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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保价运输 20 年综述

2011-01-16苏顺虎

铁道运输与经济 2011年1期
关键词:保价承运人货运

苏顺虎

(铁道部 运输局,北京 100844)

铁路保价运输 20 年综述

苏顺虎

(铁道部 运输局,北京 100844)

在综述铁路保价运输立法20年及相关政策的基础上,阐释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和保价运输的保险专业属性。20年来,保价运输工作不断适应铁路运输组织改革发展,在促进专业化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提高服务质量、拓展保价业务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在铁路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铁路保价运输大有作为,需要进一步加强保价市场营销和探索提高理赔服务质量途径的研究。

铁路;保价运输;限额赔偿;服务质量

2011年,铁路保价运输已经走过了20年历程。199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实施,规定铁路运输实行限额赔偿与保价赔偿责任制度,确立了铁路保价运输法律地位,从法律层面上维护托运人、承运人的合法权益。20 年来,以贯彻实施《铁路法》为主线,铁路部门制定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有力推动了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保价运输专业管理基础更加巩固,货物运输安全防范措施日益强化,保价运输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为和谐铁路运输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1 铁路保价运输立法及相关政策

1.1 《铁路法》立法前

保价运输起源于 19 世纪初的航海业,是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的产物。1921 年《海牙规则》在规定承运人限额赔偿责任的同时,提出承、托运双方可约定例外情况下承运人赔偿责任,保价运输的概念由此诞生。由于这种制度设计更有利于保护承、托运人的利益,铁路、航空和公路等运输方式均借鉴航海业做法,保价运输成为运输行业的一种普遍性的法律制度。

民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铁路运输规章中均有过负责运输的提法。1954年,铁道部制定的《货物运送规则》、《声明价格货物运送规则》中即有保价运输的内容。但是,当时我国铁路实行的是按照货物实际损失全额赔偿的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铁路运输货物的发、收货人多为国营和集体单位,货物价格基本上只有国家计划价格一种,实际办理声明价格运输的货物和赔偿纠纷很少,铁路运输货物的损失按实际价格赔偿并没有产生突出的矛盾。1961 年,铁道部发文废止了《货物运送规则》、《声明价格货物运送规则》,保价运输随之取消。

改革开放初期,国家由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物价管理制度发生深刻变化,一种货物同时存在国家计划价格、国家指导价格和市场调节价格,铁路货物运输中个人、个体的财物所占比重日益加大,因货损赔偿发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按货物实际损失赔偿已经不适应铁路运输和经济发展的需要。1979 年,铁道部公布的《个人物品运输办法》中规定了声明与不声明价格两种运输方式,由托运人自由选择。80 年代初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专门规定了旅客行包保价运输和限额赔偿的有关内容。1981年,《经济合同法》仍然规定铁路运输货物发生货损按实际损失赔偿。1986年,铁路运输企业和保险机构依照《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的补偿制度》试行规定,当发生铁路运输赔偿责任时,由承运人在限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补偿;不属承运人责任而属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

1.2 《铁路法》立法后

1990年9月7日,《铁路法》经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家主席令第32号公布,自 1991 年5月1日实施,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的限额赔偿与保价赔偿两种责任制度。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铁路法》的规定优于《经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限额赔偿是现代运输法律制度普遍实行的原则,《铁路法》不仅规定铁路运输的货物、行李和包裹实行限额赔偿,同时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办理货物、行李和包裹的保价运输,为保价运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

1991—1996年,铁道部建立健全依法开展铁路保价运输的一系列基础规章制度,形成涉及客货运输、国际联运、地方铁路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保价运输的健康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1991年铁道部制定了《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和《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修改的《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增加了保价运输相应条文。1992 年,为方便托运人、简化发运量较大企业办理保价运输的手续,铁路开展了委外代办货物和行李包裹保价运输业务,铁路保价运输社会信誉日益提高。1993—1994 年,根据国际联运货物运量的不断增长及适应铁路国际联运货物运输发展的需要,铁道部先后出台了《铁路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办法》、《关于在香港代办内地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的办法》等规定,将国际联运货物保价运输组织、事故处理和理赔纳入保价运输统一管理。1994 年 10 月 27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公正、合理审理铁路货物保价运输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依据。1996 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依照《保险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下发了《关于代理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加强对铁路代理货物运输保险工作的管理。结合地方铁路迅速发展的实际,为促进地方铁路保价运输的发展,协调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的关系,保障托运人、收货人的利益,制定了《地方铁路办理保价运输的规定》,实现运输过程风险共担。1999 年之后,根据铁路运输体制的改革和发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铁路保价运输相应的管理制度。

