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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问题的伦理应对

2010-08-15王健崭

关键词:公民道德自律道德教育

王健崭,张 锐

(中国药科大学社科部,江苏南京210009)

农民工问题的伦理应对

王健崭,张 锐

(中国药科大学社科部,江苏南京210009)

农民工;伦理应对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民工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也对传统社会的价值观念、伦理道德造成一定冲击。加强对农民工问题的伦理研究和应对,无疑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

我们的社会如何真正解决农民工群体的伦理困境,是社会转型期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从伦理层面,解决农民工问题,应该从社会伦理制度安排着手,真正实现社会制度的公正与善,实现社会至善;农民工个体也应该从自身做起,在社会公正与宽容的背景下,通过自律意识的提升,实现真正的主体意识,最终实现道德自我、人格的臻善,从而使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真正达到统一。

一 农民工问题的社会性伦理安排

解决农民工问题的伦理困惑,从社会角度来说,就是从制度上真正考虑农民工群体的切身利益。这就应该使社会制度真正适应转型的社会现实,建立、健全社会制度,体现社会的公正与人道主义,通过一系列有效的实施途径,切实落实社会的伦理性安排,实现社会至善。

1 制度的全面完善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分,制度可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从社会伦理学的层面来说正式制度就是刚性的社会法治,而非正式制度就是“软制度”——德治。要实现社会利益的优化配置,就应该使二者真正融合,德法并举。

(1)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按照经济学家诺思的分析,制度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有些制度是成文的,如法律、法规等称为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相比较,非正式制度有时也可以称为是“软制度”,它起作用的方式是非强制性的,但在诺思看来,非正式制度同样可以制约人际关系,调整人的行为[1]。

对于农民工问题的社会制度治理,从正式制度的层面来说就是法治。法治是关于法本身的合理性规定,它所强调的是人民主权,个人平等的自由权利与尊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从非正式制度的层面讲就是德治。德治从历史上说是中国知识分子的一种理想政治。中国古代的知识分子从善良的愿望出发,针对社会的不正义、社会成员的巨大不幸、统治者的失败和灭亡,而设计了这样一种政治方式。

(2)二者有效的整合。道德与法律均是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解决农民工问题,二者不可或缺,不可偏废。由于法律、刑罚对民众的约束作用更为明显、直接,它自然要受到上古统治者的重视。[2]然而,鉴于各朝代因失德而灭亡的历史教训,统治者一再提倡“敬德”,[3]主张“明德慎罚”[4]。

我们讲解决农民工问题要德法并举,就是以法律的硬性的形式对于其应该享有的权利予以规定,同时也应该发挥道德柔性的一面,依靠其自身的道德自律,从而实现社会法治秩序的最高形式。加强德治还是弥补传统道德规范缺失的重要途径,更有利于社会转型期道德规范的更新与健全,从而使道德规范在农民工问题的制度治理过程中,起到积极而有效的作用。

2 制度设计的理念

社会公正或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因此,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制度设计的理念,就应该以社会公正为核心,同时尊重农民工群体的价值与尊严,实现社会的人道主义。

(1)社会公正。社会公正就是制度善。制度善为个体善提供了一个现实的环境与基础[5]。那么如何实现制度善?那就需要社会制度真正实现正义。那么对于农民工问题,我们的社会应该建立正义的社会制度予以确实解决,具体来说就是制定切实可行的公正方案。在中国现实社会,社会生活本身的不断变化会对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制度提出修正与完善的要求。在社会现实中,对于农民工权利的享有与义务的履行之间的统一,社会没有真正实现制度规定,制度所规定的权利必须平等地适用于社会所有成员的这一要求可能会难以落实,这就要求我们的社会权威性机构需要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制定权变性的却是符合农民工群体现实情况的社会规范体系,达到制度正义即制度善,真正实现社会的公正。

(2)人道主义。人道原则是个体间相互交往的起码伦理关系,离开了人道关系,不仅一切高尚的人伦关系无从谈起,社会生活自身还将陷入无序之中。随着社会的发展,当今的人道概念仅仅是一种道德原则亦即人道主义道德原则:人道与人道主义是同一概念。这样,人道概念已成为了伦理学的基本范畴。[6]对于人道主义,众所周知,是一种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的根本观点是认为人本身乃最高的价值或尊严。[7]

既然人本身是最高价值,那么,对于任何人,不管其自身素质如何,首先应其是人,是最高价值而善待他。对农民工群体的人道主义关注,最基本的就是对于农民工群体的尊重与爱护,相互尊重、相互爱护是人们之间相互交往的起码要求。对农民工群体施以爱,这应该是社会伦理生活中的道德要求。互爱,就是在实践中主动为农民工群体设想,主动尽可能给予其帮助,这样与农民工群体的互爱才绝不是一种伪善,而是实实在在的善行。相互尊重、爱护,这样一些与农民工群体相互间的、富有浓郁生活气息的伦理关系,应当成为我们社会成员间的普遍伦理关系。这种伦理关系的深入,必然要求或者必然使得社会伦理关系的各个方面都渗透与体现出人道主义的特征,[8]从而使得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满足农民工的个人需要的道德目的得到最完美的实现。

