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基于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理论
2011-01-10刘娟
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 2011年2期
刘娟
(南京大学 政府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3)
一、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
吉德伦、克莱默和萨拉蒙等人通过对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关系的跨国比较后,提出了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的类型学理论。他们认为,福利活动中存在两个关键性要素,即服务的资金筹集和授权以及服务的实际配送。并以此为核心变量,构建了政府与非营利部门关系的四种基本模式:政府支配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双重模式以及合作模式。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
其中,因自治决策权的程度不同,合作模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合作的卖者”模式,非营利组织仅仅是作为政府项目管理的代理人出现,拥有较少的处理权或讨价还价的权力;另一种是“合作的伙伴关系”模式,非营利组织拥有大量的自治和决策的权利,在项目管理上也更有发言权。
二、慈善组织的授权
我国慈善组织注册登记采取“分级登记,双重管理”体制,即慈善组织在申请成立时,必须与某个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机构结成“业务指导”关系,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管理。在现实运作中,行政部门多出于自身利益害怕承担风险而不愿作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这一方面使得许多慈善组织因此而不能成立,阻碍了慈善组织的蓬勃发展;另一方面,促使官方背景浓厚的大型慈善组织形成垄断,破坏了社会团体间应有的竞争氛围,而这必将影响其服务的质量。
我国对慈善组织的登记注册还在资金和人数上设定了较高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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