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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的尊严

2010-10-22

杂文选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律师协会案子法治化

滕 彪

我学法律、教法律,也做兼职律师,平时打交道的大多是各式各样的法律人。法律人包括法官、律师、检察官、法律学者等以法律为业的人。这个“业”不仅是职业、专业,更是一种志业。

法律人的尊严直接体现着一个社会法治化的程度,而法治化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在一个“砸烂公检法”、“无法无天”的时代,法律人不可能有什么尊严,任何一个公民也不可能有什么尊严。改革开放三十年来,虽然偶有曲折,但整个中国是在朝着法治化的方向迈进。虽然还有很多地方让人无法满意,但法律体制越来越完善、法律职业化程度和法律人的素质越来越高、法律规则在管理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法律人的尊严感和每个公民的尊严感也在逐步提高。

本以为律师职业是独立自治的,“有关部门”和领导不会干涉太多,但很快发现事实并非如此。一个案子能不能接,要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审查,尤其是涉及群体事件或其他“敏感”的案件。除了有关部门成文的硬性规定和口头传达的“精神”之外,还有“自我审查”的因素;毕竟司法局掌握着律师事务所的生杀大权,得罪不起。

“年检”可算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本来拿到律师资格证和律师执照,就可以从事律师职业了,但每年都有一大关要过:司法局要在律师证上盖上大印,这个律师证才继续有效。不听话的律师每到五月份心里就没底儿。这种政策下,很多律师不接敏感案件、进而不接刑事案件,进而不接行政案件,甚至不接案件——只做非诉讼法律业务。

我访问欧美一些国家时,询问政府和律师协会的关系,人家告诉我说,没什么关系。以法国为例,律师协会只有一件事儿是和政府打交道的,那就是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经费不够的时候,可以管政府要钱。举凡律师考试、资格颁发、纪律制定、惩戒、收费,政府均无权干涉。

我喜欢刑事辩护,因为这更能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和品位,而且我认为这是关于人道主义及和谐社会的大问题。不管一个人犯下多么可怕的罪行,被逮捕关押送到被告席上,他都是一個弱者,刑事诉讼甚至被比作“国家与公民个人的一场战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个个都是老大难。我介入的刑事案件里,绝大多数都有刑讯逼供现象,但在法庭上我提出刑讯逼供问题,法庭根本不接受;哪怕在虎视眈眈的检察官面前拿出证据,法庭也视而不见。因为司法不独立,不少案子法官作不了主,要听庭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的。律师的才能体现在通过法庭辩论说服法官,但如果连听审的法官都决定不了案件,律师和法官就都不会有什么尊严。

在辩护过程中,法官有时候无法保持中立,屡屡打断律师发言。根据我对中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观察,不管多复杂多重大的案子,几乎都是半天完成,很少超过一天,超过两天的就更是凤毛麟角。律师也许准备了一大堆证据、一大套法理、一大篇“结案陈词”,但是法官会说:“请你简单点儿”、“这个与本案无关”、“时间关系,庭审到此结束”、“庭后提交书面辩护词吧。”——你想学林肯、丹诺,可你连随便站起来的权利都没有、不能在法庭上走动、希望出庭的证人都被拒绝、更没机会对控方证人交叉询问,甚至想说的话都不能说完。

尊严体现在细节之中。我到全国各地法院办案,有一个很深的体会:法院大楼越来越豪华气派,大门越来越宽,但律师和群众从这里进不去——必须绕到侧面走窄窄的侧门。往大了说是法院的位置没摆正,往小了说就是不尊重人。这得改!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尊严体现在行动中——每一次开庭,每一次辩护,每一个判决,每一个立法。我们曾经为正义奋斗过,这就是法律人的尊严。

【原载2010年第9期《中国新闻周刊》】

题图 / 抗议的权利 / Shahr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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