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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对我国的借鉴及启示

2010-08-15张喆

当代经济 2010年11期
关键词:信用机构日本

○张喆

(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我国中小企业在国内企业中占到99%,不仅增加了国家的税收并且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对GDP的增长有着巨大的贡献,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重大作用。然而,在中小企业逐渐带动国民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融资以及贷款担保问题始终是阻碍其发展的重要难关。其中,信用担保机制的建设与完善又是缓解融资难现象的先决条件,乃是重中之重。日本作为亚洲最早建立信用担保体系并且发展日趋成熟的国家之一,具有近70年的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的历史经验,分析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做法和特征对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担保机制和进一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特征

日本是较早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体系的国家,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融资予以高度重视,并且颁布法律法规加以肯定。健全的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是日本信用担保机构高效、有序发展的保证。概括而言,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具有如下特征。

1、立法先行是日本发展担保体系的首要举措

日本早在1950年颁布了《小企业信用保险法》,奠定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法律基础。在195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部门的职能和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继而在1958年又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现为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进一步支撑完善法规,为其分担风险。1963年通过了纲领性法规——《中小企业基本法》。至今,已经有30多部法律法规在施行,做到了“每建立一个中小企业机构就有一部法律颁布成为其依据”,形成了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为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现代化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2、两级信用担保体系分别是信用保险公库和信用保证协会

日本在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方面,制定了信用担保制度加以扶持。日本实行中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两级担保制度结构体系。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以非营利为目的,旨在对中小企业提供公共信用保证,并由中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地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险,保险比率为一。这种信用保证制度与信用保险制度的结合不仅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信用保险公库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双重保护,而且分散了担保机构承担的担保风险,共同担负起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职责。形成了独具日本特色的中小企业双重担保机制。

3、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多元化

担保体系资金来源方面,日本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保险公库以政府财政划拨资金为主,联合银行、大企业等资金所成立,这是担保机构的最高层,主要是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提供再担保。地方信用保证协会的资金一部分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公共社团和金融机构捐助,其中金融机构的捐助资金较大;另一部分是借入资金,主要由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财政以低息借给信用保证协会。从外部资金的组成来看,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资本金的构成结构为:国家占59%,地方政府占24%,金融机构占17%。也即国家和地方政府占83%,公共资金在外部资金中所占比例很大。这使信用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实行多元化投入,进一步缓解了中小企业资金供应链问题,更是日本独具特色的信用补全制度。

4、信用担保对象明确且担保费率低

根据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内容条款,其准确清晰地将信用担保对象规定为: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经营实绩的企业。显而易见,日本中小企业享受信用担保的条件极为宽松。另一方面,担保费率是担保活动的最要参考指标,直接影响到信用担保的覆盖率。日本官方公布的基本费率是上限,目前法定基本费率为1.3%。一般一个企业的信用保证限额为2亿日元,根据企业的不同规定作具体规定。承保金额的法定最高限额为基本财产的60倍,最低为35倍。

5、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十分完善

为保障信用担保制度体系正常运行,日本还建立了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规定信用保险公库只赔付信用保证协会70%~80%的保险金,一旦出现代位清偿,信用保证协会将承担20%~30%的保证责任。因而政府补助的损失补偿金为预期不能收回的权益的30%。日本信用保证协会对承保项目不是全额担保,而是根据贷款规模和期限进行一定比例的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分散风险,一般担保比例为70%。日本政府建立的这一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最终承担了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信用保证业务的风险,保障了金融机构对信用保证协会投入资金的安全。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现状分析

中小企业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作出的贡献越来越大,是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从深层次看,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发展中的体制、发展中的市场,整个社会的市场体系还处于一个空白、缺损和落后的状态,特别是信用担保体系的缺损,这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因素。目前在现阶段,我国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机制存在以下问题。

