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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经理被刑拘意义深远

2010-11-08曹中铭

市场瞭望·投资者 2010年19期
关键词:期货交易内幕刘海

曹中铭

时隔一年之后,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景顺长城原基金经理涂强、长城基金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刘海的“老鼠仓”案终于有了处理结果。涂强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另罚款200万元,并终身禁人市场。刘海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外罚款50万元,并罚三年禁入市场。韩刚则被中国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老鼠仓”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大“毒瘤”,其不仅扰乱了市场正常的运行秩序,损害着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更严重影响到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因此,对于“老鼠仓”,无论是发生于基金还是券商的从业人员中,都必须进行严厉的打击,并对违规行为实施严惩。

涂强、刘海、韩刚并不是基金“老鼠仓”的首吃“螃蟹”者,此前,包括原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原南方基金经理王黎敏、原融通基金经理张野都曾因为“老鼠仓”问题纷纷落马。但是,此次的三人中,因韩刚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格外吸引市场的眼球,而韩刚亦是首位因“老鼠仓”问题被追究刑责的基金经理。

《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它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证监会查证,涂强、刘海为所操控账户分别获利37.94万元、13.47万元,其分别被处以200万元与50万元的罚款,与监管部门通常处以违法所得—倍的罚款相比,处罚显然比较严厉。中国证监会已查明,去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韩刚的“老鼠仓”行为居然还发生了14次,违规获利达27万余元。由于其涉案金额达到了15万元以上的追诉标准,因此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违规意味着将付出代价,韩刚最终的结局完全是咎由自取。而资本市场出现首位基金经理因“老鼠仓”被刑拘,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一方面,违规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惩罚,市场的公平与正义得以伸张;另一方面,说明市场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另外,韩刚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惩罚违规者,警示后来者,无疑都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力。

此次3位原基金经理“老鼠仓”案有了结果,但值得市场反思之处仍不少。其一,3人均是在去年8月份深圳证监局对辖区14家基金公司的基金经理执业行为进行突击检查时“突然”事发的,如果没有这次突击检查,3人的“老鼠仓”会曝光吗?还有多少基金经理的“老鼠仓”在“潜水”呢?其二,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涂强仍有8次内幕交易,即使涂强的8次内幕交易获利不多甚至亏损,但鉴于其存在内幕交易的事实,是否也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三,为什么在唐建、王黎敏、张野之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案仍然不断出现?为什么在《刑法修正案(七)》公布后,涂强与韩刚仍然会铤而走险?为什么基金公司内部“防火墙”形同虚设?在诸多基金经理纷纷陷入“老鼠仓”案的泥潭时,难道仅仅都只是“个人问题”?相关基金公司难道说一点责任也没有?

基金经理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既要看到其积极意义的—面,与此同时,更要意识到问题背后的实质。事实上,对于基金经理的“老鼠仓”现象,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虽然都能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与警示作用,但都只是一种事后控制。笔者以为,建立—个打防结合的长效机制,让“老鼠仓”、内幕交易等违规事件遁于无形,应是市场监管的目标之一,尽管其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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