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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送法下乡——以三部法治电影为切入点①

2010-08-15储陈城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0年2期
关键词:乡民村官村长

储陈城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如何送法下乡
——以三部法治电影为切入点①

储陈城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 250100)

我国的法治建设基本上是从城市地区开始的,因此广大农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农村地区的法治建设相对比较薄弱,而正是这些地区阻碍着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因此送法下乡十分迫切,已经成为一个学界一致认同的问题,而现在我们更应该关注和解决的是如何走一条适合我国实情的送法之路。

依法治国;乡村治理;权威;大学生村官

随着社会的转型加快,各种利益不断发生冲突,进而产生大量的社会矛盾,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的程度而得不到适当的解决便会引发群体性事件,而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更是火上浇油。2008年,瓮安、孟连、陇南等地发生的群体性事件依然让人心有余悸。虽然这些群体性事件多发生在城镇地区,可是不能忘了广大乡村地区也将会是未来群发事件的高发地,而导致乡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除了经济上的利益分化和冲突以及基层党政行为失范等原因之外,从法律的角度上国家法治和乡村治理方式的相互冲突也会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其背后的原理在于“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这岂不是要破坏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秩序吗?”[1]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予以说明,当某乡村乡民世代保持A的生活方式,而国家法律规定的行为方式是B,而A又与B相冲突,按照B法律,A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是刑事法律后果,如果我们国家机关冒然强制制裁乡民的B行为,带来的必定是这里的乡民的集体反抗。这不得不让我们加以重视。

一、一个前提:必须依法治国

正如前文所言,当一个地区出现两种相冲突的治理方式而容易激发矛盾时,我们必须加以选择,因此必须明确一个前提——依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一依照法律进行,简而言之,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法律来治理国家。依法治国要求依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按照法律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依法治国要求在一个国家内不能有两种治理方式,即在一个国家只能由法治“一统天下”。而在我国城乡二元发展的现状之下,广大的乡村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深居山区,封闭闭塞的乡民很难受到现代的法治文明的耳濡目染,他们依然保持着自己独有的乡村治理方式来处理日常生活中大大小小的事务,现代国家法律很难进入他们的视野和生活。也正如有人所说的那样,乡土社会有点类似于世外桃源,交通之不便是外人难以想象的。交通的隔绝意味着与外界交往的隔绝,以至于那里还保留着传说中的“女儿国”。山民们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有自己的交往规则和解决纠纷的方式;同时他们也有自己的正义观和是非观念。现在的问题在于,国家主动的把外界的规则、把一种陌生的规则输送了进来,解决他们的纠纷。因此,规范之间的冲突就是必然的。[2]所以很难说我国的目前是一个一元的法治,而是法治和独立的乡村治二元结合的治理方式。

我国的法治是从立法开始便是从欧美先进法治国家移植而来,朱苏力教授把这种“强调政府运用强制力规制经济和社会,加快和更多移植经济发达地区的法律制度的法治建设”的模式为“变法”[3](p7)。这样的自上而下的法治建设模式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革命的农村包围城市的路线恰恰相反,由于传统的乡村社会是熟人或者半熟人社会,经济也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因此村民解决纠纷主要靠道德、习惯和风俗等伦理规范,而法治的基础则是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和交流频繁的陌生人社会,因此这也必然导致了我国的法治建设首先定位于发达的城市地区,而广大的农村地区则属于法治的盲区,并且依旧依照传统的文明方式治理,如日本著名的中国法制史学家滋贺秀三所说的那样,在世界上所有的文明当中,中国传统文明是与现代法治最为遥远的,甚至是与西方完全相反的。所以我们在推行国家法治走向农村的路途中便遇到了无数的难题。

二、两个问题:三部电影反映的乡村法治的状况和弊端

正如前文所述,乡村的治理方式远不同于国家推行的西方法治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讲,造成乡村人民生活和行为方式违反法律甚至是触犯刑律。譬如《盲山》中的村民的婚姻成立的方式绝大多数都是举行一个婚宴,请全村人吃个饭了事,完全没有婚姻法上的登记程序。而村民德贵收买被拐卖的妇女雪梅做媳妇并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还组织村民阻碍公安机关解救被拐卖的妇女更是触犯了刑法的三大罪名——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和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应该数罪并罚。就连全心全意为了堆堆坪村的赵山杠(《被告山杠爷》中的村长)因为将不孝的儿媳强英游村,将恶贯满盈的刁汉关起来也是侵犯了国法所谓的人权……这不得不让我们分析这一系列违法行为产生的背后缘由。

