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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市居民社区意识刍议

2010-08-15苗俊玲

关键词:居民单位社区

苗俊玲

我国城市居民社区意识刍议

苗俊玲

社区意识是社区建设的关键,培养城市居民社区意识是建设社区的一项重要任务。追溯了社区意识对社区发展的重要性,探讨了我国城市居民社区意识淡薄的原因,提出了培养城市居民社区意识的途径。

城市居民;社区意识;缺失

加强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发展,是我国社会发展与管理模式创新的重要特征。而社区意识又是社区建设的核心,社区意识有利于推进社区建设,提高居民参与社区活动的积极性,最终促进社区建设和发展。

一、社区意识对社区发展的重要性

社区是生活在一定地域内,发生各种社会关系和社会活动、具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的人群所组成的相对独立的社会实体。意识是人体对周围世界的反应,是人类对生活环境的一种态度、情感和认知定势。社区意识就是社区居民对社区环境的情感和认知。在社区的三要素——人口、地域、认同感和归宿感中,最核心的要素决定了社区建设和发展。人口要素不是社区的核心,因为任何组织都是由人组成的,都是依靠人类的生产和生活实践得以存在和发展;地域因素也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使地域的组合更具有灵活性,人们对特定地域的依赖也在逐渐缩小,在不同空间地域中的人们可以参与同一种活动。认同感和归宿感是社区的核心要素,在社区中,人们需要的是一种能使人们一起行动的共同的目标和价值取向,它让社区居民感觉到社区共同体的存在,所以社区意识的核心要素是社区居民对社区的情感依赖。

将社区意识的核心归纳为社区的情感依赖是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的。德国社会学家滕尼斯第一个将社区作为一个专有名词提出,在他定义的社区中,包含着人际关系、道德义务、社会凝聚等心理因素。美国社会学家帕克在研究城市的过程中概括了社区的三个要素:人口、人和地域的关系以及人际关系。美国社会学家乔治·希勒里发现对社区的大部分定义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是人群、社会互动、共同纽带和地域[1]。可见,这种归纳在学者们的论述中都可以见到。

社区建设的发展过程也证明了社区的情感依赖对社区发展的重要性。西方城市社区建设首先出现在欧洲的一些工业化较早的国家,从18世纪后期德国汉堡市实行的分区助人自助的救济制度,到英国伦敦的慈善组织协会,再到19世纪80年代出现在英、法、美等国的社区睦邻组织等,都是为了解决工业化所带来的城市贫困问题而出现的,其目的都是尽可能地在社区基础上改善社区居民的生活条件。社区睦邻组织以及后来的办企业、创造就业机会等活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居民的生活状况,但是,这些项目或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帮助社区摆脱贫困的目的。20世纪50、60年代,人们逐步认识到贫困不是简单的某一个因素的结果,而是由一系列问题所导致的,它需要在社区层面上进行全面的解决和协调,特别需要通过穷人本身的参与来达到改善社区环境、培育有真正生命力的社区的目的。社区建设要从基层做起,赋予群众对于影响其生活的公共事务以自我决策的权利,这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因此,此时的社区建设开始强调广泛的社区参与,开始注重对居民自强自立精神的培育,以提高其自信心和归属感,从而提高解决社区问题的能力。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建设的重点放在了社区的住房、就业、学校等基本设施的建设,而到了20世纪后期,社区建设的重点则放在了居民自强自立精神的培育方面,放在了以人为本、促进社区全面进步和发展方面,侧重于社区居民的组织以及人际关系的协调。

可见,西方社区发展的过程是一个以改善居民生活为导向,并逐渐积极吸纳居民参与的过程,居民的社区意识正是在社区的发展过程中自然成长的。对我国而言,社区建设仅注重对现有体制作一些修补是不够的,其核心是培养居民对社区的归属感。只有居民对社区有了认同,有参与社区建设的愿望,社区的问题才能得以解决。所以,社区意识对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意义重大。

二、我国城市居民社区意识缺失的原因

当前,我国城市居民社区意识缺位现象非常普遍,直接表现在社区居民的参与意识不高。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社区职能厘定不清

