的制度变迁不是自发进行的,而是由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根据中国的历史发展现实,以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为指导自觉贯彻进行的。强制式的由上而下的制度变迁方式客观上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制度的合法性进行维护,并为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良好的文化环境。

制度的合法性需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来赋予。那么,什么是制度的合法性呢?政治观念意义上的制度合法性与一般字面意义上的理解不同。从字面的意义上来看,所谓制度的合法性就是建立起来的制度是合乎法律的。但在实际运用合法性时,人们更倾向于理解其为观念层面的东西,而不是法律层面的东西。在关于合法性的所有界定中,马克斯·韦伯的界定得到比较广泛的认同。他认为一种秩序系统的存在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其成员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也就是说,合法性表明秩序系统获得了该系统成员的认同和忠诚。韦伯这样界定:

合法的适用可能由行为者们归功于一种制度:

基于传统:过去一直存在着的事物的适用;

基于情绪的(尤其是感情的)信仰:新的启示或榜样的适用;

基于价值合乎理性的信仰:被视为绝对有效的推断的适用;

基于现行的章程,对合法性的信仰[3]。

根据韦伯对合法性的界定,我们可以推衍出制度的合法性的含义。简言之,如果公民对于生活其中的制度能够认同、培养起来普遍信念并加以忠诚实施,也就是说,社会公民对制度的遵从源自内心的认同,而不是出于惧怕违反制度所受到的惩罚,那么,应该说制度的合法性就已经得到确立[4]201。

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赋予中国的制度以合法性。这个功能主要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承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核心部分,是社会主义社会占主导地位的观念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精神。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又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的新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包括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

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制度变迁提供基本的思想认同。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马克思主义是指导思想,这就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具有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地位。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最根本的作用就是维护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是使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为绝大多数人所认同并因此而巩固发展的“粘合剂”和“水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所具有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要求将制度内含的种种价值理念渗透到社会成员的文化思想中去。为了维护现存的制度,它必须统一人们的信念,使整个社会的制度具有统一的文化基础。从人们同现存社会制度的根本价值关系上说,只有统一社会的思想是“一元”的,才能产生所谓的“认同”过程。但是需要申明的是,所谓的“一元”和“认同”过程,仅指人们同现有制度的关系而言,而人们同现有制度的关系只是他们同外部世界关系的一部分,或者说,只是其“政治环境”。承认“一元”,强调人们对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的认同和一元化,并不意味着要求人们事事、时时、处处都统一思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维护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的合法性,提供制度认同的文化心理基础,但是却并不意味着将人们的一切文化思想观念统一化。在坚持指导原则一元化的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遵循文化发展的规律,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基本方针,鼓励社会成员充分发挥自己的文化创造性,以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和发展。

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制度变迁凝聚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13亿中国人民团结、凝聚在一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共产党、社会主义制度、改革开放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信念和信心。通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取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胜利。

当前,中国的改革开放已经进入深化和攻坚的阶段。改革作为深刻而全面的制度变迁过程,在这个时期非常需要凝聚共识。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成就卓著,我国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及社会事业也取得了新进步和全面发展。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社会也出现了复杂而棘手的问题,例如:资源能源问题;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问题;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和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贪污腐败问题;文化多样复杂与冲突问题等。改革是“第二次革命”,最初要经历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时期,对于改革之初出现的问题和挫折,人们尚可以理解、宽容、谅解,但是摸索了三十多年之后,人们必然会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反思。比如改革的方向将指向哪里?发展的代价由谁承担?改革的成果是否实现了由人民共享?也就是说,在经历了三十年的改革之后,人们已经由最初的对改革的欢呼雀跃转变为对改革的思考,甚至在如何改革、改革的方向等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改革开放的新阶段需要形成新的改革共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提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为了形成新时期新阶段的改革共识,增强人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信心。尽管在一些具体的改革措施上依然会有争论,而且存在争论是正常的,但是就关于改革本身的性质和前进方向等重大问题上,认识是一致的,即改革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而不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背弃。对于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只有继续坚持改革、坚持发展才能加以解决。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已经开始对以前的发展模式作出全面反思,并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以“发展”为第一要义,以“以人为本”为核心,以“全面协调可持续”为基本要求,以“统筹兼顾”为根本方法的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都是这种反思的结果。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消除社会不公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和根本要求。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再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这一政策变化表明,我们党已经认识到,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不是简单的蛋糕做大就自然能分好蛋糕的问题。“涓滴效应”不必然是有效的。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目的是让广大农民和中低收入群体也能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些政策措施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本身的建设和完善。

