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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人的“专用采访证”

2010-12-26牧子

中华魂 2010年2期
关键词:行政许可东莞市舆论监督

文/牧子

惊人的“专用采访证”

文/牧子

《东莞市关于进一步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下发所属镇街不到一周,文件中“专用采访证”和“主办方核稿”的提法便引起各界广泛关注和质疑。一看势头不对,东莞市政府新闻办急忙出面搪塞:“我们并没有正式发布这个文,还没有提交市委市政府讨论”。(人民网2009年10月28日)

所谓“专用采访证”,就是凡去东莞采访的新闻记者都必须凭当地发放的“专用采访证”,无“证”者就不能采访,被采访对象可以拒绝采访。所谓“主办方核稿”,即取得采访资格采访来的稿件均需“主办方核稿”,未核稿或“核稿”未通过,新闻媒体均不得刊播。也就是说,广播、电视播什么,新闻媒体登什么,得看当地的脸色行事。这个自我标榜“关心支持媒体”、“营造良好舆论环境”的《意见》,其核心就是在新闻记者头上套了“专用采访证”+“刊播前核稿”+“证件年审”三道“紧箍咒”。

这个《意见》虽然将以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表面上看是公事公办,骨子里是公权“私发”。说它是“私发”,理由有三。一是它违背了国家关于记者证颁发权力的有关规定。“记者采访证”不是谁想发就可以发的,国家是有明文规定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新闻记者证“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这就排除了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发放新闻采访活动证件的权力,东莞市政府也不例外。二是为记者采访设“卡”,有违法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没有“专用采访证”就不得采访,就拒绝采访,是超越国家法律之外,额外设置的“关卡”。三是违背了《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采访证的性质和功能属于资格、资质的证明,应当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范。设“专用采访证”和“刊播前核稿”,是变相设置行政许可,私设准入门槛,法外授权。别说是东莞市不具备地方立法权,无权设定任何行政许可,就是有这个权力,也不能有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独立”法规。至于党政机关的文件,无论其制订者的级别多高,都无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4、15、17条)

一个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又不得人心的《意见》受到广泛质疑理所当然。

“防火防盗防记者”已成为某些地方领导的潜意识。诚然,当前假新闻、有偿新闻的确是有的,但这类问题主要要靠新闻主管部门和新闻单位的领导来解决,靠地方设卡是难以奏效的。何况这类现象毕竟是个别的。一般地说,记者们还都是讲求职业道德的,有什么可防的?有什么可怕的?你坐得正行得正,头上没辫子,屁股上没尾巴,防记者做什么?好事不防人。凡是要“防记者”的事当然都不是什么好事。退一步说,即使是不好的事,坏事,通过新闻揭露出来,报道出去,不是可以促使其尽快克服和改正吗?可见只要是出以公心,就不会怕记者。换句话说,怕记者的大都有私心杂念,害怕负面新闻影响自己的面子和选票。国务院新闻办副主任王国庆作客央视《新闻会客厅》时说,地方的新闻发言人有这样的说法:现在发生在一些地方的所谓不好的事情,90%都能捂住,只有10%倒霉的给披露出来了。(新华网2008年12月26日)以往的“防”、“捂”,还只是偷偷摸摸背地里行动,毕竟护短捂丑,名不正言不顺。东莞市发明创造了“专用采访证”,干脆让偷偷摸摸的“防记者”公开化、合法化。要说偷偷摸摸地防和捂还留有些许对舆论监督的畏惧感的话,“专用采访证”则是赤裸裸的公权对舆论监督权的蔑视。这是唯我独尊,“我的地盘我做主”的心态的外露。其实,想用“专用采访证”防记者,只是一厢情愿。这是什么年代了,一张“证”就能防住记者,一张“证”就能把舆论监督拒之门外?你也太小看新闻记者的能量了,也太小看舆论监督的力量了。想靠一张小小的“专用采访证”来屏蔽整个媒体世界,那就是痴人说梦。“专用采访证”以“征求意见”的方式试水,已经碰了一鼻子灰,再硬着头皮坚持下去,也只能是“画虎不成反类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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