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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本质与罪刑法定原则

2010-08-15

关键词:立法者罪刑法定

左 勇

刑法的本质与罪刑法定原则

左 勇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对人权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在我国,要真正贯彻好罪刑法

定原则,必须对“刑法”的本质进行科学理解和把握,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本质;实现;目的和任务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罪刑法定原则是资产阶级推翻封建罪刑擅断的重要成果,是现代法治国家刑法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从法律角度上来说,它旨在对随意剥夺公民权的国家权力进行限制和对公民合法权利加以保护。罪刑法定在刑法上主要表现为对立法权和司法权的限制,此即以法律限制容易张狂的权力,从而使个人自由、权利得到保障,使个人的聪明才智安全得以发挥,奉献给社会,并在促进社会发展进步中实现个人的理想和价值[1]。就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言,它要求国家对公民人身、政治、生命等基本权利进行剥夺之前,必须事先作出明确规定,并依照有明确规定的法律进行定罪判刑,不得任意对其进行处罚。就保障公民权利而言,则其主要体现在其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原则上:法律不溯及既往;禁止事后用法;反对绝对不定期刑;禁止对刑法进行类推等。这些原则作为罪刑法定原则所要贯彻的基本理念,有其重要的意义。但要从真正保护公民人权意义上来讲,由于其是机械性的规定,在对现实行为具体适用刑法时,还需要法官对刑法加以认真理解把握和正确运用,才能较好实现刑法的目的。于是,就产生了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理解的需要。鉴于此,在前面几个原则的基础上,学者又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善,旨在进一步对罪刑法定原则提出实质性阐释。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刑法应具有明确性[2]、合理性和完备性。所谓刑法的明确性,即是要求刑法对其所规定和调整的行为必须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公布,并且其含义必须明确,不能让人产生歧义。所谓合理性,是指刑法的规定必须合理,有学者将其称为“必要性原则”[3]。即国家是否要对某一行为确定为犯罪并在刑法中加以规定,都必须以必要为原则界限,不能由统治阶级随心所欲;其另一含义是统治阶级在制定刑法的过程中,既要考虑保护人权的需要,又要根据社会的变迁对旧有的不适应新形势下实现刑法任务的条文作出及时的修改,这是现代法治精神和理念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完备性重在刑法的规定应尽可能完备,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法外用刑的情况。尽管如此,也还是不可避免法官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存在着如何对法律进行正确理解和适用的情况。这在很多时候就需要对法律的立法本意进行准确把握和理解。

二、刑法本质的含义及其对罪刑法定原则实质意义的阐释

通说关于刑法的本质认为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对于此观点,有如下问题需要探讨:其一,既然是刑法的本质,就应该和其它法律的本质有所区别,按照马克思关于法律的本质的观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是法律在本质上的共性,而刑法的本质既具有一般法律所共同的本质属性,也理所当然应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这种观点自然没有反应出刑法与其他法律本质属性的差异。其二,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是反映出了其在政治上的本质属性,而没有突出其作为法律意义上的本质特性。鉴于此,将刑法的本质归结为是如何对人们最基本的权利进行剥夺规定的法律较为可取。这样归结的好处在于:第一,它与通说将刑法的阶级本质的表述不相矛盾,刑法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第二,这种表述又能体现出刑法和其他法律的区别,刑法是所有部门法中最为严厉的法律,这体现在它可以对人的最基本的人身权利和政治权利进行剥夺,甚至可以剥夺人的生命,除刑法以外其他任何法律都不具有这一特权。其所以是最为严厉的法律,也因为罪犯对刑法的违反。实质就是对社会上人们最基本的权利和秩序的侵犯。

刑法的本质,可以从两个层面加以把握:第一个层面,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按照卢梭的观点,法律是人们通过契约而进行的相互之间的约定,人们为了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他人随意侵害,而将自身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国家行使,意图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更为可靠有力的保护。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的观点:法律应当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的有效行使,而不能无故限制和剥夺公民的自由。两种关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自由的关系的观点,契合于刑法不得随意剥夺公民个人的自由和权利,相反,是要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这种保障是通过对于非法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惩罚—刑罚来实现的。这也就是说,统治阶级制定的刑法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纯粹出于自己利益的考虑。从某种意义上讲,刑法也是一种市民众意的体现。作为最为严厉法律的刑法,在其制定和适用上,都必须以必要为前提(谦抑原则)。换句话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不仅仅在于从形式或制度层面上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剥夺必须要有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上的根据,更是要求作为统治阶级意志体现的立法,也必须体现最大多数人的意愿,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和自由。某种行为是否需要将其规定为犯罪,以及对其进行刑罚处罚限度等都必须以有现实必要为原则,不能任意确立或根据部分人的意愿制定。否则,刑法就会违背其宗旨,造成对公民权利的恣意侵犯。第二个层面是,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刑法,其表现形式可能不只一种,加之刑法条文本身的固定性,无法做到对现实生活的每一个细节加以完全规定。这就要求刑法适用者在适用刑法条文时,需要根据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量。如果一部制定较好、较为完备的刑法,到了法律适用者手中,故意将其含义进行歪曲甚至篡改,或由于刑法适用者的法律素质不高,未将其立法原意吃透,都会出现行不当罚—要么严刑峻罚,要么放纵犯罪,这种与刑法目的背道而驰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刑法滥用的危害性远远大于刑法制定的本身。因为刑法的不足可以通过补充立法或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加以弥补,但刑罚的不当适用是不易被弥补的。从以上可以看出,刑法的本质从其所体现的广大人民的意志的角度来说,是民意的直接体现;而要真正做到这一点,实现刑法的任务,还需要法律适用者对刑法精神和实质有很好把握。