世界范围的社会主义实践与中国的实践已经证明并仍将继续证明:只有长期树立社会主义伟大理想,坚定社会主义信念,贯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执行社会主义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才能真正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才能为中国的发展赢得未来[5]。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为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文化软环境。制度的有效运行不能脱离文化思想的支持。文化是制度有效运行的深层原因。在社会通行的规范准则和行为模式中,通常总是潜藏着一整套价值观念体系,这一系统始终居于文化体系的核心部位,自觉或不自觉地支配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切实有效地改变和提高着人们的道德觉悟和文化知识水平,一方面凝聚社会共识,把制度的具体要求内化为社会成员的文化心理,使人们自觉地维护和促进制度的有效运行;另一方面优化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为制度的运行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关于文化思想观念对制度有效运行的重大意义,江泽民曾经指出:“强调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同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加强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健全和完善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律和制度要靠人来制定,也要靠人来具体执行和遵守。所以,人的素质也非常重要。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人的素质高,能够廉洁自律,做到‘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人的素质低,即使法律和制度完善,也会有人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我们历来坚决反对,这些年来法律和制度建设又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仍有一些人知法犯法,甚至执法犯法,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6]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注重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不断增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注重建设和谐文化,培育文明风尚;注重弘扬中华文化,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园;注重推进文化创新,增强文化发展活力。通过“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伦理道德领域、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和文学艺术领域倡导先进的文化价值观念,为制度运行创造了良好的文化环境。

三、制度评价

制度作为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则一经正式确立,便成为一种客观存在,在确定人的行为界限、稳定社会秩序、提供人的活动预期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可以说,制度以自己特有的稳定性、强制性、激励性功能促进社会和人类的发展。既然制度作为客观存在与人及其实践活动发生关系,那么必然存在一个被评价的问题。所谓评价,就是人们对价值和意义进行评估的认识活动。制度评价就是对制度的价值和意义进行评估的认识活动。显然,对制度的评价关涉评价主体,评价主体的利益需要、欲望兴趣、情绪情感、信念信仰这些具有主观个性色彩的主体尺度对制度评价本身产生重要影响。承认制度评价的主体性特征,并不意味着承认每个评价主体对制度作出的评价都是合理的。制度评价还涉及评价标准的问题。因为作为评价主体的人,都是历史的、具体的,处于一定阶级、阶层之中的人,而不是抽象的、虚幻的人,所以,貌似客观公正的制度评价标准实际上只是代表社会某一阶级、阶层或利益集团的愿望、兴趣、利益和需要的评价尺度。这种评价尺度因为只代表社会的某些个人或群体,不具有广泛性,因而是狭隘的。这种基于狭隘利益之上的评价标准不可能完全合理。现实生活中,狭隘的利益、需要与整个社会的利益、需要往往处于对立冲突状态,满足了狭隘的个人与特定集团的利益往往会损害整个人类社会的利益。这里不是制造个人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对立,而是说,狭隘的、仅仅追求一己之私利的利益和需要,不可能在客观上又兼顾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要。只有那些和整个社会利益和需要相一致的个人或集团的利益需要才是合理的。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虽然无法找到超越一切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之上的抽象的、绝对公正无私的“人”担当制度评价的主体,但是可以相对地抽象出与社会整体相对应的“人”,作为制度评价的主体,以确保制度评价的相对公允[4]194-195。

人们之所以能对制度作出各种各样的评价,除了利益、需要因素的差异之外,主要取决于文化观念。文化观念因素的差异是导致制度评价差异的另一重要原因。

第一,从社会基本制度层面进行分析。

在内外交困的历史关头,中国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这种选择不是偶然的,而是和中国当时所处的国际国内环境、马克思主义的本质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基因等因素相关的。

1921年中国共产党诞生之时,中华民族正处于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潮流与世界社会主义潮流这两大进步潮流相汇的历史时期,争取民族解放和发展的历史任务需要一种崭新的理论武器。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通过俄国马克思主义这一中介,初习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先进分子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剖析中国社会历史以及中国革命的一系列问题,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具体革命实践结合起来,这种结合的一个重大成果便是中国共产党的成立。确立马克思主义为我们党的指导思想,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也是实践的要求。毛泽东曾指出:“我们说马克思主义是对的,决不是因为马克思这个人是什么‘先哲’,而是因为他的理论,在我们的实践中,在我们的斗争中,证明了是对的。”[7]

马克思主义自身的本质要求,奠定了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指导理论的逻辑前提。马克思主义是开放的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从来不自诩自足完备,不以颁布绝对真理为其使命,而是一切以实践为出发点,立足实践的特性使这个理论体系具有向未来敞开的无限可能性,才产生了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各国革命建设实践相结合的各种马克思主义形态,如苏联化马克思主义即列宁主义,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即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等理论成果。马克思主义的开放性特征赋予以之为指导理论的中国共产党以科学、强大的理论武器,使党始终能够立足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不断解决前进道路上的重大问题,不断开辟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新境界。

