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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华人第一产权理论家

2010-09-23卢栎仁

产权导刊 2010年3期
关键词:界定合约产权

卢栎仁

回首60年代初期,当时全力专注于产权和交易费用研究的只有四个人,即阿尔钦、德姆塞茨、科斯和张五常。因此可以说,张五常是新制度经济学和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之一。他以《佃农理论》和《蜜蜂的神话》两篇文章享誉学界,成为闻名全球的华人第一产权理论家。

张五常,1935年12月1日出生于中国香港,1941年12月日本占领香港后随家人逃难到广西,1945年回到香港。1957年赴加拿大补修中学课程,至1959年进入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从师现代产权经济学创始人阿尔钦和德姆塞茨等。1967年在长堤大学完成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获博士学位。1967—1969年,在芝加哥大学与科斯一起工作。1969年获聘西雅母华盛顿大学教授,1982—2000年任香港大学教授、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1997年当选美国西部经济学会会长,是第一位获得这一职位的美国本土之外的经济学家。

张五常一生集中研究交易费用理论,为研究和宣传新制度经济学做出了特殊的贡献。科斯在获得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领奖演讲时指出,张五常为他的得奖成果做出了突出贡献。

张五常的主要著作有:《佃农理论》、《合约的结构与非私产的理论》、《蜜蜂的神话》、《社会耗费之迷》、《企业的合约性质》、《新制度经济学》、《交易费用的范式》、《卖桔者言》、《中国的前途》、《再论中国》、《经济解释》、《中国的经济制度》等。

一、张五常的主要观点

(一)交易费用应该称为制度费用

张五常指出,除了从边际转变的角度看,不同种类的交易费用无法分开,这逼使我为交易费用下一个广泛的定义:涵盖鲁宾逊一人世界中不存在的所有费用。这样看,交易费用是可以在一个完全没有交易的情况下出现的。我认为应该称为制度费用才对,即是只有社会才能出现的费用。我的论点是交易(或制度)费用的起因,主要是为约束使用资源的竞争,或者从广义合约安排看,起于用合约来约束竞争的需要。结论是:只要竞争存在,交易或制度费用一定存在。

(二)私有产权可以没有私人所有权

张五常指出,私有产权由三种权利组成,即私人使用权、私人收入享受权、自由转让权。其中,使用权与收入权息息相关。资产如果没有私人使用权,就没有从该资产界定的私人收入。另外,资产的收入权利如果受到压制,以至局部或全部变为非专有的,其使用就会有非私产的性质。但是有私人的使用权与收入权的存在,却不一定有私人转让权。因为,凡有私人转让权的资产,必定有私人使用权及收入享受权,即具有私产的性质。而私人所有权只能用作鉴别,本身不能增加任何生产或收入,所以私有产权可以没有私人所有权。张五常举例说,他在洛杉矶加大做学生时,借钱购买了一部细小的快意牌汽车,他是注册车主,银行是法定车主,但这两权的分离对他使用该车是没有影响的。中国1983开始试行的承包责任制,就是准许私人使用资产,但没有私人所有权。

(三)产权制度决定产权效率

张五常认为,产权制度决定产权效率。他指出人类有四种类型的产权安排。第一种是以资产界定的权利。竞争者以付费高低决定竞争胜负,获得私产的使用权。他认为私有产权制度是最有效率的制度,甚至说“私产可养鱼千里”。第二种是按等级界定的权利。在该体制下,收人分配和资源配置是受各级官员的等级制决定的。由此带来大规模的租值消散以及相应的贫困现象,是不足为奇的。第三种是由大规模的管制和颁发许可证来控制。管制和许可证制度与腐败形影相随。如果腐败的权力被界定,腐败就会成为一种制度,而且改革这种制度的交易成本将极其巨大,如巴拿马和印度。第四种是受风俗或宗教约束界定的权利。他举例说,中国年长原则和血亲原则的习俗,有效地降低了家庭成员中间界定和执行权利的费用。这种传统做法可能是有效率的。

张五常指出,相对于私有产权,公共产权是产权集合的另一个极端。如果一种财产真的是“公共的”,那么,竞争将使这一公共财产的租值降为零。他指出共产或国营机构与私营的大企业或公司确有相同之处,但国营与私营毕竟是“貌似神离”。前者不是自由选择的结果,而权利也不能自由转让,国营机构的交易费用因而不减反加。他甚至在《卖桔者言》中断言:“一日不实行私有产权制度,就没有可能用市场价值作为衡量准则”。

(四)企业是一种合约替代另一种合约

张五常提出,企业是一种合约替代另一种合约,而具体选择的合约必将是交易费用最低的合约。在私有产权条件下,产权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合约安排来进行交易。这些交易给所有者带来了更高的收益,但合约的选择将受到交易费用的制约。他举例说,当工人的产出比较容易度量和定价,件工合约就会被采用。当产品的部件或贡献经常变化或要求同一工人从事各种不同活动时,代理人的出现是必要的。其职能是:(1)向消费者出售产品,向件工工人购买零部件;(2)传递市场价格信息;(3)决定部分投入要素的使用。在采用件工合约时,不同的交易费用下组织经济活动的方式不同,问题就变成了对合约的选择。不同的合约选择便产生了不同企业。

(五)企业的边界是模糊的

张五常指出,企业可以小到只是两个投入者之间的合约关系,但是,如果允许合约链展开的话,企业也可以大到包括整个社会经济。一旦合约的替代被确定了,企业的规模也就确定了。但是,极端的情况是因中间商和转包商的介入而复杂化,任何一种投入都能支撑各种不同的合约安排。正是这些复杂因素使企业边界模糊不清。

