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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家庭收支状况及对策建议

2010-11-21黄建伟

关键词:消费性失地居民家庭

黄建伟

(1.江西农业大学 人文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45;2.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191)

建国60年,我国城市化水平大幅提高,城市个数由建国前的132个增加到2008年的655个,城市化水平由1949年的7.3%提高到2008年的45.68%[1]。然而,受“城市经营理论”的影响,地方政府热衷于搞“土地财政”,盲目追求城市化水平,在迅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征用了大量农村集体土地,由此产生了大量“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据推算,我国现有失地农民人数应在5100-5525万之间,再加上因农村超生等原因没有分到土地的“黑户口”劳动力,这个数目则逾6000万[2]。按照我国现有的城市化水平和经济发展速度,今后每年仍需征用农地16.7-20万公顷,每年将新增失地农民375-450万人,10年后失地农民总数将接近1亿人[3]。

目前,60%的失地农民生活十分困难,有稳定经济收入、没有因失地影响基本生活的只占30%[4]。由于失地农民生计不可持续,近几年因失地引起的越级上访事件和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警民”关系因此更加紧张,“官民”矛盾也因此更加尖锐,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和农村稳定,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温家宝总理曾在《求是》撰文强调:“目前不少征地项目不给农民合理的补偿,不妥善解决农民的生计,造成农民失地失业,危及农村社会稳定。”[5]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樊平则认为:“我国失地农民问题严重,反映强烈,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位问题。”[6]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也指出:“我国农民失地失业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农村经济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政治问题。”[7]实际上,我国失地农民问题的本质是生计问题,生计问题的核心是收支问题。当前,国内学界研究失地农民收支问题的文献极少。因此,研究我国失地农民家庭的收支问题并为解决其生计提供决策依据,既有现实意义,又有理论价值。正是基于以上考虑,课题组花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深入失地农民家庭进行调查,获取了真实而详尽的调查数据。本文将本次调查方案、失地农民家庭的收支状况进行描述,就失地农民家庭收支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调查方案

为了全面而深入地了解失地农民的收支状况并为改善失地农民生存状况提供决策依据,课题组于2007年年底至2008年初按如下调查方案对失地农民家庭的收支状况进行了实地调研。

(一)调查总体的确定

本课题的研究总体为我国东、中、西部地区城乡结合部的失地农民。考虑到失地农民问题在农村十分敏感,实地调查难度很大,加上课题组无法获知研究总体的边界,实际上课题组无法制作抽样框,因此,课题组几乎不可能进行严格的科学抽样,研究样本实际上只能从调查总体而非研究总体抽取。本课题研究的调查总体是课题组实际抽取调查样本的个体的集合体。

(二)抽样方案的设计

由于受到研究条件、研究经费、研究精力、研究难度和研究能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本课题组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抽样:

第一阶段:采取非概率抽样中的主观抽样法(立意抽样法)。根据课题组所掌握的相关信息和“人脉资源”,在浙江、福建、江苏、江西、安徽、河南、重庆、陕西这八个省(直辖市)主观抽取2000户失地农民家庭。

第二阶段:采取概率抽样中的等距离抽样法。从主观抽取的2000户失地农民家庭中等距离(每两户中选一户)抽取1000户失地农民家庭。

第三阶段:在等距离抽取的1000户失地农民家庭中,再等距离抽取(每十户中选一户)100户失地农民家庭发放深度访谈的结构式问卷,每份调查问卷需要调查员和被访者花费约8小时的时间才能完成。

