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语言特点分析名词化的功能
2010-10-24蔡丹瑜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0年11期
蔡丹瑜
(福建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从法律语言特点分析名词化的功能
蔡丹瑜
(福建工程学院,福建 福州 350108;厦门大学外文学院,福建 厦门 361000)
法律文本是名词化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文体。本文根据法律英语的特点,采用了一些法律语言的例证,分析了名词化在法律文本中的多种功能。从而说明名词化在法律文本中的重要意义。
名词化;法律文本;正式性;简洁性;客观性
一、名词化的概念
名词化是英语文体中一种常见的语言现象,是将动词、形容词及其相关词组或者句子经过转化,在功能上当成名词来使用的过程。Halliday给名词化下的定义是:“使得一个成分或一组成分在句中发挥名词性短语功能”的结构特征。而Matthews认为名词化是“名词或行使名词短语功能的句法单位从其他任何单位衍生而来的过程”。这些定义都强调了作为名词化成分的功能。因此,名词化不仅仅是简单的词性转变,而是一种功能上的变化,可以是一个名词,也可以是发挥名词性作用的句法结构。
名词化现象经常出现在各类正式语篇中。Martin Joos(1962)根据语言的正式程度,将英语语体分为五类,庄重文体(Frozen Style)、正式文体(Formal Style)、商议性文体(Consultative Style)、随意文体(Casual Style)和亲密文体(Intimate Style)。在各类语篇中,名词化应用的程度都有明显的区别。根据杨信彰对三类语篇中名词化的使用频率所做的分析,统计了小句中所含的名词化结构的比重,结果如下图示:

从图中得知:法律语篇中名词化数最大,科技语篇居中,简易读物的名词化数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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