1、我国信用担保的法律环境仍需改善

在我国,信用担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9年根据国务院指示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2000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下发的《关于建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1]198号)、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和2002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近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七部门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仔细翻阅上述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法规,再对比日本的中小企业法制体系,不难发现,我国有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办法,但是这些部门规章缺乏深度,没有针对性,难以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提供实践性、有效性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其中《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有关信用担保的四个条文,实际在运用中操作性不强,应该有配套操作措施。《担保法》虽然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中小企业的权利和国家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制度措施,但对中小企业标准、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的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许多问题未作具体规定。《担保法》是以维护债权人利益为立法目的的,对担保人权益的保护不够。由此导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缺乏有效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顺畅融资的基本保证。总结对比发现,日本是各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是与日本高度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日本政府采取的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分不开的。由于我国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环境建设方面起步较晚,应具体着眼于信用担保实施的细则,而不仅仅局限于框架,在立法角度上应该致力于规范担保行为而非担保机构,从而使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走向法制化。

2、担保机构缺乏直接监管部门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尚未有任何法律明确认可的监管部门。从中央看,没有明确的部委进行统一管理,出现多头监管,如财政部负责对担保行业的风险控制和损失补偿进行研究,建设部负责管理住房置业担保,农业部负责农业担保,发改委负责中小企业担保等。从地方看,各地区千差万别,担保机构的主管部门分别为财政局、乡镇企业局、经贸委等,各机构的章程、担保办法、管理体制也各不相同。

3、担保机构资金来源单一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来源有政府预算拨付、民间投资和社会募集,国内外捐赠较少。其中担保机构主要是政府一次性拨款构建,民间资本主要是私募但份额较少。大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主,只有少数地区设有民营担保公司。地方财政担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入,规模又小,缺乏资金补偿机制。而各地政府的财政压力普遍较重,可以拨付的毕竟有限,故担保机构的资金存在局限性,进而一旦面临企业破产贷款难以收回的情况,就可能导致倒闭。而在民间筹集资本这块,主要是通过进入证券市场筹集资金。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是: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主要聚集的是国有大型企业,国家对企业利用债券市场进行融资的规定十分苛刻,只有国家重点大型企业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才有希望获准发行企业债券。但对中小企业而言,“二板市场”(即股票交易的第二市场)仍然门槛较高。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基本上没有对中小企业开放,由于条件比较苛刻,中小企业通常不具备在资本市场筹资的资格与条件,所以对包括通过股票和债券等直接渠道进行融资就非常困难。因此,我国金融体制决定着中小企业的命运。

4、缺乏风险担保补偿机制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没有建立起完善的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由于银行的信贷管理机制和风险规避机制造成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不能合理分担风险,导致我国担保机构承担了过多的担保风险。而贷款损失的绝大部分要由政府来承担,这不仅大大增加了政府财政负担,同时也失去了对银行道德风险的约束。

三、完善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制的建议与展望

从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经验来看,对比我国和日本,两国在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方面的起点不一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不是政府行为,而是政府扶持下的担保机构的市场行为,日本政府尤其在政策性融资扶持措施方面给予担保机构较大的支持,采用政策去引导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针对上文中我国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要加快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应尽快通过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营造中小企业良好的融资环境。结合外国的经验启示,我国应尽快起草立法,研究制定和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及相关实施细则,该法规必须明确界定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业务性质、组织机构、资金来源、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损失补偿、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使中小企业的各种融资渠道都有法可依。该法律的制定内容将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规范管理,促进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2、建立信用担保风险防范机制

必须建立起地方和中央有机联系的风险共担机制。应由政府出资加快建立省级和中央再担保体系,建立起担保以城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级为基础、中央为省级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保险及为尚无省级信用担保机构的城市提供再担保服务的上下一体的多层次担保机制,形成基层—地方—中央担保与再担保有机结合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另一方面,对担保机构而言,由于没有通用的对中小企业的信誉量化平台,导致银行害怕担保。商业化手段并不能完全控制和规避风险,因此通过政府再担保来转移风险,从而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是十分必要的。日本政府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公库通过适时地为中小企业信用协会提供再担保和再保险,从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发展的可持续性,为我国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扩宽担保机构的资金筹集渠道

