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评价
2011-12-24宋箐
人大研究 2011年2期
□宋箐
本文拟从法律及政策两个层面,考察人大信访制度的依据所在,并在此基础上,对人大信访制度现有的法律、政策依据给予分析和评价,明晰人大信访制度在法律层面的不足与缺陷,提出对人大信访制度功能与定位的两点认识以及完善有关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的几点建议。
文中所列法律层面的依据,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三类。因篇幅所限,有鉴于法律、行政法规作为上位法,对地方立法的影响更为直接,而其他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虽有借鉴之效,却因多数立法以国务院信访条例为直接依据,内容上难有大的突破,故这一部分着重论述法律和行政法规类的依据,对地方性法规只作概述。
文中所列政策层面的相关文件及领导人的讲话,主要是以时间为线索,按照人大信访制度发展的脉络编排。同时,将信访工作划分为八个阶段,则是在参考《人民信访史略》的有关提法的基础上,做了调整和细化,以使各个阶段的特征更为突出。
一、现行主要法律、法规依据概览
截至2010年10月,现行有关人大信访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主要有: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信访条例或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人大信访制度的最根本的效力来源。宪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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