中国之所以选择马克思主义,而没有选择资本主义、民主社会主义,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能够成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理论,还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基因有关。马克思主义作为普遍真理,是整个人类文明的结晶,是世界性的理论,它与中国传统思想文化中的进步要素具有价值契合点,是马克思主义成为中国共产党指导理论的文化根据。比如,作为中国官方统治思想达两千多年的儒家文化在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未来社会构想方面与马克思主义有许多相契合之处。儒家文化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强调“天人合一”,在人与人的关系上要求“和睦相处”,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崇尚“合群济众”。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主张实现“人和自然界之间、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也揭示了自然界万事万物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内在规律,指出人们对自然规律的认识和掌握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地奴役自然。不尊重自然界的客观规律而实现的对自然的每一次胜利,都会遭到自然的报复和惩罚。对此,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人类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对我们进行报复。”[8]383他告诫“我们每走一步都要记住:我们统治自然界,决不像征服者统治异族人那样,决不是像站在自然界之外的人似的,——相反地,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8]383-384人类社会演进到今天,自然生态环境已经对人类的征服行为进行了报复,严重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作为发展的代价惩罚着人类,验证了一百多年前恩格斯的科学预言。

在人与人关系以及未来理想社会的构建方面,儒家典籍《礼记·礼运》中描述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男有分,女有归。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也对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作了描述:“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9]

可见,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中国选择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有深刻的历史背景的,中国传统文化中进步性文化价值观与马克思主义的相契合是这种从欧洲文化土壤中土生土长的理论能为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接受的文化根据。

追溯中国选择马克思主义、选择社会主义的历史文化背景,是为了说明对于未来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变迁,始终存在着一个评价标准。不管社会主义制度如何发展,其终极价值目标就是为了实现人类解放或每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这是马克思终其一生都在为之奋斗的目标。这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最终目的和社会主义运动最显著的特征。也正是因为具有这样的特征,社会主义制度才能够将工人、农民以及广大的知识分子和社会精英吸引、团结到自己的行列,并成为反对剥削、压迫,争取自由平等的主要推动力量。

社会主义制度所要实现的终极价值目标成为人们对其改革、变迁进行评价的终极尺度。社会主义者的目标是建立一个没有剥削、压迫、强权和不公正,没有任何一个人类集团明显受到歧视的社会;这是一个不以竞争、人皆为敌和个人发财致富的渴望,而是以合作和团结为社会行为的主要动因的社会[10]。为了达至此目标所采取的一切手段和措施,都应该为了实现这一终极目标,或者更加接近这一终极目标,而不是偏离它。

既然选择了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我国的社会制度,并且人们从文化心理上也对之认同,那么,在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中,人们必然会用头脑中既有的关于社会主义制度的种种文化观念来评价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实际上,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是沿着两条路径展开的:一条是强调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原则,发展生产力的目的要以人与人关系的公正平等为前提,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相适应不仅意味着生产力发展,更重要的是要促进人的平等发展和共同富裕;另一条是强调生产力的优先地位,运用市场这一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尊重价值规律,变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一切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环节和方面。在消灭贫穷的基础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11]。

不难看出,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所选择的两条路径实际上内含着价值和手段的矛盾,其实也就是我们正在遭遇的公平与效率的矛盾。经历过几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人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也逐渐变得辩证、合理。

第二,从具体制度层面进行分析。

对于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各种具体制度,人们的评价主要围绕制度是否有效率、制度安排是否公正、制度是否具有现实操作性这样几个标准展开。比如,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民主

政治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医疗保险制度、教育制度的评价,人们总是倾向于从制度是否实现了效率的提升、是否更有利于体现权利的民主和自由、是否更能体现公平的分配这样几个方面对身处其中的各项制度安排作出评价。从更深层的意义而言,在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确立的前提下,对各项具体制度安排的评价来自于人们的社会主义文化观念。不管是中国传统文化基因中所包含的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大同理想,还是中国人民选择的马克思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都已经内化为人们对现实中的各项具体制度安排进行评价的价值标准。改革作为中国的“第二次革命”,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各项具体制度的变迁最终也是为了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改革的性质和目的决定了人们对其间发生的各项制度变迁的评价标准依然根植于社会主义文化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对中国当下正在进行的制度变迁作出评价,并以这种方式引导未来中国的制度变迁,使中国的制度运行更有效率,更能体现“以人为本”,保障人民行使权利的自由和平等,更能体现公平、公正,促进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97.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443.

[3] (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上),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66页.

[4] 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5] 任洁.学习〈共产党宣言〉与坚定社会主义信仰问题[J].马克思主义研究,2008(7).

[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1190.

[7] 毛泽东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11.

[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94.

[10] (比)欧内斯特·芒德尔.社会主义的状况和未来[M]//(俄)戈尔巴乔夫,(德)勃兰特,等.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央编译出版社,1994:132-171.

[11] 鲁鹏.实践与理论——制度变迁主要流派[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400.

G120

A

1009-105X(2011)04-0007-06

2011-11-28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项目编号:07CZX004)

任洁(1977-),女,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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