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社会管理模式也从“大政府、小社会”向“小政府、大社会”转变,与此相适应,行政管理体制也进行了大规模的调整,带有很强行政性的单位体制也逐渐解体。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位,由于承载了太多本应由社会承担的一系列功能,如医疗保健、住房公积金、生老病死、孩子上学等,致使国家财政负担越来越重,单位自身也面临着亏损、破产。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单位也不得不重新构建,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多种经济成分逐渐发展起来,传统单位体制在解体、重建的过程中,要求单位职能和社会职能的区分更为清楚,这就意味着传统单位体制承担的部分职能交还给了社会。那么,社会该如何承担这部分职能呢?于是,社区便应运而生。

社区的兴起是为承担原来单位承担的部分职能,那么这部分职能如何定位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委会是基层群众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如何实现自我教育、管理、服务,该法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社区承担的职能范围的伸缩性就非常大,而在实际生活中,社区承担的职能主要是协助政府服务的填表格、建档案、出具证明材料、代收费用等行政性工作,反而没有时间去落实《居委会组织法》规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相关的基本工作职责。因此,社区职能是什么,从城市社区来看,好像是老人和儿童的服务场所,对与在单位工作的人员来说,对社区的认识仅停留在字面意义上,社区归属感也就无从谈起。

另外,单位承担的职能明显高于社区,“一个不容否认的事实是,城市中的绝大多数人仍然生活在单位体制之中。改革开放后单位体制的发展虽然存在较大差异,但对于单位员工来讲,养老、福利、住房、医疗等都由单位承办,人们对单位的依赖程度明显高于社区。从2003年的调查数据来看,全国有42.3%的城市人口居住在单位社区中,近35%的城市人口居住在新型社区中。”[2]由于单位承担的职能明显高于社区,员工的养老、福利、医疗、住房都依赖单位,因此,社区居民产生的是对单位的认同感,而不是单位所在的社区。单位提供的条件不能满足单位居民的要求,单位居民可以选择调换工作。但是,社区提供的服务如何,人们通常不会去认真考虑,因此居民的社区归属感也无从谈起。

(二)政府职能偏离,行政干预性强

我国城市社区的发展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发起过程,与西方自然发育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从1987年民政部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城市社区工作座谈会之后,社区的发展就借助于行政部门的推动。1991年5月,国家民政部提出“社区建设”的概念;1998年,国务院又提出“推进社区建设”;1999年,民政部正式启动了“全国社区建设实验区”工作;2000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正式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3]。从社区的发展过程来看,我国社区的推进及发展都依赖于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动,而且社区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问题,也有相应的行政机构来参与帮助解决,所以城市社区的发展带有较强的行政性特征。

政府的大力推动虽然对社区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也导致了社区管理问题的出现。社区居委会与街道的关系理不清楚。社区居委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的职责是管理辖区内的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街道办事处是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派出机关,具有强烈的行政性特征。街道办事处在社区层面上作为政府组织接受市、区政府的委派管理社区公共事务。二者的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是有区别的,街道侧重于管理、指挥、协调、服务、知道和监督等职能;社区居委会侧重于具体的服务内容,比如提供文化教育、公共医疗、绿化环保、就业咨询等各种服务。但在现实中,社区居委会承担了太多的行政性任务,街道对社区的指导也变成了指挥与命令,居委会丧失了自治功能,街道变成了一个集行政管理、社区管理于一体的综合性机构,几乎包揽了所有的公共事务,而社区则变成了一个行政性较强而服务性极弱的组织,居民对社区的了解和认识非常少。

(三)社区建设自身存在的问题

如上所述,社区的主要职能是提供社区的公共服务,由于社区建设自身也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并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服务。首先,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受制于资金限制。由于社区居委会基本没有财政收入,其办公经费和成员的工资、补助基本上都是由街道办事处来承担,居委会的收支又来源于上级政府的划拨。因此,社区财政不能独立,社区提供的公共服务必然受到影响。其次,由于社区要求的不一致也使社区提供的服务受到影响。由于居民文化层次的参差不齐导致居民的要求呈现多样化,有的注重基础设施建设,有的强调医疗服务,有的侧重于社会救助等,不同的需求让社区工作者难以应对。最后,社区缺乏居民参与的渠道。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对社区管理提出问题是需要畅通的渠道的,如有些社区开展了居民论坛、居民听证会、院落自治等,居民通过这些组织可以合理表达自己的愿望与要求,而大多数社区并没有开展这样的活动。

