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旁听制度研究
2011-01-11李尚坤
人大研究 2011年2期
关键词:制度
□ 李尚坤
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简称公民旁听制度,是指人大常委会期间,无法定参与义务的公民凭有效证件,通过自愿申请、组织者邀请等方式,经批准后,参与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各地人大常委会就此做了不少探索,公民旁听就是人大工作向社会公开、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公民旁听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在具体实施中存在一定差异,学界对公民旁听的理论研究,也还不是很深入。本文拟对旁听制度进行全面研究和探讨(本文研究的对象主要限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普通公民参与的旁听),期待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
一、公民旁听制度的建立和现状
(一)公民旁听制度溯源
一般认为,我国旁听制度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7月1日通过的《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决定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旁听制度”,及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而实际上,清末预备立宪期间,资政院建立的预备性议会就设置了旁听席,并制定出规则。在近代中国宪政史上,资政院是第一个全国性代议机构,其对议场旁听所制定的规则——《资政院旁听规则》,亦即我国第一个议会旁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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