3 制度有效实施的条件

保证社会制度的有效实施,是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心之所在。如何将制度设计的理念转变为现实,是实现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从根本上讲,社会“情”“理”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而社会的宽容和认同则体现出了社会的人道主义。

(1)社会“情”“理”。在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无论是西方还是中国,都主张社会公正,实现制度的善及其正义性。儒家认为衡量正义的原则乃是以人的“情”和“理”为基础,而这种“情”和“理”的根据则是先验的基本人性。[9]所以,伦理性的“情”和“理”就构成了社会的公正原则的价值基础,或者说公正本身。受儒家文化影响深远的中国社会,在对于农民工社会治理的过程中,若真正实现社会公正,则应该以社会情理为基础,给予伦理关注。同时,城市市民应该体现出人性善的一面,对于农民工给予帮助而非排斥,从而真正体现人性之美。因而对农民工的社会控制应该首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然后再予以法律规范治理,有了“情”的道德美德和“理”的道德原则的综合,法治社会的价值精神才能够得以实现。

(2)社会宽容。宽容是基于平等的自由而表现出的对不同生活方式、价值观念、爱好情趣等的尊重,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建立的平等包容精神。[10]在现代化的进程中,伴随着社会民主进程,宽容精神不但没有退出过人类历史舞台,反而伴随着平等的基本自由权利的争取与维护,伴随着人类理性精神的发展。

对于农民工的宽容首先应该是对其平等相待,而不是歧视和排斥。对个人而言,宽容精神主要表现为对农民工平等自由权利的尊重,表现为对其不同思想与行为的理性理解。这就意味着转换视角,以相容性而非排他性作为处理与农民工关系的基准。然而,相对于个人的宽容来说社会宽容更为重要。宽容的核心是制度宽容。[11]而现代社会宽容的核心就是对弱势群体的态度。对于农民工弱势群体的态度,从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当代社会宽容的内容与核心。一方面无论从本体论角度还是从认识论角度来看,任何群体包括弱势群体都有存在与生存的权利,另一方面弱势群体本身需要社会的更多关注。农民工由于自身的素质,在一定意义上来说确实具有自身局限性,但是我们不应该仅仅以此为借口,一味地对其予以批判甚至抛弃,而是应该不仅仅是伦理道德层面上的尊重、平等,更重要的是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在现实层面上的、切实的保障。

(3)社会认同。社会制度有效实施的过程中,社会对农民工的认同亦即制度上的认同。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制度认同,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对农民工群体生存价值及社会性价值经过理性的反思之后,认为其具有社会道义上的善,具有社会存在的价值合理性,并应该拥有相应的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对于农民工群体拥有的价值合理性以制度的形式给予社会肯定,并在农民工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有效的制度整合,并赋予此过程道德权威性,因为没有道德权威的制度除了依赖强制性,没有其他方法能够有效地整合社会。

二 农民工道德自我的形成

农民工群体如何从个体定位的伦理困境中走出,真正融入到市民社会,其自我意识的觉醒是关键所在。在公正及宽容的社会环境中,形成自我意识,真正成为责任主体,通过自律意识的提升以及道德人格的不懈追求,最终实现道德自我——个体至善,从而使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有效融合,达到完整统一。

1 农民工自我意识的觉醒

自我意识也即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现代性社会的基本精神。市场经济建设将社会成员造就成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主体意识的出现正是这种现实生活的产物。中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以一种难以抗拒的物质力量使人们成为相对独立的利益主体,并使人们认识到自我的存在,认识到自我的自由、权利、尊严、责任等,人们以主体的身份面对生活,主体意识觉醒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人们积极性与创造性的提高[12]。

在现实生活中作为主体存在着的农民工,事实上面临着作为主体所具有的生活矛盾,具有自由意志的农民工个人,既是个别性存在,又是社会性存在。[13]作为个别的存在,农民工首先关心的是自身的利益与权利,市场经济的发展又增强了这一自我关注的倾向。但是农民工又同时生活在社会中,是一个社会性的存在,作为社会性的存在,又应当且必须关心社会其他成员的生存情况。然而,农民工进城,在尽义务的同时却无法真正享有相应的权利,随着农民工主体意识的逐渐自觉,其在关心社会其他成员的同时,自身权利意识也逐渐确立。农民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是其主体意识觉醒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我们的社会应该对其予以更多的社会关注与制度支持,只有在一个合乎人性的环境中,农民工才能够真正成为具有责任意识的主体,才能够成为真正拥有自我意识的主体。

