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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鞅:两次变法

2011-01-12翁礼华

新理财·政府理财 2010年12期
关键词:秦孝公商鞅变法

翁礼华

古代13位理财家——连载之四

商鞅,约于公元前390年出生于卫国(位于今河南北部、山东西部和河北南部一带,国都在今河南濮阳)。此后相继发生了以商代夏和以周替商的朝代更迭,其间社会经济政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变化、日趋进步。到了商鞅出生的东周后期,神州大地进入了诸侯各国纷纷变法图强,群雄逐鹿的战国时代,一个英雄辈出的历史舞台已经拉开帷幕,等待着商鞅的表演。

封建社会早期的改革家商鞅正是出生在这样一个大国争霸,诸侯争雄,为了增强各自的实力,竞相引进人才,进行变法,形成社会制度急剧变革、征战不断的历史时代=从而使来自卫国的商鞅有了用武之地。当然在这种变革形势下,产生英雄是无疑的,至于准能成为英雄,则一有才能问题,二有机会问题,两者缺一不可。机会和风险并存,才能和德行缺一不可,内中的辩证关系很值得人们深思。西进入秦,另谋出路

魏惠王十年(公元前360年),心怀大志的商鞅眼看着在魏国难以施展自己的才能和理想,准备另谋出路,恰在此时,秦孝公(公元前36I-前338年在位)颁布了招贤令,要仿效中原各国,不拘一格引进人才,变法革新。于是,商鞅立即收拾行装,告别了曾寄托过远大理想的魏都安邑,跋山涉水,风尘仆仆地西进入秦。

在与秦孝公会面时,商鞅摸清了秦孝公急于称雄天下的思想,大讲富国强兵之道,秦孝公听得非常高兴。此后,两人不顾君臣礼节,一连促膝深谈了数天。由于思想投机,观点一致,商鞅获得了秦孝公的赏识,并开始受到重用。

下定决心实行变法的秦孝公任命商鞅为左庶长。秦国将爵位分为二十级,第一级最小,第二十级最大。左庶长是第十级,相当于中原各国的卿。执掌改革大权的商鞅终于实现了少年时的愿望,成了名副其实的秦国“国家体改委主任”,并相继实行两次著名的变法。

第一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是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以律的形式颁布的,其主要内容:一是编定户籍,实行“连坐”;二是禁止游说求官,禁止私人请托;三是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四是重农抑商,发展生产;五是轻罪重刑,树立权威。

编定户籍。实行“连坐”。为了掌握秦国的“民众口数”,商鞅在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初步制定“户籍相伍”的基础上,进一步整顿、编制了户籍,生者登记,死者注销,并把五家编为一伍,十家编为一什,实行什伍连坐。在什伍之内,各家要互相监督、纠察。什伍连坐是商鞅对李悝《法经》中“徒禁”的进一步发展。它和户籍制同时并行,进一步限制和打击了旧贵族的势力,加强了地主阶级的法制,使刚刚从旧制度束缚下摆脱出来的农业人口成为封建国家直接控制的纳税户,有利于改变“一人耕而百人食”的状况:同时,户籍制不仅与国家组织财政收人密切相关,而且还逐渐成为军队内部编制和互相监督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禁止游说求官。禁止私人请托。为了限制、打击不事耕战、游手好闲的社会游民,商鞅在实行户籍制和什伍连坐的同时,还下令“燔诗书而明法令”,禁止游说求官,禁止私人请托和私通外国,限制自由迁徙。如果要做官,只能去学习法律,拜官吏为师,务求真才实学,,由此可见,私人请托源远流长,游说求官自古有之,只不过现在有人将其进一步发展到另加钱色的新高度罢了,