上述三方面直接显示了社区的凝聚力,当居民的利益需求得到相对的满足后就会有再次参与的愿望,社区意识增强。

三、培养我国城市居民社区意识的途径

(一)健全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机制,提高居民参与热情

社区居民由于年龄、健康状况、受教育程度、收入水平等存在差别,因而其利益需求也存在较大差异,一旦这种利益需求不能得到满足,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就会降低。从我国社区建设的现状来看,当前我国的社区建设存在着公民利益表达的渠道不畅、社会功能有限等问题。为此,当务之急是进一步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建立合理、通畅的民意表达和利益传递的渠道。

一是完善社区居委会自身的制度建设。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社区居委会是一个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委会成员应由社区居民通过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我国社区建设存在着行政干预较强的特征,社区本应由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变为上级政府的直接干预,社区的自治职能无法发挥。因此,要加强社区自身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完善其自治职能,坚持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社区的事情由社区居民自己来定夺。

二是要开发各类利益表达渠道和方式。对于社区居民意愿的顺畅表达,仅通过加强社区自身的制度建设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通过社区居民自身来提出问题。因此,社区组织要通过多种形式,疏通社区居民利益表达的渠道,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当社区居民的参与意愿得到重视和实现后,其参与的愿望就更加强烈,对社区的归属感也会随之增强。

(二)整合社区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提升社区凝聚力

社区资源是指一个社区内可以运用的资源和各方面力量的总和,是达到社区组织目的、解决社区问题、推动社区建设和发展的载体。然而,由于社区财政受制于政府,社区发展投入不足,使得社区资源不能有效满足社区居民的需要,社区成员不得不向外寻求资源,满足自我需求。因此,要提高社区资源的利用率,就需要社区之间相互联合。比如:几个乡镇共建一个自来水供应联合体,几个相邻的社区共同兴建一个垃圾处理联合体等。这种联合可使社区与社区之间实现资源共享,对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4]。

另一方面,社区属于公共产品,对于数量有限的公共产品,如何加以维护和爱护,是社区建设的重要问题。很多居民都选择做“搭便车”者,仅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不考虑“搭便车”行为的后果,使社区现有的资源得不到维护,反而加剧了资源的破坏程度。社区居民的“搭便车”行为,主要是社区意识的缺乏。而社区意识的形成,可以使社区居民由陌生而变成邻里守望互助的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拉近,共同的兴趣和爱好得以培养,人们基于共同的社区意识而产生的对社区的依赖感和价值认同,会使得社区居民的行动成为理性自觉的行动,主动爱护公共产品,主动承担对社区的义务和责任。

(三)开展社区活动,提升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

居民的文化素质问题是社区文化建设的核心问题。提高居民的文化素质,既是社区文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社区文化建设的人本化价值取向,同时也是社区文化建设的战略选择。目前,城市社区居民的文化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城市社区要尽可能开展多种形式的社区活动,以提高居民对社区的认识,增进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活动是社区成员相互认识、相互交流的重要场所。在城市社区中,社区居民由于文化层次、兴趣爱好等的不同,居民很少在一起交流、活动,很难形成一个熟悉的生活场景,因此,社区应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多元文化和心理需求。社区可以针对不同的年龄层次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既能满足少年儿童的娱乐需求和青年人学习和休闲的需要,又能满足老年人的消遣需求。在不同的活动形式中,居民的文化素质和道德素质得以提升。这样,社区居民的“搭便车”行为就可以得到自觉遏制,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也得以培养。

总之,健全社区的利益表达机制,把社区资源整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社区活动,让社区居民形成自觉参与社区事务的习惯和意识,是培养城市居民社区意识的可行之路。

[1]高鉴国.社区意识分析的理论建构[J].文史哲,2002(5).

[2]王凌曦.中国单位社区的发展历程[J].理论导报,2009(5).

[3]杨敏.作为国家治理单元的社区:对城市社区建设运动过程中居民社区参与和社区认知的个案研究[J].社会学研究, 2007(4).

[4]王珊.德国社区管理对我国社区发展的启示[J].大视野,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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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1999(2010)16-0036-03

苗俊玲(1976-),女,山西陵川人,硕士,燕山大学(河北秦皇岛066004)文法学院行政管理学系讲师,从事行政伦理学研究。

201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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