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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火灾伤亡事故重新鉴定与现场重建案析

2011-02-09张明辉王纬东

关键词:顾某知情人鉴定结论

张明辉, 王纬东

(广东警官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广东广州 510440)

0 引言

2007年某小区一户发生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1死7伤,消防大队将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为“因顾某(死者)用火不慎,过失引起火灾”。顾某家属要求重新鉴定。

1 综合分析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为变动现场。是三房二厅二厕一厨一贮藏室间隔结构,建筑面积约135 m2,主阳台朝南。南侧由东向西为客厅、卧室、主人卧室,北侧由东向西为餐厅、贮藏室和厨房、卫生间、卧室。

经现场勘验、现场调查和查验燃烧残留物,综合分析如下:

(1)户门、房门、窗、家俱等无异常破坏痕迹,无非法侵入和人为破坏迹象。

(2)从现场客厅东墙墙体损坏及阳台窗玻璃、餐厅间隔玻璃、餐厅阳台玻璃的破裂等现象和程度分析,推断现场首先是气体爆炸破坏。知情人说“听到当时有‘轰’的声音”也与气体爆炸声音相符。从客厅墙体破损、玻璃的损坏的轻重来分析,爆炸起始位置在距南阳台窗约260 cm、距东墙约100 cm、离地高约120 cm处。

(3)从电视机、空调机、冰箱、热水器、洗衣机、灯具及其他电器设备设施的状况分析,可以排除以上家电引爆的可能。虽然从现场燃烧残留物中未发现引爆的有关物品及其残骸(如打火机),但据知情人反映该事件当时“某某用打火机给死者顾某点香烟(顾某坐在三人沙发上)”这一情况,是可以认为“使用打火机点香烟”引起客厅内已达到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遇见明火,产生爆炸的合理推断。

(4)从燃烧痕迹、燃烧程度、烟熏痕迹,结合燃烧蔓延方向分析,结合知情人所述的死伤人员事发时在现场的位置、烧伤病情及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燃气体爆炸后引起火灾,起火点与爆炸中心重合,爆轰从起火点开始,向四周的墙、窗、地面、天花板,向通道、房间方向,瞬间高速蔓延。

(5)现场除燃气供应管道外,未发现其他可燃气体源或可燃气体贮气瓶罐,燃气供应管道是唯一可提供足以造成现场破坏程度的可燃气气源,故可推断现场的爆炸物质是管道供应的可燃气。

(6)勘验燃气计量表及其连接管道分析,燃气管连接口上用于封闭的生料带有新旧差异,现场发现有用过的生料带存在,燃气管道上有新鲜的管钳工具作用痕迹。分析认为:燃气管道存在变动迹象。与知情人反映的,事件发生后,管道气供应公司派人员来检查、改造过供气管道的情况相符合。

2 检验论证与鉴定结论

从现场的墙体损坏、地砖破裂、玻璃破裂的痕迹现象及破坏程度等分析,符合气体爆炸作用原理;从燃烧痕迹、烟熏痕迹、烧灼痕迹、人员体表损伤痕迹、燃烧蔓延方向等分析,符合燃烧作用原理;从燃气计量表的前后连接管道上有新鲜的管钳工具痕迹、管道密封生料带的新旧差异现象分析,符合痕迹学原理。

针对该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炉检验,外观结构均未见异常。在未经授权及相关部门、机构的配合下,不予对燃气计量表和燃气炉的内部及管道气密性进行检验,也不予对此作出结论。经多人鼻嗅检查,该楼所供燃气无对人的提醒效应(即燃气未加提醒剂)。从现场户门、房门、窗、家俱等上的迹象分析,也可排除人为破坏因素的存在。

综合上述论证,得出鉴定结论是,此事故原因为室内存在足够量的供应燃气,遇见明火引起燃气爆炸并伴随火灾,造成房屋损坏、财物烧毁以及人员的炸烧伤亡;该楼所供燃气对人无提醒效应;该室燃气计量表前后燃气管道有变动迹象。