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在变法以前,旧贵族的爵位和俸禄都是世袭的,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商鞅规定,凡是没有为国家建立军功的旧贵族,都要把他们从宗室贵族的簿籍上除名,不许他们尤功受禄,继续享有特权。同时,根据军功的大小制定出高低不同的爵秩等级。实行奖励军功、按军功大小赏赐田宅的办法。这样,实际上就废除了旧的等级制度,代之以新的不再世袭的封建等级制度。而且,封邑内的行政政权掌握在封建国家手里,各级官吏皆由国家任免,受封者只能食其租税而已。这对限制旧贵族的世袭特权,促进封建经济的发展,提高军队的战斗力都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此外,商鞅还严格禁止私斗。所谓私斗,并不是专指一般个人打架,而主要是指“邑斗”。奴隶主之间为了争夺土地、财产,经常发生争斗,违反者要依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重农抑商,发展生产。商鞅继承法家思想,认为“农战”是治国之本,国家要兴旺发达,主要靠农战。所谓农战,就是平时鼓励百姓一心务农,努力生产,战时则为国家勇立战功,突出“国家要靠农战而安,国君要靠农战而尊”的思想,迫使一般人要想富贵就必须投身到农战中去,养成一种“喜农乐战”的社会风气。商鞅与李悝一样把农业视作“本业”,把商业看成“末利”,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新法规定,凡是努力耕织,生产粮食布帛的百姓,可以免除其徭役赋税;凡是弃农经商、因懒惰而贫困的,就连同妻子儿女没人官府为奴婢。当时这样做的主要目的似乎是为了限制商业同农业争夺劳动力,防止商人和高利贷者乘机牟取暴利,冲击农业生产,但千百年来统治者一成不变地实行重农抑商政策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负而影响是极其严重的。

根据秦国地广人稀,许多荒地尚待开垦的实际情况,商鞅启动优惠政策,吸引地少人多的三晋(即韩、赵、魏三国)地区百姓移民入秦。优惠政策规定,凡是从三晋地区迁入者,不仅可无偿分配住房、土地,并且可以免除三代的徭役,可以不参加战争;如果到山区、丘陵地带去垦荒,可以免除10年赋税。商鞅认为,如果让秦国人当兵打仗,让三晋的移民开垦土地,致力于农业生产,那么秦国即使经常出兵于外,国内也不会耽误农时,影响生产。这样就可以收到“富强两成之效”。商鞅这-思想不仅在当年发挥了重要作用,就是在今天仍然是各地取长补短,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20世纪80年代宁波农村乡镇企业蓬勃发展,劳动力一度十分紧张,鄞县东南乡一带地多人少地区的乡镇政府为了农田不抛荒,就大量引进台州农民到当地落户务农。承包土地,据说至今还有为数不少的台州农民在鄞县居留。

为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落后状态,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商鞅规定,一家如有两个以上男子,到法定年龄就必须分家,各自独立谋生;否则一个男子要负担两个人的赋税,分家以后,各家都要积极生产,不准再互相依赖。这样做,对确立和发展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使青年人通过自立门户锻炼成为“匹夫”,都有着积极的意义。我们通常所说的“匹夫有责”中的“匹夫”指的就是这种负有独立责任的男子。为什么当今我们有些全民集体企业办不好,主要是缺乏匹夫,因为此类企业理沦上人人有责,实际上互相依赖,谁都可以不负责任,经济效益也就无从谈起了。至于近几年浙江温台地区经济得以蓬勃发展,深究其源,乃是在市场经济中成长起来的“匹夫”、“匹妇”们的奋斗成果。可见,要把每个青少年都培养成“有责匹夫”是振兴中华的当务之

急。

轻罪重刑,树立权威。商鞅认为,政府要树立权威,就必须坚持“轻罪重刑”的原则,也就是即使老百姓犯了很轻的罪,也要处以极重的刑罚,如规定凡破坏环境卫生,“弃灰于道者”,就要处以黥刑。黥刑就是用刀刺刻犯罪者额颊,然后再涂上墨,这样让乱倒灰土者永远见不得人。五代时割据的军阀政权为了防止军人逃遁,也采用黥刑,在士兵面颊上刺字。但源于李悝的轻罪重刑过于残酷,与现代司法原则相去甚远,不宜赞扬。

新法效果

新法公布以后,受到许多得益者的拥护,也遭到利益受损的旧贵族的群起反对。仅在国都,反对新法、破坏新法的人就数以千计。太子驷的老师公子虔和公孙贾是反变法的首领。他们自己不敢公开出面,便利用太子驷年幼无知,故意唆使他触犯新法。商鞅面对公子虔、公孙贾等人的挑战,主张刑无等级,绳之以法,但鉴于太子是国君的继承人,不能施刑,就说服秦孝公处罚太子的老师,结果公子虔和公孙贾都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其中公孙贾被处以黥刑,公子虔以后又再次犯法,终于被处以劓刑(割去鼻子)。在杀一儆百的基础上。商鞅又动用极其严厉的手段对社会反对变法者进行了镇压,在渭水之滨,他一天就处死了700多人,以至于“渭水尽赤,号哭之声动天地”。诚然,处于执政地位的商鞅依靠严刑峻法,雷厉风行地推行新法,取得了“令行而禁止,法出而奸息”的巨大成效。而与此同时,他急进和残忍的手段也为自己埋下巨大的仇恨,成千上万的反对者转入地下,改变手法等待着报仇的那一天到来。商鞅因变法有功,在秦孝公十年(公元前352年)被越六级提升为大上造。大上造又称大良造,在秦国二十等爵中属于第十六级,它相当于楚国的令尹、魏国的相(国家总理),并兼有军事长官的身份,比当年左庶长只相当于最低一级的卿的地位高多了。

