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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2010-08-24孔海燕

活力 2010年6期
关键词:社会主义新农村

孔海燕

[关键词]公证机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与服务

我党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惠及“三农”的美好愿景。这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特别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提出把解决好三农问题当做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认识,今年加大了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公证机构作为特殊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在此项伟大的实践中担负着法律服务、法律保障的重要职责。现就公证如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发表一下自己的认识,恳请大家批评指正。

一、统一认识,提高素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奠定思想和业务基础

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复杂、庞大的系统工程。对于我们公证机构来说,发挥公证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好是我们责无旁贷的历史选择。新的政策、新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出台,新事物的不断涌现,就要求公证机构审时度势。为适应工作的需要,不断提高公证人员的政策水平、法律知识素质,以至于达到综合素质提高的目的,从而更好完成自身工作。因此,农业县份的公证机构,应该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等为重要内容。由专人对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以来的党对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内容向公证处全体人员进行讲解,阐明公证在新农村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到的积极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要求大家提高认识,努力工作,时刻想着自己在为新农村建设中所肩负的历史责任,做到人人有学习笔记、掌握主旨以及以后工作的方向,通过学习使大家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坚信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为自身依归的理念,增强了干好这项工作的原动力。同时有了思想基础后,要本着打铁还要自身硬的想法,从自身业务素质建设着手,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认真学习《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法规、规章,同时针对“三农”常见公证相关的法律知识为重要内容。公证处要求公证处的每位同志要熟练掌握《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常见为“三农”服务相关的知识,业务水平的提高为做好这项工作提供了坚定的技能保证。

二、采取有效措施宣传公证,提高农民对公证的认知程度,进而拓展服务范围

做好服务“三农”工作,要以强化宣传工作,提高农民的认识上入手,运用行之有效的方法进行公证宣传,收效明显。首先可以通过电视台重点宣讲关于农村常见的可用公证手段来保护切身利益的事项,并告知办理公证一般所需的证明材料,阐明公证所起到的法律保障作用,同时,印刷了《公证法》、《公证的作用》、《公证案件精选》、《公证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等类型宣传稿,分别向乡镇村屯进行散发,公证人员边散发、边宣讲。其次,结合办证直接向当事人宣传公证的意义和作用。这样使一些人从对公证不认识到认识,从对公证认识程度的提高达到公证素质的提高转变的可喜态势,农民办证数量明显增加,增强了公证的凝聚力并扩大了服务辐射面。

三、围绕中心工作,积极为落实党的新农村建设政策服务

一段时期以来,新农村建设工作成为一些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为实现“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民主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国家给予一些惠农政策,扶持农村的尽快发展。把修通村公路和农村校舍等成为农村基础建设的重点,同时也是当地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环节。公证机构应在获悉这些信息后,首先与交通部门联系,提出对所要修通村公路招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的建议,征得交通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办理这些公证中,要实施有效的监督,避免了瑕疵的出现,直接为道路建设保驾。同样对欲建的校舍的招投标活动和建校合同进行公证,在公证建校合同前,认真审查主体资格,履行能力,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达到合法、客观的要求,力求使惠农政策转化为民心工程。

四、围绕农民需求,及时跟进,为农村生产发展和社会稳定服务

作为农业县,就有很多土地进行流转、征用补償、林木承包、五荒治理、林地拍卖、沙场承包、房屋产权等问题,都可运用公证手段加以解决,从而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为此,我们就应把对上述事项服务作为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切实做好。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公证法的要求,达到客观、公正、内容合法的要求。同时要和房产、银行等部门理顺好关系,房产部门对农村的房屋产权清查整顿,就会主动要求对房屋产权的变更、确定等需公证的事项必须到公证处公证,使农民用合法的方式实现了自己的愿望。避免了纠纷,维护了农村的社会稳定。

五、引入司法救济机制,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体现平等友爱和人文关怀

和谐社会表现内容突出了一个重要内容,那就是整和平衡。建设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就是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为达到这样的要求,我们要在办证过程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适当给予减免公证费,这是国家保障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获得必要的公证法律服务的重要措施,凡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还须按规定履行申请减免手续。申请公证费减免应书面向有管辖权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出具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证明,然后再向公证机构申请,经公证机构审核后确定减免情况,办理法律援助应接相关程序进行。这种司法救济机制的引入,方便了一些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使其实现了公证的权利,体现了平等友爱和人文关怀。□

(编辑/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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