(一)乡民不知法而犯法

乡村农民真的会知法犯法吗?违法真的是他们性恶使然吗?这是值得质疑的,电影中赵山杠因为熟悉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便不断向堆堆坪的乡民强调一定要严格依法去遵守。众所周之农村地处偏僻,乡民行动范围狭小,自小受到的便是传统伦理教育熏陶,而且由于常年生活在熟人社区,接触的陌生人口机会极少,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说比较单纯。质朴、善良、怯弱是大部分乡民的特征,且不说他们会信仰法律,但是要说他们会冒犯“触犯了就要坐牢”的法律就有些不合逻辑和实际了。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乡土社会里……做人就得循规蹈矩”[4]。之所以他们会一而再再而三的违法,也正如费先生在《文字下乡》一文中指出乡下人显得愚并不是真的愚只是他们客观缺乏良好的教育而不识字而已那样,乡民缺乏国法常识不知法不懂法罢了。

为什么乡民会如此广泛的缺乏国法常识呢?国家缺乏必要而合理有效的法治宣传当是最重要的原因。我国的普法教育十分的形式化,实践中普法多半是地方司法部门组织大专院校的法科学生或者是地方法律工作人员在特定的几天(一半时间很短)分发法律文本和简单的法律问答,做一些和实际脱节的法律讲座等等。同时这种普法教育的范围也很狭窄,一般是在城市社区和城市附近的几个农村,而地处偏远的乡村山区很难有这样的机会。要知道普法是一个有针对性的长期的系统性工程。而我国的现实是“现在许多农村地区几乎没有合格的律师……法律服务所基本上徒有虚名……并不能真正为农民提供什么法律服务”。[3](p33)正是如此,甚至连村子里和法律联系最为紧密的村长①本文的村长泛指乡村里掌握实权的人,包括村长、村委会主任等都是“法盲”,更不用说他们“领导”下的乡民了。于是人们依照朴素的正义观和所处的环境安排自己的行为,而且觉得这是天然合法的。才有了电影里赵山杠和他孙子的经典对白“国法是专门用来整治那些刁汉泼妇的”,也有了德贵在全村男人都买媳妇的背景下也放心大胆收买媳妇。

(二)村长的权威地位

三部电影除了共同反映了乡民缺乏国法常识外还反映了一个现状——村长的地位问题。

中国人传统上是缺乏自治精神的,这在当前的乡村山村地区仍然有着很深的烙印,因此他们向来都是而且也希望由一个权威的家长式人物来带领自己去生活。而乡村社会的权威地位又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因为这个人德高望重,大家出于对其的尊重,以默许的方式赋予他处理某些事务的权力,并服从他。二是因为这个人和国家政府有密切的关系,大家基于对权力的敬畏和信任而服从他。而村长要么是集两种权威于一身,要么起码有来自于一种的权威。但是不管来源于哪一种,乡民都是比较信任并服从村长的。比如赵山杠便是堆堆坪的家长式的人物,他管理着小山村大大小小的事务,村民都十分尊重他。即使是他强拆了民喜夫妻的私人信件,但是民喜夫妇并没有责怪他,并说“杠爷一片苦心……只求这里的老百姓能安稳富裕的生活”。而《盲山》里的村民对于村长也是很尊重,当村民围堵公安的时候,村长的一句话便可以疏散群众,在这些地方国家的权力有的时候是难以和村长的权威相提并论的。那么村长的这种权威地位会产生那些危害呢。在此可以做一个简单的比喻,一个乡村好比一个小国家,而村长就是这个国家的最高领导。村长除了依靠村规外就是自己的决定了,国法很难被期待成为他们行为的依据,尤其是在他们根本不懂法的时候。那么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小型的人治社会。人治的弊端也在这几部电影中反映的淋漓尽致。赵山杠的人治算是趋近于良性的人治了,可是也不免绑人、打人、关人这样的侵犯人权的现象。而《盲山》中的村长则是一种恶性的人治,其弊端更大,村长可以乱收费,“养不养猪都要交养猪费,这是村长的规定”。而且村民基于对村长权威的认同而在法盲村长的带领下会将违反国法的事当成具有理所当然的合法性。常此以往,形成一种更加难以改变的局面,我们的法治建设将更难进行。最后是村长一旦滥用自己权威和权力谋取个人利益那很可能会演变为乡村恶霸,乡村恶霸的危害毋庸赘言,解决不好就是群体性事件的源头。