(三)问卷内容的设置

调查问卷主要设置了有关失地农民家庭收支[注]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的失地农民的收入活动和消费行为既有“市民”的部分特征,又有“农民”的很多影子,因此课题组在设计失地农民家庭收支情况的调查问卷时,在与失地农民的收支有关的调查统计指标的理解和解释上,既参考了统计部门关于“城镇住户调查指标解释”[8,9],又参考了统计部门关于“农村住户调查统计指标解释”[10,11],即课题组对失地农民家庭收支相关的统计指标的理解是对这两类统计指标解释的一种“综合”。如对于失地农民家庭的 “建房和购房”支出,课题组不将其归在消费性支出中,而是将其归在总支出中的非消费性支出项目中,这主要是课题组按照“城镇住户调查指标解释”来理解失地农民家庭的“建房和购房”行为;又如,对于失地农民家庭“经营性收入”和“纯收入”的理解,课题组主要按照“农村住户调查指标解释”来理解失地农民家庭的“经营性收入”和“纯收入”行为。的内容,同时也设置了关于每百户失地农民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和家庭基本情况的内容。收入方面主要是深入了解失地农民家庭全年收入来源、人均全部年收入情况(包括各项具体的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各项经营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与人均全年纯收入情况,以及失地前后户均出租收入和发展“庭院经济”的收入情况;支出方面主要是深入了解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情况(包括各项具体的食品消费支出、衣着消费支出、居住支出、家庭设备及服务支出、交通和通讯支出、文教娱乐用品及服务支出、医疗保健支出和其他商品及服务支出)和人均全年总支出情况;耐用消费品的拥有情况主要是深入了解每百户失地农民家庭拥有的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的消费品的数量;家庭基本情况主要是了解失地农民家庭的失地程度、家庭类型、人口数量、男女比例、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就业状况等。

二、失地农民家庭的基本情况

访问结束后,经课题组甄别,共获取79份有效问卷。这79份有效问卷均是课题组访问户主而获取的。据课题组统计,在79位接受课题组有效访问的户主中,有63位为男性户主,16位为女性户主。户主人均年龄为47.5岁,年龄最小的户主24岁,年龄最大的户主77岁。在这79户接受课题组有效访问的失地农民家庭中,完全失地的家庭占了40.5%,部分失地的家庭占了59.5%。这79户失地农民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左右,家庭人口最少的为1人,最多的为8人,家庭类型为“夫妇和一个孩子”和“夫妇和两个孩子”的居多。这79户失地农民家庭的家庭就业率(家庭实际就业人数占家庭整、半劳动力人数的百分比)为68.32%,平均每个就业人口担负的人口数(家庭人口数/就业人数)为1.99人,家庭就业面(指就业人口占家庭人口的百分比)为56.97%。

在这79户失地农民家庭中,共有314位家庭成员,其人均年龄为34岁,年龄最大的为82岁,其中男性152人,占48.4%,女性162人,占51.6%;已婚113人,占36%,未婚201人,占64%;文化程度为文盲、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的家庭成员分别占23.6%、18.2%、38.2%、12.1%、3.5%、2.5%、1.9%;身体状况为很好、良好、一般、较差、很差的家庭成员分别占12.6%、59.3%、21.5%、5.6%、1.0%;劳动力状况为整劳动力、半劳动力和无劳动力的家庭成员分别占57.8%、21.7%和20.4%;已就业和未就业的家庭成员分别占57.1%和42.9%;在已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44.4%的人认为自己将面临失业;在已就业的家庭成员中,其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就业的比例分别为15.8%、37.6%、46.7%。

三、失地农民家庭的收入情况

(一)失地农民家庭全年收入来源与人均全部年收入情况

失地农民家庭全年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这四种性质的收入。统计结果显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为8350.6元。失地农民家庭全年收入的具体来源渠道及每一种来源渠道的人均收入的具体数额见表1。

表1 失地农民家庭全年收入来源与人均全部年收入情况 单位:元

另外调查还表明,与失地前相比,失地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渠道“增加了”的只占17%,而“减少了”的占了48%,另外“和失地前差不多”的占了35%;总收入“增加了”的占29%,“减少了”的占36%,“和失地前差不多”的占35%。与失地前相比,失地农民家庭在非企业组织中得到的工资性收入有明显增加;与失地前相比,失地农民家庭明显增加了的经营性收入主要有社会服务业收入、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收入,而明显减少了的经营性收入是农业收入;失地后,失地农民家庭的土地款补偿收入明显增加,但除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土地补偿款收入以外的其他财产性收入却明显减少;与失地前相比,失地农民家庭得到的“在外人口寄回和带回的收入”有较明显的增加。