2 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保价运输立法的根本目的是促进货物运输安全,即对铁路运输货物的风险进行合理分担,保证发生承运人责任事故后货主能够及时得到赔偿。《铁路法》实施 20 年来,铁路依法开展保价运输,对维护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提高铁路运输安全度和信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1 保价运输是限额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

限额赔偿制度是承运人对其承运物品的损坏、灭失在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限额赔偿是为了保护铁路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法通则》公平合理的原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由于赔偿限额与物品实际价值存在差额,故单一的限额赔偿制度不能满足托运人的赔偿要求。为保障托运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托运人和铁路运输企业平等地位,《铁路法》规定保价运输满足托运人高于赔偿限额的补偿要求。若托运人不选择保价运输,发生损失按照法律规定的限额获得赔偿;若托运人选择保价运输,则以声明价值方式事先约定运输物品损失后的赔偿标准。这种制度按照声明价值确定承运人的赔偿限额,是对铁路运输责任的事先约定,可充分满足托运人的损失补偿需要。因此,保价运输是对限额赔偿制度的必要补充,是为充分保障承、托运双方权益而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

2.2 保价运输中的承运人责任

保价运输中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承运人,责任范围限于因承运人责任而造成的保价标的货物的灭失或损坏。

由于铁路保价运输是铁路运输的一种责任形式,保价运输协议是铁路运输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适用于铁路运输合同的法律法规与《铁路法》的法律效力是同等的,在具体适用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铁路开展保价运输依据《铁路法》,铁路运输合同依据《合同法》,而限额赔偿制度则依据《民法通则》公平性原则,安全运输遵循《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保价运输的法律及规定如图1所示。

3 铁路保价运输是具有保险专业属性的制度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的基本性质相似,都是通过合同的形式,按一定费率缴纳保费,对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损失进行赔偿。虽然保价运输是具有保险专业属性的制度,但二者之间也存在本质区别。保价运输是为了解决限额赔偿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收货人的损失,并对货物加强安全管理的负责运输赔偿制度;而运输保险是为了弥补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因素造成损失的社会救济性质的经济补偿制度。

3.1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制度的一致性

(1)有偿性。保价运输和运输保险都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换取相应的保障。

图1 保价运输的法律及规定

(2)具有分散风险功能。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为应对运输过程中的这些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托运人通过参加保价运输或运输保险分散和化解风险,在发生货物损失时及时得到补偿。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都在科学计算基础上将少数单位的风险分摊给多数投保人。

(3)计费原理相同。保价运输或运输保险在厘订费率时,要考虑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大小、损失程度、赔偿数额,根据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的原理厘定保费,发生保价运输或运输保险责任损失后,按实际损失占投保货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额。

3.2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制度的互补性

运输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源于货主;二是源于承运人;三是源于不可抗力。这其中大量存在因货主自身原因及不可抗力等因素而导致的货物损失,是承运人限额赔偿制度及保价运输制度所无法解决的,如图2所示。

不同风险通过不同的风险分配及分散机制加以解决。针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保险以确定性的费用代替不确定的损失,帮助遭受损失的经济主体尽快回复到发生损失前的经济状态;针对承运人责任损失,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可以激励承、托运双方加大安全运输投资,有效修正运输契约的不完全性。由此可见,保价运输和运输保险都是对运输契约的不完全性进行修正,保价运输是承运人、托运人通过运输契约的自我修正,运输保险是引入第三方通过独立保险契约进行外部修正。保价运输和运输保险致力于解决不同风险,是运输契约不完全性的不同解决方式,具有互补性。