第二次变法

两年以后,商鞅在第一次变法的基础上,于秦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起,又开始了第二次变法,其主要内容:一是废除分封,普遍设县:二是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三是统一度量衡;四是迁都咸阳;五是统一征收军赋。

废除分封,普遍设县。县的设立并非始于商鞅,早在春秋初期,秦、楚、晋等大国就在新兼并来的地方设县,那时的县主要设在边地,数量很少。新法规定,全国废除分封制,普遍推广县制,在没有设县的地方,把乡、邑(小市镇)、聚(村落)合并起来设了31个县。每县户口在—万以上者设县令,万户以下者设县长,以及县丞(副县长)、县尉(武装部长兼公安局长)等朝廷命官,共同掌管全县事务,这些官吏皆由国君统一任免,受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享受以谷物计算的俸禄待遇,免职离任,不再世袭。县内不仅有一套政治组织和军事组织。而且还实施一种征收军赋和征发军役的制度。这样便于在国君的直接统辖下,加强国防力量。同时,商鞅还将普遍推行县制同什伍制结合起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新的官僚行政制度。此后,通过秦始皇的郡县制县级建制进一步推广至统一的中国,并最终固定为中国地方政权的基本组织,时至今日,已有两千多年历史了。

废井田,开阡陌。承认土地私有。周代土地为天子所有,也即所谓国有,故古人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周代行井田制,因此周天子作为全国土地的所有者,将井田及奴隶层层分封给大大小小的诸侯贵族。为了划定井田的范围,往往用土垄、渠道、树木等作为界线,称为封疆。在井田之内,为了耕作和灌溉方便,又往往开有水渠和道路,凡南北纵向的叫阡,东西横向的叫陌,两者合称为阡陌。商鞅下令把过去国有土地上的纵横道路和田界清除掉,鼓励农民开垦荒地,承认土地私有,允许买卖。这样就以法律的形式废除了旧的土地制度,肯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这一措施充分调动了广大自耕农的积极性,对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到了重大作用。由此可见,凡是一个政权能承认个人的劳动价值,并营造一个允许与其利益直接挂钩的创业环境,那么这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就前途宽广了。

统一度量衡。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中央集权的建立,商鞅还统一了秦国的度量衡,其统一办法是:全国的度量衡都必须统一进位制度,即把升、斗、丈、尺作统一规定;制造统一的标准度量衡器发到全国各地。在现存的青铜器中,有一件“商鞅方升”,是商鞅在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颁布的标准量器,其容积201立方厘米,与秦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所颁布的“秦始皇方升”相比,两者容积相差竟不到1%。由此可见,商鞅统一度量衡,不仅有利于加强秦国各地的经济交流,有利于维护中央集权,而且为秦始皇吞并六国后在全中国统一度量衡奠定了基础。

迁都咸阳。秦国的国都原来在雍(今陕西凤翔),地理位置偏西,交通也不便利。早在秦献公时,为了加强对魏国的防御,并准备东征,曾修筑栎阳城,也一度把国都迁到栎阳。到商鞅变法时,便迁都到北枕高原、南临渭河、交通便利、物产丰富的咸阳。咸阳不仅处于秦国中心,有利于全国的物资交流和对各地的控制,而且直通函谷关,有利于秦国的东向发展,为100多年后秦始皇最终吞并六国创造了条件。

统一征收军赋。秦孝公十四年(公元前348年),商鞅根据战争的需要,制订了统一的按壮丁征收军赋的办法,从而将原来仅向贵族征收的军赋扩大到向全体百姓征收,为秦国的扩军备战奠定了财政收入的基础。

商鞅的两次变法与战国时期的其他各国的变法相比,不但比较全面,而且比较彻底。因为它既有中原各国,尤其是魏国变法的经验可作借鉴,又有秦献公的改革为基础,再加之秦孝公和商鞅能同心协力推进改革,顺应了历史的潮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民的要求和愿望,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所以,经过这场变法,政治经济相对落后、内乱频仍的秦国在短短的十几年间便后来居上,政治、经济、军事各方面都赶上和超过了东方六国。改革的代价