三、三个措施:如何送法下乡

朱苏力教授认为“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的国家权力对于至少是某些农村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是相当松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识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5]似乎这样的观点有些功利主义色彩,笔者倒认为送法下乡是唤醒农民法治意识,实现乡村社会治理法治一元化的必经之路。送法下乡实际上就是在农村传播法治意识,这无论是于国于民都是一件利大于弊的历史工程。但是如何送法下乡在当下却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是像《秋菊打官司》中那样直接将村长王善堂以涉嫌故意伤害带上警车扬鸣而去破坏原本村庄的和谐,抑或是在默许并支持赵山杠数十年的家长式治理后,突然间便以“维民权”的面孔拿着国法将其诉上法庭?笔者认为这些斩钉截铁式的送法方式缺乏必要的衔接过渡阶段,其所带来的将是村民长久以来的“信仰”体系的崩溃以及随之而来的行为方式上的不知所措。将会破坏乡村和谐的人际关系和行为模式,乡村生活秩序可能会出现一些混乱,甚至是局部地区的动荡。试想如果公安机关出动大量警力进入《盲山》中描述的村庄使用暴力手段将全村所有男人花巨资买回的妇女强行带走的话,那就十之有八九会发生群体性事件。

所以从总体上来说必须针对我国乡村法治的现状走一条循序渐进的法治渗透路线。

(一)建立灵活的司法考试制度,为乡村法治建设吸取更多法律人才

首先针对村民不知法不懂法,我们必须增加对于乡村的法律宣传力度,而正如前文所述,我们的普法是一个系统而长期的工程,而这样的工程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我们的现状是乡村地区恰恰缺少知法懂法的人才。但是我们国家缺少这样的法律人才吗?当然不是,依照《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法治蓝皮书)》的调查数据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全国共设立法学院系634所,法学本科在校生30万人左右,法律专科在校生达22万多人,在校法学硕士研究生达6万多人。2008年,中国法学博士毕业生人数1700余人,法学博士招生人数2500余人,法学博士在校学生人数8500余人。[6]还加上除了在校法科学生以外其他的法学人才更是不知其数。但是这些法律人才资源我们充分利用了吗?也没有。我们有大量的法律人才最后走上了和法律毫无相关的工作,究其原因在于我们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只让很少的一部分人从事法律职业工作,这些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往往会前往东部发达地区和城市地区工作发展。而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只能是另谋生路,或者经商或者从政。可以说这种司法考试通过模式极大的浪费了我国的司法人才。也就是说这种一刀切式的统一司法考试模式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亟需建设中的法治国家来说并不适宜。①我国现行的司法考试通过模式虽然也分为全国合格分数线、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和西藏自治区合格分数线三种,但是后两种合格分数线都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并不是针对于全国范围内的考生,因此仍然不能有效的吸纳法律人才。我们应该有一个更加灵活的司法考试模式,为尽可能网罗可以利用的法律人才资源,笔者设想:首先对于全国范围内的地区按照对司法人才的需求程度不同划分为若干个不同等级的区域,一般来说条件最为艰苦的地区譬如西藏、青海、甘肃、贵州和云南等地区也是法律人才最贫乏的地区,因此这些地区的乡村基本上没有法律人才,普法更是无从说起(当然不包含这些地区的诸如兰州、贵阳、大理、昆明等较发达的地区),对于愿意去这些地方尤其是乡村地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按照司法考试合理范围内的最低分数线通过(譬如280分)。对于其次地区再做一个划分,以稍高的分数线通过方能在此地区从事法律职业。依此类推,当然发达地区的分数线最高。为了增加那些条件艰苦地区的吸引力,可以让他们在该地区工作一定年份后(比如5年)有逐级向较发达地区工作的选择的自由。为留住法律人才,还要从精神上和物质上积极鼓励中西部和基层地区户籍的人回本地从事法律工作,由于其本身的故乡情怀会对于本地更有感情,因此在此长久工作甚至扎根有更为牢靠的基础。