3.3 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制度的差异性

(1)责任依据不同。保价运输责任依据是《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而运输保险责任依据是《保险法》和保险合同。

(2)责任范围不同。保价运输责任范围是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的因承运人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运输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是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对发生在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3)目的不同。保价运输目的是为了弥补限额赔偿的不足,它是责任运输的一种特殊形式。而运输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具有社会补偿功能。

(4)采取的方式不同。保价运输是一种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相结合的经济补偿制度。运输保险则注重损失后补偿。

随着铁路的大规模建设和发展,保险市场的拓展力度不断加大,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的互补性、竞争性日益显现,由于二者各具市场优势,给托运人、收货人提供了更加灵活的选择空间。

4 铁路保价运输20年取得显著成效

铁路保价运输历经 20 年发展,得到了铁道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充分肯定铁路保价运输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指出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扩大成果、深化机制建设、规范各项管理、努力开拓奋进,为铁路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20 年来,全路保价工作不断适应铁路改革发展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在促进专业化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提高理赔质量、拓展保价业务等方面取得了突出成效。

4.1 构建专业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1)设立保价运输专门机构。1991年《铁路法》实施,铁道部专门成立了由运输局、公安局、计划司、财务司、体改法规司等部门负责的保价运输管理委员会,成立了铁道部保价运输办公室,在铁道部运输指挥中心设立了运输保价处,专门负责货物、行包保价运输统筹管理工作;各铁路局、分局先后成立了保价运输办公室;在铁路系统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保价运输管理体系,为全面开展保价运输提供了组织保证。2005年,全路各级保价部门根据铁路局直接管理站段新体制的变化,及时调整机构、人员、职责范围,细化相关工作制度,保证新体制下保价组织机构有序高效运转。

(2)加强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建设。铁路保价运输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的工作。为适应管理的需要,铁道部先后制定了《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和《铁路行李、包裹保价运输办法》等基础规章制度;随着铁路运输生产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了综合管理、保价业务、安全与事故处理、财务管理、设备管理等一系列关于保价运输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为保价运输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3)加快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与应用。一是推进“保价及货运事故处理系统”建设,提高铁路货运事故处理效率和质量。经过多年建设和不断完善,按照《铁路保价及货运事故处理信息系统技术条件》、《保价及货运事故处理系统运用维护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实现18个铁路局的 2 023 个货运办理站联网应用,有效地提高了事故处理速度和理赔效率。二是根据铁道部《铁路信息化总体规划》提出《保价运输管理信息化专项规划》,建立“保价运输管理系统”。通过铁路 TMIS 资源,建立起完善的保价货物跟踪、保价收入管理、事故处理、保价设备投资管理、保价信息服务、管理及决策支持等子系统,分析客户需求,明确营销重点,提高服务质量,为保价运输专业化管理提供信息化支撑手段。

(4)以营销宣传带动品牌建设。利用报纸、杂志、电视等媒体,通过多年的营销宣传,让社会和企业逐渐认识和了解铁路保价运输,努力营造“保价护航”、“保一路平安、解后顾之忧”的宣传理念。通过建立和推广使用“铁路保价视觉识别系统”,保价运输有了全路统一的标识,并于 2009 年3月 14 日经国家商标局注册,保价营销宣传从传统方式向品牌建设方向发展,扩大了社会对铁路保价运输的认知。

4.2 充分发挥保价资金的安全投资效用

铁路保价运输业务经过多年的发展,为运输安全提供了良好的资金支持。保价运输按照“突出安全重点、集中使用资金、实施系统建设、形成规模效应”的原则,集中运用有限的资金向急需重点项目、安全项目和客货运基础设施项目倾斜,增强运输安全防范能力。

(1)客货运基础设施得到较大改善。通过多年的资金投入,在新技术、新设备广泛运用的情况下,逐步加大了客货运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变了以往铁路客货运设施老、旧、破的状况。

(2)客货运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第六次大提速以来,按照铁道部的统一部署,根据《提速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努力加强客货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开展多系统、多方位、多层次系统建设。通过全面规划和精心安排,经过不懈努力,客运行包安全环境不断改善,货运形势平稳有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取得成效,铁路客货运安全水平得到很大提高。