从以上关于刑法本质的探讨,可以进一步得出,要真正实现罪刑法定原则,更好地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刑法的内容或者形式就不应仅仅局限于单一的一部刑法典之规定。这就得要对此处的“刑法”内容做广义理解。它包括刑法典、特别刑法、附属刑法、甚至必要的司法解释等。但同时也应注意,在对刑法适用的过程中,对于一系列“刑法”的适用,应该有一定的先后顺序规定。例如,位阶关系的考虑,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再如,司法解释只能在不和刑法规定相抵触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只能针对具体个案适用等。这样可以防止适用刑法时造成的混乱现象。之所以需要对“刑法”的适用做出如此规定。从理论上讲,这是刑法必要性原则的具体体现,防止因刑法适用上的不统一而造成适用上的不公,造成刑法威性的降低。从现实角度看,这有利于刑法对迅速变化的现实情况做出及时调整和规范。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刑法也是如此,如果将刑法所做出的这种理解能够运用得好,这对刑法的正确适用、刑法任务的实现以及刑法理论的发展将会产生很大推动作用。反之,其负面作用也是相当巨大的,会造成对人权和自由的无端侵害,同时也会成为不良政体推行其专制的借口和理论依据。那样一来,刑法的实际效果可能会和其所期待的价值背道而驰。于是,怎样在多元化的刑法机制下真正实现刑法的价值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三、刑法的制定本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

要真正实现刑法的价值就必须了解刑法与立法者的关系。从功能上讲,刑法的价值在于最大限度地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其表现为对无辜者的保护和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破坏者的依法惩处两个方面。刑法是统治阶级通过立法者以法律的形式对其意志和利益加以反映,立法者所制定的刑法的价值取向反应在刑法的规定上。需要说明的是,立法者与法律制定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立法者是某些个人或集团意志在法律制定上的代言人,也包括在制定法律时代表他们自身的利益;而法律制定者是根据立法者的想法和意愿,将它们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的工作人员,他们自身在法律起草和制定过程中没有单独的意志和利益。现代刑法的价值要求刑法应尽可能体现和反映最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这就要求在制定刑法的过程中,要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刑法的制定。从现实操作上来讲,要让每一个人都实际参与刑法的制定显然不实际,只能通过人民的代表代为行使立法权,但这种代表的选择机制必须是公正和透明的,这才能最大限度体现和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四、刑法司法本质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保障意义

为了更有效的保障刑法价值的实现,司法工作人员就必须严格依照立法者的意志适用法律,而不能对刑法有任何主观意志和利益因素的介入,否则就会导致刑法所代表和体现的价值得不到有效维护。为了防止这种现象产生,必须尽可能杜绝两种情况发生:一是司法工作人员出于自身或其他利益方面的考虑,有意对立法者制定的刑法作违背其旨意的歪曲;二是司法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忽略对立法意图的“在意”。司法工作人员应怎样适用刑法才是合理合法的呢?司法工作人员要做到正确适用刑法,一方面既要严格按照立法意图去适用刑法,有时也需要他们在不改变立法原意和精神的情况下,发挥其对刑法规定不足的补充和完善作用。也就是要求法律适用人员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不能带有个人利益和私心的考虑,从而按照刑法的条文去加以运用,而在没有具体条文规定的某些细节问题上,要根据刑法的本意去适用它。这也就是刑法实质解释,这种解释有助于法律适用人员对刑法精神的更好把握,使刑法在适用时不至于偏离其所保护的价值轨道而且又能有效运行。例如,在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未列举到的绑架行为是否属于无限防卫的对象问题,如果严格依照法律的字面意思就不能将其作为无限防卫的对象,但显然,这不是立法初衷,是对刑法的不正确理解。

总之,要使罪刑法定原则真正有效贯彻实施,首先要把握好刑法的“保障公民正当权利和自由”的刑法本质,再从刑法立法和适用两个环节上去加以规范和完善,才能实现刑法的目的和任务,真正实现刑法的价值。

[1]许发民.刑法的社会文化分析[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98.

[2]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2.

[3]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M].2003:9.

D914

A

1673-1999(2010)18-0044-02

左勇(1971-),男,四川岳池人,硕士,西华师范大学(四川南充637009)法学院讲师。

2010-05-06

四川省教育厅青年基金项目(项目编号:08SB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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