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财政救灾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2011-01-28侯东哲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0年10期
侯东哲
台湾多发地震、火山等自然灾害。为应对灾害来袭,台湾建立了四层资金准备机制。以“中央”政府为例,用于应急和灾后重建的财政资金计有四类:不低于当年总预算支出的1%的灾害准备金、视当年财政情况在总预算中设立的第二预备金、预算调整和发行债务筹集的“特别预算”。各县、市等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类似的灾害准备金,如有灾害发生,按下列顺序动用准备金:首先动支灾害准备金;其次移缓济急,调整年度预算以推进救灾工作,若前两项经费仍然不足支应,可就不足部分,报请“中央”政府协助。
台湾实行的是“地方自治”体制,因此若有灾害发生,地方政府首当其冲,首先动用本级灾害预备金、或移缓就急调整本级预算来支应一切救灾需要。只有在灾害巨大,所需资金超出本级按法律应计提的准备金以后,方可就其不足部分向上级政府申请援助。
“中央政府”在接到地方请求后,可拨付两类资金,一是用于对于灾害救助及紧急抢救的经费,相当于我们的应急抢险经费,二是复建经费。所不同的是,用于紧急抢险的经费尽管可以预拨,但最后结算时要以“中央政府”最后核定的复建经费为基数进行计算和清算。法律规定,中央政府在审定的地方复建经费总额的5%范围内计算地方政府可得的紧急抢险经费;不过法律同时规定,如果拨补经费超过实际发生数,则以后者为限。对于复建经费,则以审定的地方政府复建经费总数减去该级政府灾害准备金尚可支用数后的差额进行拨补,基本原则是保证地方政府应急与重建的资金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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