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34岁正厅级干部自毁前程
2010-09-20薛正俭
“团干部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青年人中的佼佼者,要懂得‘高处不胜寒’的道理,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自觉抵御市场经济下形形色色的诱惑,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切不可贪一时之利,毁一世之功。”
上面的话是共青团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团委)原书记曹刚在会议上讲的。然而,他这些颇有见地的讲话,却恰恰将自己排在了局外。
1972年出生的曹刚,34岁就已经是正厅级干部,不只是在宁夏,就是在全国也是不多见的。按说,曹刚应该倍加珍惜自己的机遇,轰轰烈烈地干出一番惊人的业绩。然而,让人想不到的是,任正厅级干部没几年,他就因贪污26万元、受贿34万余元而“落马”,毁了自己的美好前程。
贪污青年就业培训返还款
从2004年开始,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每年拨给自治区团委100万元用于全区青年就业、创业培训工作。2005年,自治区团委确定了每培训100人给2万元的培训经费标准,并委托宁夏汇才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 对宁夏青年就业、创业进行培训。这项工作具体由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原部长、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原秘书长姚某负责,曹刚是分管领导。
2007年1月至2009年2月,自治区团委工农青年部每年给培训学校提供培训计划,就宁夏青年就业、创业等事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培训标准在合同里有明确规定,均是先培训再拨款。
2007年初,曹刚让培训学校负责人吕某和姚某到办公室商谈培训事宜时,提出按培训经费的40%返还给自治区团委。当吕某问及如何返还这笔经费时,姚某说要现金。
2007年至2009年,自治区团委分7次拨付培训学校培训费用150万元,吕某依约定分7次交付姚某现金48万元。其中,曹刚分得26万元,姚某分得22万元。
钱物不论多少照单全收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团委,曹刚握有项目决定权和资金审批权,也因此引得一些公司异常“重视”。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曹刚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及物品等共计34万余元。
2005年8月,自治区团委在实施青年开放书架项目中,为当年新建的36个青年中心捐赠价值36万元的书籍。这批书籍系从宁夏某公司采购的,公司负责人吕某以“回扣”的名义送给曹刚1万元。从2005年至2008年,吕某以感谢曹刚给其所在公司、学院、书屋相关业务,并期望继续有业务往来为由,6次共送给曹刚9万元和5500元的购物卡。
曹刚很会利用与他打交道的公司老板。2006年至2009年,自治区团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和协议方式,从宁夏某公司为青年中心项目和希望工程项目采购电脑,该公司经理李某为了让自治区团委早些支付货款,并加强与自治区团委的采购业务联系,多次向曹刚行贿。几年时间,李某共送给曹刚购物卡4万元和价值3万余元的物品。
在担任自治区团委书记期间,曹刚还担任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会长。这一职务给他带来了许多好处,为企业授予荣誉即是其中之一。在给有关单位、个人授予政治荣誉过程中,曹刚收受好处费4万余元和价值2400元的财物。
2007年春节,宁夏某院院长赵某为感谢曹刚在评选“宁夏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活动中给予的关照,送给曹刚1万元。2007年至2009年,曾获“宁夏十大杰出青年企业家”等称号的宁夏某公司总经理朱某,三次以拜年、联络感情为由,送给曹刚1.8万元。
曹刚心里清楚,只要出力给别人帮了忙,人家总会记着他。2007年秋,中卫市某公司经理杨某为了从自治区团委争取到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扶持项目,送给曹刚1万元。后来,自治区团委将2007年农业经济合作组织扶持资金的名额给了杨某。
曹刚收受钱物,连本系统的人也不放过。某市一团委书记为能在工作中得到曹刚更多的支持,两次到曹刚办公室送给曹刚3000元。某区团委书记为了争取到自治区团委青年中心项目,在两次送给曹刚6000元后,如愿以偿。
作为下属,姚某更是摸透了曹刚的心思。2008年11月,曹刚与姚某在北京出差,姚某为曹刚购买了两套衣服,后在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报销。2006年至2008年,姚某先后送给曹刚手机两部,为其购买衣服,与曹刚携家人在北京、河北等地旅游,这些花费他均开具发票在宁夏青年企业家协会报销。曹刚还让姚某代交手机话费1万余元。
言行不一蜕变堕落
曹刚的仕途曾一帆风顺:2003年3月当选为自治区团委副书记,2005年任自治区团委副书记、自治区青联主席,2006年12月任自治区团委代书记、党组书记,2007年5月任自治区团委书记、党组书记。曹刚曾一度成为“70后”公务人员谈论的热点人物,在宁夏党政系统“人气”指数颇高。
然而,曹刚在短短几年时间发生蜕变,步入犯罪的深渊。今年5月27日,银川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曹刚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