保价资金坚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将较少的资金集中起来,投入到保证运输安全的设备设施上,解决了运输安全中一些重要、紧迫的突出问题,为铁路运输安全持续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4.3 不断完善事故处理和理赔服务机制

铁路保价运输 20 年,是负责运输逐步完善的20年,也是转变保价理赔服务理念,行包、货运事故理赔服务质量不断提高的 20 年。

(1)归口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将货运、行包事故处理和理赔工作,统一到运输保价处主管、相关业务处协调配合,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调研检查、验收评比、交流沟通等方式,密切关注和掌握基层站段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的动态,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将安全管理贯彻到事故处理的各个环节。

(2)完善制度,规范事故处理。铁路保价运输承担补偿损失责任和保障安全运输的义务,铁道部通过制定和完善铁路货运事故处理制度和作业标准,使货运事故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992 年,铁路实行了保价货物事故在特定条件下给予补偿的规定,对集装箱货物运输,托运人、收货人自装卸及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发生损失等情形给予补偿,以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推动保价运输专业管理的发展。2002 年,铁道部组织编写了《铁路货物运输法律知识读本》,第一次全面地介绍了铁路货物运输法律规范的构成、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限额赔偿和保价运输的法律基础、铁路货运事故处理的原则和程序等铁路货物运输基本法律问题。通过案例分析,在全路货运职工中开展法制教育,提高认识,加深理解,提高货运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素质,形成依章办事、依法办事的工作氛围。2005 年,铁道部组织编写了《TB/T3114-2005〈铁路货运事故处理作业〉理解与实施》,通过作业标准的实施,有力地促进货运事故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

(3)安全防范,加强诚信理赔。保价事故理赔服务质量关系到铁路保价运输的健康发展。20年来,铁路部门通过不断完善相关规章制度,采取完善理赔流程、公开理赔程序、加快理赔速度等措施,使理赔服务质量得到全面提高。一是通过深化标准化货运安全室建设,强化事故处理基础工作,提高标准化作业水平,规范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为货主提供诚信的理赔服务。二是坚持“先赔付、后划责”的理赔原则,压缩赔付时间。三是铁路货运实行事故处理“窗口”前移,小额赔付“当日受理、当日办赔”,大额赔付通过加强业务与财务流程的衔接,缩短赔付周期。

保价运输开展20年来,随着客、货运安全保障能力的不断提高,铁路保价资金在运输安全投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铁路客、货运服务质量提高,使行包、货运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

5 新形势下的铁路保价运输大有作为

2011年,是铁路保价运输立法20周年,也是“十二五”开局之年。在铁路加快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的新形势下,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全国铁路工作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保价市场营销理念和行包、货运事故理赔工作的研究,是铁路保价运输工作的重中之重。

5.1 深入研究保价运输市场营销

根据市场营销理论,货主对铁路运输的需求,不仅需要提供货物的空间位移服务,还需要提供准时、安全、便捷的附加和延伸服务。而铁路保价作为铁路运输服务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根据客户保价情况,借鉴保险市场的营销经验,充分研究保价市场的营销理念,创新工作方法,丰富保价产品,利用保价与保险制度的互补性,做好营销策划,进一步提高保价竞争力。

(1)市场细分理念。市场细分是现代企业认识市场的基本要求。依据市场细分化原理,可以根据客户的不同特征把市场划分为不同的客户群,在此基础上,采用差异化市场策略为客户和产品准确定位,做好市场细分,使保价营销的个性化措施更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差异化理念。在产品和服务创新上,以客户需求为中心,设计和开发既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客户群体的个性化需求,又能够挖掘客户潜在需求。通过差异化市场策略,一方面向客户提供“量体裁衣”式的服务,赢得货主认同;另一方面可以从激烈的同质化竞争中独辟蹊径。如铁路保价运输可以配合大客户战略的实施,在理赔服务、费率政策、运力支持上予以倾斜;适应保价运输市场要求,更好地发挥保价补偿机制作用,扩大铁路保价运输的承责范围,满足大客户群体的运输需求和个性化、特色化要求。