(二)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与人均全年纯收入情况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指调查当年失地农民家庭成员人均得到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纯收入指调查当年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人均全年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人均费用、人均税收等项支出后,归失地农民家庭所有的人均收入。这个指标用来观察失地农民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失地农民家庭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能力。统计结果显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为8204.8元,人均全年纯收入为7848元。另外调查还表明,与失地前相比,失地农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增加了”的占31%,“减少了”的占40%,“和失地前差不多”的占29%。

(三)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后户均出租收入和发展“庭院经济”的情况

失地后,失地农民家庭户均出租收入比失地前增长了2.52倍。失去农用地后,失地农民家庭的收入来源受限,为了维持生计,失地农民便想方设法在宅基地上“下文章”,如出租宅基地前后部分空闲的土地供别人经营,搭建房屋和店面专门用来出租。因此,失地农民家庭失去全部或部分农用地后,其土地租金、房屋租金、店面租金成为其租金收入的主要来源。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后户均出租收入的比较见表2。

表2 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后户均出租收入的比较 单位:元

调查显示,有35.4%的失地农民家庭房前屋后的“庭院”随宅基地一起被部分或全部征收。在失地前,失地农民家庭户均拥有的庭院面积为66.6平方米,失地后户均拥有的庭院面积为45平方米。调查表明,在失地前后均有失地农民家庭利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发展“庭院经济”的情况。失地后,失地农民家庭发展“庭院经济”的户均年收入比失地前提高了373.4元,其中种植业的户均年收入有所减少,而养殖业和手工制造业的户均年收入有所增加(见表3)。

表3 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前后利用房前屋后的宅基地发展“庭院经济”的户均年收入的比较 单位:元

四、失地农民家庭的支出情况

(一)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注]该项消费对城市居民而言称为“消费性支出”,对农村居民而言称为“生活消费支出”。指调查当年失地农民家庭人均用于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方面的支出。消

费性支出包括食品、衣着、居住[注]居住消费中的“住房”消费指失地农民用于住房的直接支出,包括房租、房屋维修支出和其他支出(如物业管理费等),不包括失地后因拆迁或因发展“出租经济”和经营店面等引起的建房和购房支出。、家庭设备和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支出。统计结果显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共计4557.8元。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和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讯、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等消费的具体支出见表4。

表4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情况 单位:元

调查还表明,不少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后由于很多农产品不能自给、物价上涨等原因,其食品、居住、家庭设备及服务等消费支出明显增加。失地农民家庭失地后,粮食、蔬菜因不能完全或部分自给而需全部或部分从市场上购买,其消费支出费用增加了不少,而肉禽及制品、坚果及制品由于物价上涨,很多失地农民家庭为节省开支而减少了对其的消费;由于物价上涨,失地农民家庭生活用电和燃料的消费开支明显高于失地前。

(二)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总支出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总支出是指调查当年失地农民家庭人均用于生产、生活消费和再分配的全部支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总支出包括家庭经营费用支出、购置生产性固定资产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消费性支出、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建房和购房支出等,不包括借贷性支出。统计结果显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总支出为10259.3元(统计详情见表5)。其中在人均全年建房和购房支出中,人均全年建筑材料、装修、购房的支出分别为3534.8元、1481.4元、50.6元。

表5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总支出情况 单位:元

(三)每百户失地农民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

全年每百户失地农民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是指截至调查当年年底,每百户失地农民拥有的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的消费品的数量。失地农民的耐用消费品主要有成套家具、摩托车、自行车、助力车等等。每百户失地农民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的详细情况见表6。

