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制度与当代中国社会差别关系的实证分析
2011-01-24李晓飞
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1年3期
李晓飞
作为中国政府的一项制度设计,户籍制度是中国政府的治理理念、结构和方式在国家—社会关系中的体现。制度的基本意义和价值就在于协调社会利益关系,要达到这一目标,以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原则无疑至关重要。对此,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John Raw ls)曾有过精辟的阐述。罗尔斯在其经典著作《正义论》一书中,将正义原则作为制度的首要价值和终极目标,他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种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①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1页。中国现行户籍制度,显然违背了公平正义这一首要原则,必须对其进行改造或废除。鉴于户籍制度在人口登记与管理方面的基本功能,彻底废除或取消这一制度显然不合时宜,那么,对其进行改革便顺理成章。然而,在经历了60多年的改革和变迁之后,户籍制度却仍然遭到国人的鄙夷和唾骂,仍然是实现社会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障碍。那么,户籍制度的改革为何始终步履维艰?究竟应从何处寻找改革的“拐点”?在经过了60年的改革和变迁之后,户籍对社会差别的生成是否还有作用?如果仍然有作用,两者之间的关联程度如何?从公共行政学的角度出发,造成这种关联的原因何在?应如何消除这种关联?这便是本研究力图回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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