(3)服务理念。在服务方式上,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提供优质、高效、快捷、准确、有特色的服务,做到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质量稳定化、服务过程程序化、服务水平专业化,不断提高服务质量。铁路保价运输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目标客户群中,开展保价宣传、展示保价品牌等活动,扩大和稳定客户群,并从中搜集市场信息和客户需求,为开展市场营销活动提供依据。

(4)信息理念。信息已经成为企业管理和发展的重要战略资源。从保价营销信息收集和市场预测,到客户市场信息反馈都离不开信息活动,保价运输过程实际上就是信息的集成过程。相比传统的营销方式,网络营销具有更多优势。保价营销宣传面向社会大众、面向广大客户群体,在充分利用媒体、报刊、杂志等宣传阵地的同时,借鉴保险的网络营销理念,推介保价运输品牌,使保价营销更为迅速和便捷,增强铁路保价运输的社会影响力。

5.2 积极探索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的途径

铁路货运事故理赔是保价运输制度的核心,保价运输理赔质量直接关系着铁路保价运输的信誉,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货主满意度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由于保价运输与运输保险存在竞合关系,随着保险品种的日益丰富,保价运输要优化事故理赔流程,创新保价产品,分散运输风险,通过打造差异化战略使货主更加信赖保价运输。

铁路保价运输与铁路货物运输生产流程紧密联系,覆盖了铁路货物运输生产的全过程,即货运受理、空车调配、货车装运、车辆中转、列车运行、货物到达、货物装卸、货物提取等生产环节。如果在某一个铁路运输生产环节发现货物损失、灭失、被盗等情况时,必须要对前面的一个或多个生产环节进行追溯,从而确定站段、路局、专用线、货主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按照铁路保价理赔规章制度进行理赔工作。可以说,铁路理赔工作是铁路运输生产流程的逆过程,是查找、确定、明确、界定铁路运输生产流程中的工作失误、操作缺陷、责任模糊等问题的过程。因此,基于运输企业生产流程,应重点研究提高铁路安全防范能力和保价理赔服务质量的途径。

(1)进一步发挥保价资金投资效应。一是继续完善客货运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客货运安全管理水平,形成客货运安全检测网络。二是建设货运站生产作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统一、标准、科学的货场管理体系。三是继续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用于客运行包、货运系统专业管理,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四是对客、货运基础设施加大投入比重,使客运服务设备,货场站台、路面、仓库等基础设施得到完善和加强,以减少货损、货差。

(2)优化事故理赔业务流程。理赔重点内容,主要在理念、服务、主体、流程、内控、激励、产品、信息等8个方面,优化事故理赔业务流程,及时了解和掌握货主对理赔工作的评价,切实履行铁路负责运输的责任,维护铁路保价运输信誉,提高货主满意度。

表1 铁路货运事故理赔业务流程优化

(3)加强赔付满意度研究。在铁路保价和运输保险的市场竞争中,货主对铁路运输货物赔付的满意度是决定服务质量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而赔付率的大小则是影响这种满意度的一个很重要的指标。由于二者的赔付率在某段时间内总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当这种赔付率大小决定赔付服务满意度,同时赔付满意度对市场份额的获得起较大作用时,就会引起保价和保险市场份额间的一些相互转移。要积极研究科学、合理的赔付机制,提高货主满意度。

(4)建立事故理赔激励约束机制。一是铁路事故理赔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事故理赔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重视客户的心理感受,树立起“主动及时”理赔的服务机制和以客户为导向的市场化理赔理念,提供方便、快捷、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服务。二是建立以理赔金额、理赔质量满意度、理赔平均时间及理赔异常监控等指标为基础的考核体系,提高工作人员主动及时理赔的积极性。三是在提赔、立案、核赔、结案赔付和残值处理等方面制定详细的流程和管理方法,缩短理赔周期,提高理赔服务质量。

1003-1421(2011)01-0001-08

F532.6

B

2011-01-10

责任编辑:侯 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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