表6 每百户失地农民家庭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

五、失地农民家庭收入与消费存在的问题

(一)收入状况不容乐观

不可否认,土地补偿作为财产性收入的一部分,对家庭全部年收入(总收入)有一定的贡献。另外,失地后因没有了土地而被迫到当地企业或非企业组织从事非农行业的工作,其得到的工资性收入也对家庭全部年收入(总收入)有较大的贡献。因此,客观地讲,在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在失地后其家庭全部年收入(总收入)确实有所提高,但遗憾的是,失地农民并没有和城市居民同等地享受城市化的发展成果。课题组的研究表明,失地农民家庭的人均全部年收入(总收入)要高于农村居民家庭,但却与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均全部年收入(总收入)有较大的差距[注]除特别说明外,本文有关城市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数据均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而有关失地农民的数据均来源于课题组的调查。。见图1。

图1 失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家庭、农村居民家庭全年人均收入的比较

从图1可知,除全年人均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外,其他全年人均收入城市居民家庭要远远高于失地农民家庭。其中城市居民的全年人均工资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分别是失地农民家庭的2倍多和6倍多。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部年收入(总收入)相当于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下收入户的水平[注]《中国统计年鉴-2008》中的数据显示,城市居民家庭低收入户人均全部年收入(总收入)为6992.55元,中等偏下户为9568.02元。。

由于土地补偿款的到位,失地农民家庭的人均全年财产性收入要远远高于农村居民家庭。但失地农民家庭的人均全年经营性收入要比农村居民家庭少666.3元。具体来看,由于失地农民家庭土地被全部或部分征收,原来“旱涝保收”的农业收入和农村居民家庭相比,减少了3倍左右;另外,失地农民家庭除交通运输和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人均全年收入高于农村居民家庭外,其他人均全年的经营性收入均低于农村居民家庭(见图2)。

图2 失地农民家庭与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家庭经营性收入比较

(二)消费水平相对较低

从图3可以看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要略高于农村居民家庭,但远远低于城市居民家庭(失地农民家庭全年人均消费性支出比城市居民家庭少5439.67元,消费水平不及城市居民家庭的1/2)。另外,在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中,城市居民人均全年的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服务、交通和通讯、文教与娱乐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其他商品及服务的消费支出均要高于失地农民家庭。

图3 失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家庭、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比较

从失地农民家庭与农村居民家庭每百户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比较来看,失地农民家庭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能力总体上要略高于农村居民家庭[注]在农村居民家庭每百户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数据中,电风扇、录放像机每百户拥有量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7》,其他耐用消费品每百户拥有量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见图4),但与城市居民家庭[注]在城市居民家庭每百户耐用消费品拥有量的数据中,成套家具、自行车、电风扇、冰柜、影碟机、录音机、录放像机、取暖器、电炊具、排油烟机、传真机、吸尘器、饮水机每百户拥有量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7》,其他耐用消费品每百户拥有量的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2008》。相比,失地农民家庭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能力从总体上来看偏低(除摩托车、助力车、电风扇、冰柜、洗碗机、普通电话、移动电话等常用的普通耐用消费品外,见图5)。

图4 失地农民家庭与农村居民家庭每百户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的比较 单位:套、辆、台、架、件、部等

图5 失地农民家庭与城市居民家庭每百户耐用消费品的拥有量的比较 单位:套、辆、台、架、件、部等

(三) 收支结构不尽合理

从图6可以看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的总支出比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高出2054.5元,比人均全年纯收入高出2411.3元,比人均全年总收入高出1908.7元。这说明失地农民家庭“入不敷出”。

图6 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收入和支出

失地农民家庭“入不敷出”有两个主要原因,一是因为收入来源受限,全部年收入(总收入)很难大幅度提高;二是因为不少失地农民家庭为了发展“瓦片经济”或因拆迁而主动或被迫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建房和购房。调查数据显示,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就占了总支出的一半以上,并且该项支出还高于人均全年的消费性支出。

