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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日本振兴银行破产倒闭看我国推行存款保险的紧迫性

2010-12-13薛昭顺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0年10期
关键词:存款人保险制度存款

薛昭顺

从日本振兴银行破产倒闭看我国推行存款保险的紧迫性

Urgency to Introduce A Deposit Insurance∶Lessons from the Bankruptcy of Incubator Bank of Japan

薛昭顺

刚刚成立6年的日本振兴银行,2010年9月上旬突然宣布破产倒闭。银行破产不仅是自身的灾难,也会给众多的存款人造成重大损失。

一、原因分析

是什么原因导致振兴银行的破产倒闭呢?

日本振兴银行是一家私人小型专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截至8月末,该行存款总额为5859亿日元,存款人总数为113000人。其中,存款数额超过1000万日元的3560人,总额为471亿日元。在日本全国拥有125家网点,员工545人。调查显示:盲目扩张引发不良债权增加被认为是导致该行破产的最主要原因。

该行成立之初的经营宗旨是以面向中小个体企业提供小额融资为主要业务。2006年度实现成立后的首次黑字。2007年3月以后,为追求更大利益,该行经营方针发生变化,开始采取冒进和扩张政策,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收购债权或进行大额融资。截至2009年12月末,日本振兴银行贷款总额中超过七成为大额融资,每家公司平均约为30亿日元。

根据日本存款保护法第74条规定,指定日本存款保险机构全面接收和处理日本振兴银行破产事宜。日本金融厅表示,在处理日本振兴银行破产问题上,将启动被称为PAY OFF的存款限额保付制度,这意味着存款人的存款受到保护的上限为本金1000万日元及其利息,而超出部分就会造成损失。

二、思考与自省

由日本振兴银行的破产倒闭,联想到目前我国为振兴多元化经济,加速现代化建设,为大大小小的企业增加造血功能,全国各地纷纷设立股份制、地方性、区域性的商业银行,再加上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金融典当公司、租赁公司等,还有形形色色各类外国银行正在不断大量涌入,这些形式虽然各异,但性质基本一样,都是从事着金融高风险业务,按照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破产法的规定,这些金融性质的公司企业,都是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法人,国家和政府没有连带责任。

大家知道,如果一个国家,或者一个地区,出现金融风险,会给社会带来巨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严重的经济和金融危机,不久前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就生动地给我们上了一堂现实课。有人认为,我国经济发展良好、金融稳定,不会出现银行破产倒闭。可经济实力雄厚的美国在次贷面前都显得如此脆弱,我们有什么理由不提高警惕呢?况且,目前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的未来还有很多不确定性,就连温家宝总理都这样预言。

最近,著名自由经济学家谢国忠指出:中国天量空房是数量泡沫危机来临的讯号。不久前,银监会针对房价下跌20%、30%甚至在下跌50%极端情况下,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的承受能力进行压力测试,结果显示,大银行的抗压性比较强,而一些小金融机构就不那么乐观了。

目前一些区域性银行和地方性银行,为拓展业务,大肆上规模、上档次,存在着客户集中、放贷集中、风险集中,他们为了争夺一些所谓的优质客户,甚至不顾风险,大肆变相提高存款利率,发放敞口信用贷款,一旦一户或几户出现贷款风险,银行就陷入经营困境,以前出现类似情况,地方政府出面协调,就容易解决。可现在企业之间市场运作,政府的协调效能已经大大削弱,如有一名地方的市长想上一个项目,请了几家商业银行的行长开了一个现场协调资金的办公会,结果各家银行的高管都不看好,一致认为项目贷款风险大,没有一个行长愿意拿出钱,结果该项目不了了之。以后,这个市长再也没有开过此类项目的现场会。现在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都讲究强强联合,没有人愿意背上一个与己不相关的沉重包袱。这说明,如果商业银行出了问题,再依靠政府和他人来救自己的希望已经很小了,商业银行的自生自灭已经是大势所趋。

当前我国银行业存在系统性的风险,今年已经要求各商业银行提高资产充足率至11.5%,最近,又要求商业银行整体拨备提高至2.5%。这都说明,银行监督部门为防止金融系统性风险,而采取的硬措施正在不断加强。

就银行而言,无论是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都存在经营风险,其他企业可以买保险,银行更应该买保险,特别是牵涉到千千万万老百姓利益的存款保险,是该下决心的时候了。

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前不久表示,大型银行的准政府行为不改变,市场风险会不断累积。让金融机构置之死地而后生,是提升中国金融业竞争力的重要措施。而有了存款保险制度,保护了存款人,金融机构破产就不会引起社会波动。因此,应加快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及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条例。

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我国当前存款保险制度的缺失,一旦中国出现类似的银行危机,就会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致命的伤害。所以,加快存款保险,显得十分重要。

首先,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广大储户利益的需要。作为信用中介的银行,其基本特征是高收益和高风险性,即银行大部分资金是以负债的形式吸收机构和个人存款,自有资金只占全部资本的小部分,在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因素作用下导致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就易引起银行信用危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其本意就是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低额储户的利益。

其次,有了存款保险,就稳定了储户,稳定了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所以,实行存款保险制度,是防范金融危机、稳定金融秩序的需要。我国目前虽然没有发生大规模系统性的金融风波,但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金融创新产品逐渐增多,在中小型商业银行纷纷成立而监管部门又明显乏力、商业银行内控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银行自身风险在逐渐增加。目前,我国房地产调控力度正在持续加大,由此给商业的贷款风险也正在积累。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或保险机构就是有效抵御这种风险的重要举措。

第三,实行存款保险制度,也是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需要。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开拓业务。从这一点讲,也有必要抓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与国际惯例接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已经达到上千家。这些外资银行,大多是私营银行,其经营状况除受自身业务的影响外,还要受其母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其总行和其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的影响。为了保护我国存款人的利益,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正常运转,有必要由中国的存款保险机构对它们某几类存款进行保险,以防范国民在外资银行的存款风险。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推行存款保险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小银行的经营监管。根据目前我国实行多元化的金融体制,地方性商业银行、信用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将会越来越多,由于经营规模小、资信差、抗风险能力弱,出现问题是难免的,可以说,对于一个小银行来说,一笔大额贷款出现坏账或者出现部份存款人挤兑,都会随时造成小银行的破产倒闭,在这方面,我们已经有过沉痛的教训,如何防范类似问题的重演,有效加强监管就显得特别重要。可以说,加强金融监管是保障一些小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和健康运营的重要举措。

总之,我们要从日本振兴银行破产倒闭中汲取教训,把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缺失尽快补上,让广大存款人更有安全感,也许,实行存款保险会暂时增加商业银行的经营成本,但为了商业银行的长远利益,银行要舍得花小钱,保大钱,建立健康长效的经营机制,才是各商业银行持续生存发展的根本之策。

栏目主持:张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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