3 利用情况性迹证,判明知情人陈述的真伪性

(1)知情人陈述“有四五个月没居住”。

现场的家具上灰尘较厚,冰箱内无任何食品,厨房没有主料、调料,餐饮用具很少;无床上用品,大衣橱里无衣物;洗衣机表面、内桶有较多灰尘,香皂、肥皂干涸;热水器未安装,摆放在灶台上。这些情况性迹证表明,该住宅日常生活活动很少,长期无人居住。这些情况性迹证证明了知情人所陈述的“有四五个月没居住了”的情况是真实的。

(2)知情人陈述“当时顾某坐在三人沙发的左手边位置,某某用打火机给顾某点烟”。

顾某伤势最重,脸部烧伤最重,最后不治身亡。现场中,三人沙发的左手边位置烧毁最为严重,该位置前面的数块30 cm×30 cm的地板砖破裂,后墙上有一离地高120 cm,水平长110 cm、垂直宽95 cm、类方形的墙体灰层脱落,南侧是落地铝合金框玻璃窗,东侧(即离三人沙发近的一侧)的铝合金窗框变形和玻璃破裂程度大于西侧的,该位置前面的墙体和顶上的天花板烧灼、烟熏程度更重。这些痕迹存在的差异迹象情况表明,知情人的陈述是真实的。

(3)知情人陈述“当时听到‘轰’的一声”。

“轰”是空气压缩造成的冲击波声音,与鉴定结论为气体爆炸(爆轰)是相符的。

(4)知情人陈述“事故后燃气公司来更换了管道”。

地面上有用过的剩余半卷生料带,燃气计量表前后的管道接口的密封生料带的新旧差异,以及管道上有新鲜的管钳夹持工具痕迹。这些情况性迹证表明,知情人所陈述“事故后燃气公司来更换了管道”的真实性。

4 对事故现场痕迹物证、情节和发生过程的现场重建,为得出鉴定结论打下基础

结合现场痕迹物证的勘查、检验情况,死伤者的伤情、病历,对多名知情人、邻居的询问情况,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分析与整合。在勘验、检验、鉴定的各个阶段,分别对现场痕迹物证的形成、情节的发生过程、事故的发生过程、案情的发生过程,进行了种种假设。对种种假设进行验证排除得出了最可能的假设。对最可能的假设,用多种资料进行了交叉充分的验证,最后得出合乎情理、因果与逻辑关系无相互矛盾的重建结论。重建结论为最后形成本案的鉴定结论打下了基础。将本案事故过程重建如下:

2007年某月某日某时,顾某参加完亲戚的喜宴后,携同家眷共8个人,临时采购大米、鱼、肉等来到此宅。此宅为顾某儿子家,儿子与媳妇因外出务工,已在四五个月前暂时迁居外地,除偶尔回来探视一下外,平时窗门紧闭。入宅后,各自忙开。顾某等3人在客厅沙发上坐下,妹夫给顾某敬烟并用打火机打火,“轰”的一声爆炸起火。8人因所处位置不同,皆有不同程度的烧灼伤。顾某处爆轰中心,伤势过重身亡。

5 对消防部门火灾原因文书与初次鉴定结论的讨论

消防大队对本案事故原因认定为“因顾某用火不慎,过失引起火灾”。

首先,此结论的表述形式,是用来说明“谁是事故的责任者、是什么行为、是什么主观意识、造成了什么后果”。这是用来说明事故的调查结论,而不是对事故原因的鉴定结论。因消防部门处理火灾事故的需要,以这种表述形式出具调查结论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文书应以“火灾调查结论”为标题。

其次,此结论是错误的。

第一,是他人给顾某点烟,不是顾某用火。

第二,无提醒剂臭味的情况下,在客厅里点烟是正常的生活行为,不能说是用火不慎,也不存在主观过失。

第三,对事故的发生机理认识不清。本案并不是单纯的火灾,而是气体爆炸(爆轰)造成的后果,燃烧只是爆炸的伴随作用及后续作用。

第四,对事故原因说明错误,本次事故的原因应该是管道燃气泄漏造成的事故。

第五,对事故责任人的确认未作深入调查,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管道气泄漏?是使用燃具行为不当还是管道安装问题?其责任与责任人是不同的。

[1] 翁景惠.现场处理与重建[M].书佑文化专业有限公司,2000.

[2] 金河龙.火灾痕迹物证与原因认定[M].长春: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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