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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参建各方的地位、任务与相互关系

2010-08-15马哲理叶建炳

黑龙江水利科技 2010年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业主工程质量

马哲理,叶建炳

(黑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哈尔滨 150080)

1 明确参建各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地位和任务

一个工程项目能够顺利进行,需要参建各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各司其职,做好本职工作。只有参建各方统一协调配合,工程建设才能健康有序进行,才能搞好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参建各方是否明确自己的地位和任务,是否清楚自己的责、权、利尤为重要。

1.1 建设单位的地位和任务

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又称业主或发包方,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任,是工程建设的组织者,对工程建设负总责。在工程建设实施中,业主要依据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和义务,真正交给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职权,使监理单位做到直接、独立地进行工程建设管理。其中包括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拨付、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等管理和控制。

业主的主要任务就是搞好建设资金筹措、征地、移民与合同管理、进行工程验收、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提供四通一平的施工条件以及工程建设中外部关系协调,为工程建设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工作重点应放在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有效监督。对未履行监理应履行的权力和义务,没有真正做到“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或由于监理责任造成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徇私舞弊的监理人员,业主应依据监理合现约定,通过与监理单位谈判予以调换。

1.2 监理单位的地位和任务

监理单位是受业主委托对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监理机构是监理单位在施工现场的派出机构,代表监理单位全权行使监理合同赋予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工程建设实施控制。监理单位应不折不扣地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监理权力和义务,在工程建设实施中,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有效地开展监理工作。在维护业主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包括业主)不正常支配和控制。

监理单位要依据与业主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公正地监督管理施工承包合同,解决和报告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完成所担负的任务,保证工程按合同正常进展。监理单位是对业主负责、受业主委托的现场施工管理者。业主的决策和意见要通过监理单位贯彻执行,以避免施工现场指挥系统混乱。

1.3 施工单位的地位和任务

施工单位是工程建设的具体实施者。施工单位应依据施工合同中明确的建设任务、工期和质量目标,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精心施工,并按规定提供完整的有关施工技术和经济资料。

在工程建设整个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施工单位不但是工程建设的承建者,更是工程质量的保证人。

1.4 设计单位的地位和任务

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没有优秀设计就不可能有优良工程。只有按照一个好的设计文件施工,才能完成一件高质量产品。所以对一项工程质量的好坏、投资是否经济、外观是否美观、是否能建成一项精品工程来说,首先决定于设计成果。为此设计单位要遵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规定,组织精兵强将完成设计委托任务。在施工中向工地派驻设计代表,随时解答、变更和优化施工中的具体设计问题。

2 要正确处理好参建各方关系,充分发挥各参建单位作用,保证工程质量

业主作为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不量要与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而且要在工程建设中认真履行合同。值得强调的是:只有业主认真履行了合同,才能促使参建各方都来自觉地按合同约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一种良性的程序化管理,从而保证工程建设在健康、有序、和谐的氛围中进行。所以说业主要做履行合同的表率,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据合同正确、妥善地处理与参建各方面的工作关系,合同的相互约束力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各方职责才能得以更好地履行。

2.1 业主与设计、施工单位的关系,是一种经济法律关系

业主对设计、施工单位应负有的责任、权力和义务,由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确定,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作为业主,一定要以合同规定的条款,对施工和设计单位实施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要歧视施工单位,更不要强迫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在对施工单位严格监督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协调好周边有关部门,为其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做一个开明的业主。

2.2 业主与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合同关系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或授权,对工程项目实施进行目标监控和管理,并对业主负责。监理单位的一切有关工程行为都要以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为依据,在实施监理的过程中,监理单位要明确FDIC条款有关第五版强调的“监理是业主的雇员”的理念。但在工程建设中,业主不可对监理单位指派委托合同以外的工作任务,否则必须再与监理单位协商,补充或修订委托合同条款,或另外签订委托合同。确切地说,业主必须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绝不能取代或架空监理。这一点必须引起业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特别注意。否则不利于水利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也难界定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更难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3 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是一种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二者不存在也不应该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必须接受监理单位监督和管理,并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图纸和方案进行施工。而监理单位是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所赋予的职责和权限对施工单位的整个建筑过程进行监督管理。也就是说,施工单位一切与实施工程建设有关的施工活动,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并符合合同规定,直至工程交付使用。

2.4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关系,在没有委托设计监理情况是一种分工合作的关系

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的过程中,设计变更要按照合同及建设程序规定办理。设计单位的有关通知、图纸、文件等必须通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工程师下达给施工单位,同时施工单位要求修改设计时,也必须通过监理工程师向业主和设计单位提出。

2.5 质量监督单位与参建各方的关系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管理的专门机构,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角度对工程进行第三方认证,其工作体现了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需要明确的是:质量监督机构是政府行为,建设监理是中介行为,两者的性质、职责、权限、方式和内容有原则性的区别。质量监督机构与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关系均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质量监督机构具有强制性,任何建设项目必须接受;而监理单位则是中介服务机构,对工程质量等级不具有质量等级的最终认证权,只有参与工程质量评定的职责。代表政府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就是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特殊部位的阶段验收和等级核定,把住工程质量关。因而其工作的内容主要是对设计、施工、监理的资质审查;施工中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等级的检验和认证。

由以上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工作范围确定了今后工程建设中,业主、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各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工程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的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作质量评定意见。

总之,在一个工程项目建设中,只有参建各方明确各自的地位、任务、清楚上述5大关系,才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在项目建设中,实现合同化、程序化管理,为确保工程质量、打造优质工程提供充分必要的条件。

[1]陈宇,卜汉臣.招标投标中监理工程师参与需抓好几个阶段的工作[J]. 黑龙江水利科技,2009,37(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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