(二)鼓励法律人才做村官,为乡村法治建设提供长久的智力支持

解决了法律人才短缺后,便需要妥善安排这些法律人才。众所周知农村的法律纠纷主要是涉及婚姻家庭(离婚、赡养、抚养等等)、人身侵权、借贷纠纷、土地纠纷、社会治安等等,而这些问题又是最容易使法律和民情交融混合的,从法律上来说不难解决。恰好时值国家鼓励大学生去农村任“村官”,将这些法律人才安置在乡村工作,担任村组织的一些副职领导职位,并和村长一起组成一个3—5人的村权力机构,村长必须是村民集体选举产生的本村的德高望重的村民,这样可以保证村长的治理工作能够得到村民的拥护和支持。而村权力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这样一来,村长仍然是本村的核心,有德高望重的村长在,一些纠纷处理起来各方更容易接受。另外村长不可以随意处理纠纷和村中事务,必须由村官和村长共同商讨,这些村官可以保证村长的行为在法律的范围之内又符合村民的生活习惯。达到乡村治理既合情又合法。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证村官有足够的权威和资本来制约村长,来取信于村民。这需要这些村官部分挂职于基层法院,部分挂职于基层政府。也就是说这些村官属于基层法院和基层政府联系于村民自治组织的常驻人员。由于和国家司法和行政权力机关相关联,村长和村民便不得不对村官的意见予以充分的考虑。这样村官和村长的结合治理村中事务解决村民纠纷就能最大限度的达到人情与国法的和谐。而让部分村官挂职于基层法院还有一个好处在于解决现在基层法院法官职能多元化的难题。按照现代的司法理念“上帝之事归上帝,凯撒之事归凯撒”,法官只是中立的审判,而现实中我国的基层“法官还担当了导师或灵魂工程师、甚至是牧师的角色”。[7]他们需要不厌其烦的去当事人家中帮教。这是有违现代法治理念的,而村官正好可以代替法官去做这些额外工作。

(三)以调解解决纠纷,实现法治意识的渐进传播

最后,笔者认为在解决乡村纠纷的方式上也需要更加的灵活,不能只依靠司法诉讼,甚至不能将诉讼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因为在中国农村仍然是“厌讼”“无讼”的氛围,况且村民也是理性的,“一个理性的原告会比较起诉的成本和法律诉讼的预期价值”[8]一件普通的案件通常需要花费500到1000元不等,时间也在1到2个月,这样的成本一般农民很难负担,因此单纯的依靠对抗制的庭审模式,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坐堂办案对于乡村纠纷来说是不经济的,正因为这样他们很少以诉讼来解决纠纷,而一旦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双方会选用私力,这样会激化农村的矛盾。另外,即使通过诉讼的方式得出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结果,效果也不会佳。中国的国民性决定乡民可能会因为畏惧而表面听从冷冰冰的司法诉讼得出的判决,并屈于强制力而被迫服从执行,但是他们不会信服,也不会因此信仰法律,更不用谈受法律和法治精神的熏陶了。而在实践中也有人做过相关调查认为一般村民间的纠纷,法官首先要做的是调解,调解的方式一般有三种:其一:利用村干部去做当事人的工作,但必须在法官的引导下,否则村干部就会“和稀泥”;其二,可以考虑找一个能和当事人“说得上话”的人去和当事人谈;三是到当事人家里开庭,参与的人员范围要小,这样抵触情绪就小。[9]

最近学界就是否恢复马锡五审判方式展开了大论战,笔者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虽然在很多方面和现代司法理念和制度相悖,但是在送法下乡的背景之下,其倡导的调解模式在当下乡村法治过程中的确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除了调解之外,诸如和解、帮教等方式都应该在乡村纠纷中大展其能。我们的基层司法人员连同大学生村官和村长在不违背法律,不超越法律允许的界限的前提下对案件作出法律定性,同时向纠纷双方阐明案件的法律性质和依照法律应该作出的结果。然后在以上三方的主持下,凭借着自己的权威和威信,各方各让一步,以这种中庸之道换取各方心平气和的和谐效果。这样的调解不是为了调解而调解,而是通过调解达到向乡民宣传法治,使之受到法治的熏染,同时也会让乡民满意的接受处理的结果。

[1]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1.

[2]王林敏.送法下乡与民族习惯法的变迁[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

[3]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7.

[4]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5.27.

[5]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30.

[6]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法治发展报告No.7(2009)[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332.

[7]喻中.乡土中国的司法图景[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41.

[8][美]罗伯特.D.考特托马斯.S.尤伦.法和经济学[M].施少华等译.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2.325-328.

[9]王晨光.农村法制现状—来自清华学生的视角[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193.

Key works:run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the government of village,authority,little village official

How to Propagate Law in Village——From three movies about nomocracy

CHU Chen-cheng
(ShandongUniversityLaw School,Shandong Jinan,250100)

Running state affairs according to law begins in urban area in China.Consequently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s lack in villages,especially in the west villages.The situation impedes the adv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Therefore,it is urgent to propagate law in villages in scholar’s eyes.In present,what we should pay close attention to and resolve is find a rightway of propagating law in villageswhich accordingwith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D902

A

1008-7575(2010)02-0018-04

2010-02-01

储陈城(1986-),男,安徽宣城人,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和司法制度。

这三部电影为:《被告山杠爷》、《盲山》和《秋菊打官司》。

(责任编辑:叶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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