面对全球性的次贷危机,中央政府拨款4000亿在国内企业上拉动内需,而这仅仅是一个风向标,该项资金的主要用途都在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上,而中小企业得到的拨款却少之又少。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要成立以政府担保为导向,通过在财政预算中定期投入、定期拨付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启动资金和补偿资金问题,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多种形式并存的信用担保体系,多种渠道筹集担保基金,逐步形成省、直辖市,经济特区、地(市)、县(区)纵横交错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网络,为各类中小企业融资牵线搭桥。政府对信用担保机构进行大力的资金支持是关键。

4、加大政府方面的宏观扶持

由中央政府提供对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长效型的支持。具体是设置较低的贷款担保利率,由担保公司和政府设置的负责民间贷款的担保部门签署协议,此协议必须附有中小企业公司的贷款合同。所有的贷款担保由中央政府再保险支持。如果担保人的营运或者财务状况降低到一定标准,或者政府部门认为担保人财务出现问题,政府就有权采取措施确保担保责任的转移或直接向发放贷款企业偿付。

5、担保方式创新性建议

鉴于我国的国情与日本的本质差异,针对我国中小企业自有的组建特色,提出以下创新性建议。

(1)转变企业担保模式为个人担保。对我国中小企业而言,其经营实体大多为私营企业,通常是一人扮演所有者和经营者这两个角色,针对银行的风险操作,银行可以根据其企业法人的个人信用记录来判定是否发放贷款。例如,可以为借款企业在其贷款银行设立一个保证金账户,定期向该行的账户中存入保证资金,并且签订协议,要求在贷款未偿还期间不得随意支取,从而起到防范道德风险和弱化信贷风险的作用。这种强制性的储蓄措施将企业担保缩小至为个人担保,在国外并不罕见。

(2)转变企业担保模式为群体担保。我国中小企业还普遍存在一种家族垄断性经营模式。针对这种连理树型的企业,可以利用其直系亲属或者旁亲的财产对中小企业进行担保。这样一方面减少了商业银行的监督取信成本,另一方面也缩减了银行的放贷风险。企业主由于受到亲人的制约,恶意逃债的现象一般不会发生,因而群体担保的方式能更加激励中小企业的还款意愿,降低银行的贷款风险。

(3)建立中小企业网上诚信系统。在网络高速发展的今天,为了确保银行以及担保机构的信贷资产安全,控制信贷风险,减少坏账、呆账率,必须建立中小企业全国联网的搜寻系统。对于信用丧失的企业以及冒名企业可以进行有效的行业规避。该系统可以将企业法人及主要经营管理者的信息信用录入数据库,当需要数据时,只需上网搜寻企业信息即可。这样不仅可以防控银行的风险,提高银行的贷前调查效率,而且可以遏制犯罪率的增长。

(4)开展企业、银行、担保机构共赢机制。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放贷、审批是银行业加快产业调整转型的坚实有力的一步。政府应该制定相应的政策,引导协作银行在风险分担和业务开展上积极地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在合作中促进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之间的业务创新。同时政府要建立定期的补偿基金制度,给予担保机构税收方面的优惠和减免,补充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

总之,建立健全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制与缓解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密不可分,两者相互推进、相辅相成。由于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起步较慢,缺乏良好的金融环境支持,参照日本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发展现状,在我国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实施政策反哺极为重要。

[1]彭十一: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J].商业时代,2007(35).

[2]刘进、吴东作:日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经验及启示[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

[3]彭超平、梅强:中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比较及借鉴[J].当代经济,2008(9).

[4]张淑云:借鉴日本经验构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制度体系[J].财会月刊,2008(33).

[5]杜凯华: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J].日本问题研究,2007(2).

[6]王丽珠: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国际借鉴——以日本为例[J].国际金融研究,2009(7).

[7]张霞: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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