另外,在消费性支出的支出结构中,失地农民家庭人均全年用于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及服务等“生存”所需的消费支出占人均全年消费性(总)支出的比重均比城市居民家庭要高,而人均全年用于文教与娱乐用品及服务、交通和通讯、医疗保健等“发展”或提高“生活质量”所需的消费性支出占人均全年消费性(总)支出的比重却均比城市居民家庭要低(见图7)。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作为反映失地农民家庭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的恩格尔系数略高于城市居民家庭说明了失地农民家庭在城市化进程中很可能会被边缘化并将逐渐成为城市的“贫民阶层”。

图7 失地农民家庭、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全年消费性支出的结构比较

六、结论与建议

从失地农民家庭收入与消费的数据看,失地农民家庭目前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要高于农村居民家庭,但与城市居民家庭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另外从长远来看,如果政府不采取措施来提高失地农民家庭的收入,失地农民家庭在若干年后很可能会“坐吃山空”,到那时,失地农民家庭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就会低于农村居民家庭。实际上,在城市化进程中,不少“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失地农民家庭已经被“边缘化”,一旦其土地补偿款用完,就很容易成为新的“城市贫民”。另外,因失地农民家庭在“建房和购房”方面投资太多,如果该项投资回报甚少甚至没有回报,其“入不敷出”的局面是难以改变的。因此,政府应千方百计帮助失地农民家庭增加收入并引导其合理消费,防止其在城市化进程中被边缘化,最终促使其生计的可持续。

(一)构建促进工资性收入增加的就业政策

有效的就业政策可以帮助失地农民提高就业能力、减少就业障碍。失地农民就业能力的提高和就业障碍的减少会提高失地农民的就业质量、家庭就业率和增加家庭就业面。失地农民就业质量、家庭就业率的提高和家庭就业面的增加会直接影响失地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因而,就业政策对失地农民的工资性收入有间接的影响,构建有效的就业政策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工资性收入的增加。

(二)构建促进家庭经营性收入增加的创业政策

优惠的创业政策可以帮助失地农民提高创业能力、减少创业障碍。失地农民创业能力的提高和创业障碍的减少会提高失地农民创业的积极性和成功率,进而直接影响失地农民家庭经营收入的增加。因而,创业政策对失地农民的家庭经营收入有间接的影响,构建优惠的创业政策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经营性收入的增加。

(三)构建促进财产性收入增加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

土地征收补偿、房屋租金是失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来源。合理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可以提高失地农民与政府和开发商的博弈能力,失地农民博弈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其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因此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对失地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有间接影响,构建合理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政策,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

(四)构建促进转移性收入增加的社保政策

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可以增强失地农民的参保能力,失地农民参保能力的增强可以提高失地农民的参保率,增加失地农民的参保面和参保额。参保率的提高、参保面和参保额的增加直接影响其转移性收入的提高。因此社会保障政策对失地农民的转移性收入有间接影响,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政策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转移性收入的增加。

(五)构建引导其合理消费的指导性政策

拿到征地补偿款后,有部分失地农民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合理的消费现象:一是畸形化消费,如倾向于购买大量高档消费品,征地补偿款很快就花光;二是豪华型消费,如不再象失地前那样勤俭节约,而是不切实际地追求奢侈、气派;三是炫耀型消费,如为了向别人证明自己不再是“乡巴佬”,而是“新市民”,经常进行高档消费,以实现自己的社会优越感和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四是悬空型消费,如在消费时,脱离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个人消费承受能力;五是情绪化消费,如失地后,不少失地农民面临“种田无地、就业无岗”的尴尬境地,少数失地农民无事可做,精神极度空虚,因此,就用消费品的占有、享乐作为弥补精神空虚的手段。农民失去土地后,为了防止其被“边缘化”,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引导其进行合理消费。具体而言,就是要构建引导其合理消费的指导性政策,使部分失地农民从畸形化消费走向正常化消费、从豪华型消费走向适度型消费、从炫耀型消费走向保守型消费、从悬空型走向务实型消费、从情绪化消费走向理性化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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