2 农民工自律意识的凸显

农民工群体作为社会道德体系的组成部分,在本质上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体,然而作为现代市民社会成员,更应该凸显其自律意识,提升道德人格。

(1)他律——自律。他律与自律最初是由康德提出的伦理学范畴,康德指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康德的自律概念强调道德标准是人内在的尺度,是作为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遵循的原则,是“意志自律”,[14]是一种服从理性的自律。“强调道德的精神性本质,坚持以人类理性为原则的道德自律,强调道德的理性本质和理性对情欲的主导性”,[15]这样人就有了自律的意识。他律与自律从形式上看是一对矛盾体,但决非不相容。对于农民工而言,强调其道德自律意识,必须以规范、制度、法律等强制性约束手段为基础和必要条件。但农民工主体意识的增强,内在价值判断及在其指导之下的行为选择的多样化也是现代社会人的思想与行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强调农民工群体的他律性并不是否认其道德自律性特征,作为道德的一种特殊形态,农民工群体的道德在本质上也是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但其中更要求其自身的道德意识,即其自身道德的自律,凸显其自律意识。

(2)自律意识的提升。就农民工而言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遵循从根本上讲,应该做到他律与自律的统一,但在对道德规范敬畏的基础上应该将其内化为自身内心的道德法则。农民工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其对社会公民道德的遵循,应该体现自律与他律的统一,但更应体现自身的主动性。实现农民工道德主体的自律既是社会道德教育的理想状态,也是社会道德建设的最终目标,还是实现社会道德规范价值的必要内在阶段。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公民道德的基础属性,权利意味着公民道德主体内在拥有的自主要求,这种自主要求的满足过程逐步培养着公民道德主体的自律精神;义务意味着公民道德主体必须承受来自外在 (国家、社会)的规范与制约,在这种外在规范和制约的履行中逐步培养着公民道德主体的他律意识。由此可见,他律与自律构成公民道德的二重基本属性。[16]对于农民工群体的道德规范仅仅依靠舆论监督本身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涂尔干指出:“群体通过强制作用把自己的权威施加在成员身上,并根据自己的模式来塑造他们,用自己的思维和行动方式强迫他们,防止他们变成一盘散沙。”[17]对农民工群体的综合治理,就应该一刻也不会放弃对农民工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的教育,这不仅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对于公民道德的制度性建设,它的特殊性在于公民性,也即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特征,这决定了公民道德的制度性建设必须注重公民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统一。然而,在现实的社会道德建设中,农民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在尽公民义务的同时,却难以享有对等的权利,无法实现公民道德权利与义务的真正统一。我们社会应该给以农民工群体法律保障,其意义不仅仅在于道德法制化,同时也是给予其应该享有的权利,确立其道德主体地位,体现其道德主体意识。对于农民工而言将外在的他律转化为内在的道德自律是其德性养成的根本标志。

3 农民工道德人格的臻善

农民工自身主体性的发挥以及自律意识的提升,使其向道德人格的形成迈进了重要一步,同时通过道德教育与自身道德修养,实现道德人格的完善,最终形成道德自我,即个体至善。

(1)道德教育。道德教育是造就人们内在道德品质和培育理想人格从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和社会风气的重要手段。农民工的道德教育,最主要的是使其确立道德信念,这也是道德教育的核心。不管是农民工群体自我道德认识的教育还是道德情感的培养,最终是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与交往过程中形成良好的道德信念,从而初步确立其道德人格。在农民工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不应单纯地把提高道德认识作为起点,因为不同的社会环境、受教育情况、生活经验和人格状况,就需要不同的情况加以对待。同时,农民工群体的道德教育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次性教育就可以完成的,由于其自身素质以及流动性,其道德品质的提高和高尚人格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教育的过程中应该适应社会实践的客观情况和要求。

对于农民工的道德教育,应重视道德关怀。道德教育应满足农民工道德主体的需要,道德归根到底是人生活的一个方面,是为了人更好地生活而设。正如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所说:“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的好的生活,而不是对个人进行不必要的干预。道德是为了人而产生,但不能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生存。”[18]同时,道德关怀能够使农民工道德主体把一般的需要升华到崇高的道德需要,换言之,道德关怀要从尽量满足农民工的一般发展需要出发,引发其基本需要的道德情感,引导他们正确认识“自我实现”不能偏离社会的需要,只有让他们真实地感受到道德是他们的个体需要时,道德教育才能出现良性循环。道德教育还要从努力满足农民工群体的高层次发展需要出发,激发农民工道德主体高尚的道德情感。

