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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距离1789年有多远

2010-10-22徐迅雷

杂文选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父子宣言

徐迅雷

又有百姓因拆迁而自焚了。

距四川成都金牛区天回镇唐福珍自焚才四个月,2010年3月27日上午,江苏东海县黄川镇有父子二人为阻拦政府强拆自家养猪场,浇汽油自焚,六十八岁的陶惠西死亡,九十二岁的老父陶兴瑶严重烧伤。

唐福珍自焚时刻的录像片段震惊了许多人,陶兴瑶自焚烧伤躺在医院病床的头、面部照片,同样撼动人心。九十二岁的陶兴瑶曾参加过金门战役,陶兴瑶、陶惠西父子都是老人,我国去年颁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特别提到老年人的权利保障,“福如东海”的有关领导,您可知道?

自焚、“活埋”等等悲剧,在我国新拆迁条例出台前一次次发生。事实上一些地方并不在乎你是不是要修改条例,也不在乎你是把“拆迁”说成“搬迁”甚至搞成“乔迁”。他要征你的地、拆你的房,他就动用权力,强制执行,你就得“听话”、就得“服从”,否则,你就成了碰石头的鸡蛋,成为覆巢下的碎卵。

看到陶兴瑶、陶惠西父子自焚悲剧的消息,我的脑海里浮现的是人权宣言。人类世界有两个人权宣言的经典文本: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和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七条规定,“任何人的财产不得任意剥夺”;而更早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中,同样是在第十七条——不过在这部只有区区一千四百多字的宣言中,是最后一条,规定得更为明晰:

“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宣言”第十六条中说,凡“权利无保障”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在“引言”中,更认为“不知人权、忽视人权或轻蔑人权是公众不幸和政府走向腐败的惟一原因”。

我们知道,止于生存权的人权就不是真正的人权,可是唐福珍以及陶兴瑶、陶惠西父子,连生命权、生存权都无法得到保障,那生存所依赖的财产,更没有得到保障。他们在强大的权力面前,是真的弱者。如何保障弱势者的人权,是一个严肃的政治命题。

1789年发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距离现在都快二百二十二年了,而我们一些人的认知与行动都还远远不及1789年。你想想吧,“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这是一个终极判断,没有比这更终极的措辞了,但我们的一些干部,视公民财产为草芥;“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这是告诉我们,所谓“公共利益”也是需要合法认定的,它必须是有清晰边界的;“且在公平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这是说,你为公共利益而想“使用”私人财产,“预先赔偿”是条件,且必须是先行的赔偿、公平的赔偿;除此之外,“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夺”。

1789年8月颁布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纲领性文件,是长期的专制统治的土壤酝酿了法国革命。在路易十六被推翻之前,路易十五就活在声色犬马中,以至于他被今人看成是“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的始作俑者。其实,这话真正的原创者,是路易十五的情妇蓬巴杜夫人,法文直译应该是:“我们死后,将会洪水滔天。”这话流传到中国,演变成“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对这“天下第一恶语”的仇恨,也表达了正义对邪恶的痛恨。今天,我们应该清晰地明白:不顾一个人的利益,那么公共利益也就是一句空话。

再回首已是百年。更可悲的是,“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正被我們一些人演绎成“我活着,哪管它洪水滔天”,或者“哪管他‘大火满身”……

【原载2010年4月1日《都市快

报》】

插图 / 悲情的反抗 / 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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