二、张五常对产权理论的贡献

(一)对“科斯定理”进行释义

“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斯蒂格勒1960年提出的,科斯本人并没提出自已的定理。张五常认为“科斯定理”可以有三种不同的表述方式。第一种是科斯在1959年《关于联邦通讯委员会》的论文中总结的:“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必不可少的前提。”即产权的清晰界定和足够低的交易成本是市场交易的先决条件。第二种是从科斯《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推导出来的,也被称作是不变性定理:如果产权被清楚地界定,而且所有的交易费用为零,那么资源的利用效率与谁拥有产权无关。第三种是,如果产权被清晰地界定而且交易费用为零,那么,就会满足帕累托(或经济效率)最优。

张五常指出,科斯的研究工作促使我们扩展了局限条件下的选择,并将其用于制度分析。他的贡献不在于提出了任何定理,而在于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新视角,从而能以不同的眼光观察各种经济现象。

(二)提出分成地租制可以成为有效的制度安排

在张五常发表《佃农理论》之前,一般都认为分成地租制度是没有效率的,所以需要土改。张五常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他在《佃农理论》中指出,第一,在私有产权的条件下,土地是地主的私产,劳力是佃农的私产;第二,地主要竞争,佃农也要竞争;第三,佃农的分成所得等于另谋高就的工资,地主的分成所得等于另找租客的租值,佃农和地主之间本质上是在进行一场市场买卖。因此,佃农努力程度的不易度量以及信息费用,使得分成地租制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张五常这里所说的“一定条件”,包括法律对地主从年产出中获取最大比例地租的限制。

张五常通过调查和分析对比,认为土地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信息经济学和租佃理论:当生产中风险很高,生产者的努力水平很难测度时,分成地租是最有效率的;而当风险很小时,固定地租是最有效率的;而生产者努力水平测度费用低时,雇佣关系是最有效率的;当风险不太大也不太小时,分成地租和固定地租会同时出现。

(三)论述了价格形成的两大基础

张五常认为,凡有社会必有竞争;竞争必有胜负;胜负之分需有准则;这竞争准则是由产权制度来决定的,也即是由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界定而定。在私有产权制度下,市价就成了决定竞争胜负的准则。而决定市价的两大基础则是局限条件下的利益最大化和需求定律。他经常说这是自己解释世事的两个制胜绝招,也是价格理论的精髓所在。

局限条件是指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偏好函数和目标函数,而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其实就是人们尽力实现其目标的过程,只是人们各自不同的目标使得利益最大化具有了不同的表现形式,随之人们的选择也变得多种多样。他指出,不要轻易地认为任何选择都是自私自利的,关键是必须指明在怎样的局限条件下,人们会因为自私而做出怎样的选择,而局限条件的变化又会导致选择发生怎样的变化。

需求定律主要是用来指出人们需求行为变化的规律。张五常认为,当任何物品的价格下降时,对物品的需求量必定增加。凡是直接影响价格的其他因素皆可变,如农业丰收,供给增加,价格下降;凡是直接影响需求量的其他因素皆不可变,如,连天大雨影响雨伞需求量。价格转变会导致需求量的转变,如糖作为中间因素可以影响咖啡价格和需求量的变化。

为了找到价格形成的原因,张五常曾在香港卖桔,广东卖玉,在美国的油田及炼油厂搞调查研究,他还常到华盛顿州果园及养蜂场,研究蜜蜂采蜜及替果树作花粉传播的价格关系。为了说明价格形成的原因,张五常写出了烩炙人口的《卖桔者言》和《蜜蜂的神话》。

(四)认为只有市价准则不存在租值消散

租值消散作为一个理念,贯穿于张五常大部分的重要论文中。什么是租值消散?租值消散是另一个角度看社会成本,同时又是另一个角度看科斯定理。租值消散中的租值,是指无主的、没有界定清楚属于谁的收入,在竞争下会消散,在边际上会下降为零。简单来看,租值消散是指无主的收入是不可能存在的。

一般认为,租值消散与非私产有关。如果收入权利因价格管制而被政府压制,私产的使用会在某种程度上导致租值消散,所以某种程度的租值消散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张五常发现租值消散还有其他方式:(1)资产的使用或生产的行为发生改变。比如,适宜种植价值较高的巴丹杏树的土地会因非私产而代之以租值收入较低的放牧活动,从而导致土地较高的租值在一定程度上消散了。(2)合约的安排或行为发生改变。不同的非价格竞争准则的选择,即不同的合约安排会导致不同程度的租值消散。(3)上述二者共同发生。

在市场交易中,价格是决定胜负的准则,不同的制度下有不同的决定胜负的准则。其中,只有市价这种准则不存在租值消散,而任何其他准则在某程度上都会引起租值消散。比如排队轮购,排队花去的时间是租值消散;以武力取胜,付出的血汗是租值消散;搞人际关系,巧言令色的成本是租值消散。从科斯定理的角度来看,如果不考虑政府参与的交易,市场交易以市价为准则定胜负,必定是基于私有产权的局限的。而如果非市价的准则被明确地采用,那私产的界定就必定是不完全的。可是在私有产权的结构下,讯息费用及调整价格费用的存在,也会导致某些非价格的准则被采用。但此时导致非价格准则的行为,不代表租值消散,因为这些行为做出有价值的贡献,在边际上非价格准则所增加的费用会等于其贡献的收益。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每个参与者都有减少租值消散的意图。当存在不明确的收入权利界定时,人们怎样来把这种消散减至最低点呢?张五常指出,主要是通过三种方法:一是寻求生产或使用物品的替代办法,以使资源价值的下降减至最低限度;二是形成另外的决定物品使用或生产的合约安排使交易成本增加最少;三是上述两种方法的最低成本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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