我们的社会对农民工群体的道德教育真正能够从关怀出发,使其所感受到的是“爱心”、“关爱”,这时道德教育就具有了意想不到的结果——农民工群体的道德境界会升华到道德接受的自由阶段,即农民工群体对道德的接受既不是出于一般的社会道德要求,也不是纯粹的自我选择,而是已经将道德要求与自己的内在价值追求,与自己的主体特性相结合,构成了自我身心的统一,自我与社会的统一。[19]道德教育的重心,应该是在良好道德的社会环境中,农民工群体真正意识到道德教育的重要性,作到内外教育切实结合。

(2)道德修养。道德修养是道德人格完善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一种道德能否真正顺应社会发展,主要取决于它最终能否转化为社会成员自觉的道德修养。在高尚人格的形成过程中,外在的道德教育和内在的道德修养都有着重大作用,二者缺一不可。在道德人格形成中,通过外在的道德教育,从而最后形成道德人格。对于农民工而言,就必须克服自卑心理,相信自己具有无限的向善能力,不只把自己看作是城市生活中的客体,而应该就自己主动融入道德教育的过程中,将自己看作是道德教育的主体,相信自己是可以自我完善的。农民工的道德人格的形成,要靠外在的道德教育和内在的自我努力两个因素,这种由内向外的转化是一种客观的、必然的转化。农民工生活于社会之中,要与大量的人交往,在交往过程中他们不但受他人的影响,同时又对其他人产生影响。农民工道德人格的形成,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也是一项社会性的活动,接受道德教育努力进行道德修养,不但是对自己负责而且也是对社会负责。具体来说农民工进行道德修养就是要追求向善,有意识地培养与善的道德要求相一致的道德品质和情操,不断克服自己的意志、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弱点,改善和提高自身素质与善的道德要求达到一致。道德客观要求有着一定的不同层次,相应地也要求农民工群体道德选择和实践能力的修养必须由浅入深。同时农民工的道德修养还面临的问题,就是自身受社会消极因素影响而形成的道德品质与社会先进的道德品质之间的矛盾,是两种不同层次的道德意识之间的矛盾。农民工群体应该有自觉的精神,能够解剖和纠正自己,追求较高层次的道德品质。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农民工群体更需要“省察克治”[20]之功,经常进行自我道德品质的培养。

从道德修养活动所解决的两个问题来看,道德修养的实质就是现实社会中存在的两种或多种对立的道德势力的冲突和斗争在人们内心的反映。[21]农民工内心深处新旧道德观念冲突的问题,是不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解决,自觉长期开展内心正确道德观的培养是其对个人和社会的责任所在。只有坚决、积极地开展自我修养,同时使道德选择能力和实践能力不断提高,才能使个人达到至善,实现道德自我。

4 农民工道德自我的形成

农民工道德自我的形成是解决农民工问题最为关键、重要的环节,在此基础上使农民工道德主体达到个体至善和社会至善的统一。那么何为道德自我?在伦理体系中,道德自我便是个体内在德性的实体。道德自我的核心是如何建立自我内在自律的道德实体。道德自我的意义在于建立内在的个体德性的主体性,建立个体道德在完整的自我

结构中的主体性地位。由此,道德自我不仅应当是健全自我的有机构成,而且由于道德是作为人与动物相区分的重要表征,因而又是这个完整结构中的标志性的构成。对于农民工来说,如何真正形成道德自我?首先应该加强道德自律意识,那就是通过个体的道德修养建立道德自我。农民工道德主体进行道德修养的最终结果是达到的是“道德化的自我”,即道德调节所达到的完善的道德人格,从而实现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统一。修养不仅意味着农民工道德主体的自觉性与能动性,而且是农民工群体建立道德自我的主要乃至根本的途径。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修养的基本原理就是修身养性,也即“身”与“心”的统一。具体在农民工身上,由于其自身存在道德与非道德的双重性,其修养的任务就是以“心”的道德的主体性制约、战胜非道德的“身”,使其纳入道德的轨道,[22]真正实现二者的统一,以实现道德的价值,实现自身的价值。农民工道德自我的形成过程中还包含对善的追求,这种善的价值内在地包含个体的善与社会的善两个方面,二者是可以统一的。农民工个体按照伦理秩序的要求修身养性建立道德自我,实现道德上的善,而我们的社会应该使个体道德与道德自我建立的前提的伦理秩序具有善的性质,从而形成社会道德价值的统一,使农民工群体最终实现道德自我,从而实现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真正的统一,这也是对农民工问题的终极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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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 words:peasant-worker;ethical response

Abstract: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ociety,to some extent,the emergence of peasant workers promote social development,it has also impacted on the values,ethics and moralities of traditional society.It is no doubt that intensifying the ethical research and response for the problems of peasant-workers would be of great social reality significance.

The Ethical Response of Peasant-workers Problems

WANG Jian-zhan,ZHANG Rui
(Department of Society and Science,China Pharmaceutic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10009,China)

C 913.2

A

1673-2804(2010)06-0008-05

201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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