商鞅依靠国君孝公的支持,独揽秦国军政大权,以急风暴雨式的办法和严刑峻法的手段强行实施变法,取得了卓著的成效。但由于利害冲突你死我活,各方积怨既广又深,其个人风险与日俱增,到后期几乎危在旦夕。

秦孝公二十四年(公元前338年),孝公患重病,自知不起,乃召商鞅至病榻前,打算把君位让给商鞅,商鞅没有接受。不久,孝公驾崩,太子驷即位,史称秦惠文王(公元前337~前311年在位)。新君即位后,商鞅自知形势危急,当即辞去官职,告老还乡,企图离开政坛,摆脱危局。但东方的政治是清算政治,杀掉商鞅可解一大批人的心头之恨,并且有利于国内各种势力的平衡和稳定,于是秦惠文王断然下令逮捕商鞅。走投无路的商鞅只好赶到自己的封地,发动兵变,准备起兵反抗,结果兵败被俘。秦惠文王用最残酷的刑罚把商鞅车裂示众,紧接着秦惠文王又按

株连法令捕杀了商鞅全家。

纵观历史,大凡变革都是双刃剑,要取得成果就不可避免地要付出代价,且往往成果和代价不完全是一个统一体。因此,一旦有人成为代价,那就是社会的牺牲品,其后果也难以设想,遭遇就十分悲惨了。从青少年时代就立志通过变法谋求官职,希冀建立不世之功的商鞅正好掉进人生寻求完美的陷阱,被历史所捕获,成了难得的牺牲品。秦国变法的成果已经成为君王的政绩,而“代价”却完全要由商鞅个人来偿付。“极身无二虑,尽公不顾私”的商鞅为秦国的富国强兵货真价实地献出了毕生的精力和全家老小的宝贵生命,其本人也怀着被车裂而死的满腔冤屈乘鹤西去了。

人生只追求结果,而不注重过程,死到临头,悔之晚矣!但“商君死……秦法未败也”,秦国的新法仍在秦惠王的领导下继续实施。究其历史原因,也许人们反对的不完全是新法,而主要是商鞅的做法。首先,商鞅变法仅仅依靠秦孝公—人支持,实施震动全社会的变法,当时就有不少人侧目而视,只不过敢怒不敢言而已。因此,君王一死,新王登位,变法者立即成了孤家寡人、众矢之的了。由此可知,权力是君王的私有财产,官职只是个人的身外之物,君王的更替和喜怒将决定大臣的命运,其兴衰荣辱皆源于一纸公文。因此,一旦失去官位,官员除了自身的知识、才能和品德仍然是任何人无法剥夺的宝贵财富以外,其余一切与官职俱来的东西将会在顷刻之间土崩瓦解、烟消云散。

其次,变法是利益格局的调整,是一场革命,有一个必要的过程,以便统—人们的思想,切不可操之过急,更不能仅靠杀戮的办法,用消灭反对派肉体的手段来推进改革。若如此,一朝反弹,改革者的悲惨遭遇也就不可避免了。

再次,作为法律,你在台上时可以用它来对付“奸人,但一旦你失去权力,人们同样可以将你称为“奸人”,“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因此,明智的政治家不能采用残忍的手段来对付别人。

最后,尽管商鞅变法为秦始皇吞并六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其过于严酷的手段不仅使自己走向了悲惨结局,也为秦始皇过度依靠急政暴政,强化中央集权制,以至在短短15年迅即亡国埋下了祸根。始自李悝的法家思想经商鞅的大规模实施和秦始皇将其推向顶峰并迅即落入万丈深谷,以后就一蹶不振了,代之而起的是汉初与民休息的黄老无为之学,直至董仲舒以儒学思想说服了汉武帝,从而使中国走上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路。此后儒教又相继与东汉末年从印度传人的佛教和以中国老子《道德经》为理论基础的本土道教相结合,从而开创了中国儒、佛、道—:教结合的传统文化,所以说,法家商鞅“既为秦开帝业,也替秦致亡道”,同时“既为法家创功业,也替法家致亡道”,物极必反的教训十分深刻。但是“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上述这一切都不能成为否定和非议商鞅的理由,以经济视角面对所史,为秦囤富国强兵的改革而献身的商鞅永远如汉代伟大的改革家桑弘羊(公元前152~前80年)所称颂的那样:“功如丘山,名传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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