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1号文“受益所有人”
2010-09-21艺阳
新理财·公司理财 2010年1期
艺 阳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0月27日发布了国税函[2009]601号文件(以下简称“601号文”),该文件对税收协定或税收安排(以下通称“协定”)下,缔约对方居民就特定收入申请税收协定待遇时。如何认定申请人的“受益所有人”身份提供了指引。
要点
601号文规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601号文进一步提到,受益所有人一般从事实质性的经营活动,可以是个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团体。
代理人或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因此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对于何种类型公司会被国税总局认定为“导管公司”,601号文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引;文件明确提出,导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另外,这类公司仅在所在国登记注册,以满足法律所要求的组织形式,而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
根据601号文,下列因素的出现将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认定:
1.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2.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3.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4.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