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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说理在检察执法工作中的运用

2010-08-15谷鑫鑫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1期
关键词:法理检察工作办案

文◎谷鑫鑫

释法说理在检察执法工作中的运用

文◎谷鑫鑫*

我国《宪法》对我国国体的定位是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一贯宗旨和一切工作的终极目标。曹建明检察长多次强调:“检察工作必须始终注重保障民生,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何把履行检察职能和关注民生问题更好地结合起来,是做好检察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结合点和切入点。要增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意识。”[1]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颁布的检察官誓词“四忠于一恪守二维护”,“忠于人民”位列其中,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检察工作宗旨。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开展充分的释法说理,在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同时,充分照顾涉案当事各方的诉求,妥善处理、尽量化解涉法涉案矛盾,对于实现“最大程度激发社会创造力,最大程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程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的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开展释法说理的意义和作用

法谚有云:所谓法律无外乎法理与人情。释法说理,就是在执法工作中,以人性化的方式和技巧,在准确把握法律,严格执法的同时,解释法理,说清事理,讲明道理。既立足法律原则,又顾及世情人情,化解人怨人怒。

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广大检察人员准确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的内涵,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检察工作中的释法说理,就是在依法履行公诉、控申接待、反贪自侦等法律监督职能时,以适当的方式,向报案人、证人、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等相关人员解释法理、说明事理、讲清情理。释法理,重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执法,定纷止争,有效化解群访群诉。说事理,就是说清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分清是非。讲情理,则是在说清应当遵循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公序良俗时,进行道义教育,增进理解沟通。

通过对案件嫌疑人进行适当得法的释法说理,使涉案人员能够理解接受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案件受害人进行适合得当的释法说理,使其客观反映案件情况,尽量缓解化解激愤情绪。对证人及相关人员进行适度得体的释法说理,可以消弭疑虑、戒备、对立情绪,自觉配合检察机关查明案件真相。对其他群众和社会舆论进行适宜得当的释法说理,可以及时澄清事实,明晰法理情理,防范谤言谣言。既可以避免以讹传讹造成不必要的误解和麻烦,同时,也可以减少恶意炒作和信访投诉。对于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提高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和满意度大有禆益。

二、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开展释法说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接待群众来访、报案、投诉开展释法说理

群众来访检察机关,大都是咨询、上访、报案或者投诉。根据来访者的目的、诉求,对口接待。总体要做到满腔热忱,态度诚恳,认真负责,以实际行动践行“忠于人民”的承诺。具体释法说理要因人而异,把握因案释法,因情说理。

1.接待群众咨询时,应耐心地倾听群众反映的情况,帮助其全面分析咨询事项的因果关系,定准所咨询事项的性质,与其推心置腹地掂量利害得失,释清法律依据、所采取的法律步骤及可能面临的法律责任和后果,为其提供最佳处置建议。

2.接待群众上访,特别要注意慎重。来访者大多是因诉求未获满足或对检察机关、某些工作人员的做法不满,心中颇有怨怼。其中不乏上访老户、缠访高手。此时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安抚和说理工作。首先针对其诉求,说清事理,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程序,对一些胡搅蛮缠的人,也要对上访人就遵守信访纪律和信访秩序进行释法说理教育,以理服人,以法育人。

3.接待群众投诉时,需要格外谨慎。因为,此时检察机关本身就是其诉求责难的对象,处置失当,适得其反,越抹越黑。对投诉检察干警执法态度不好、工作能力欠缺、办案质量瑕疵等问题,要立足化解矛盾,着力与当事人沟通,化解不满情绪。对投诉属实或基本属实的,本着闻过则喜、知错必改的原则,表明态度,真诚道歉,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当事人,求得理解谅解。

4.接待群众报案时,要以严谨负责的态度,详细厘清所报案件内容、性质和来龙去脉,对属于本部门受理管辖的案件,首先要提醒报案人必需如实反映情况,并详细告知相关的法律程序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要解释清楚管辖权限,介绍其到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报案。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应当接受案件并将案件移送主管机关,同时要及时向报案人说明原委,将报案人介绍到相应机关继续反映情况。重大案件,如应当采取紧急措施首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无论内管或外管都应协助报案人做好对接工作,不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一推了之。

(二)在案件受理、立案审查、采取强制措施时开展释法说理

此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开展有效的释法说理,充分掌握各种情况,特别是洞悉、研究隐藏在案件中的种种玄机,充分顾及案件当事人的关切和权益。就检察业务本身而言,借此可以提前介入、未雨绸缪,为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及将来的庭审工作做好准备,以确保办案质量,时刻掌控主动,确保全胜。

1.侦查部门在决定对相关案件进行立案审查期间,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期间,应向犯罪嫌疑人、证人及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案情。对犯罪嫌疑人及时提讯以核实案情,应告知其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陈述申辩、聘请律师、核对修改调查笔录等权利。查证、补充相关事实证据时,应向证人及相关人员说明对其讯问或询问的缘由和依据。告知其依法应当配合调查、如实反映事实真相、提供相关涉案材料的义务。特别要告知其如作虚假供述、伪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应该承担的道义和法律责任。

2.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对决定不予立案的案件,或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构成犯罪,可以免于刑事处罚而撤销的案件以及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对不予批捕的案件,应分别向控告人、报案人、受害人或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说明具体理由,重点立足事理法理,着力沟通理解,力求达成共识。对一些罪行轻微或非罪有错的案件当事人,虽不够刑事处罚,于情于理、于法于纪,都应当对其进行治安处罚或纪律处分的人员,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主动与公安、纪检、监察等有权部门协调对接,并将此举的依据、道理向各方利害关系人及有权部门说明清楚。以充分发挥法律的制衡调整功能,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最大程度增进社会和谐。

3.反贪侦查部门在对当事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应充分注重保障人权。应重点对当事人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当事人在此期限内应当注意的事项。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自由权是最大的人权,这不光对当事人和其亲朋十分重要,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名流、大腕,职务犯罪中位高权重的贪、渎分子,对社会层面也会构成重大影响。因此,检察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向其亲属、原工作单位说明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期限和地点,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对一些重大案件、重量级人物,还要在一定的范围,采取适当、适度、可行的方式,就此进行针对性的释法说理,以正视听,以免引起无谓的喧嚣,维护社会稳定。

(三)在执行追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任务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追逃和追缴赃款、赃物历来是检察机关执法的难点。特别是办理涉及职务犯罪的案件时,尤为如此。而此时,对涉案关系人、犯罪嫌疑人亲属朋友开展适时有效的释法说理工作,法理攻心、道理入心的战术,赢得其亲属、知情者、关系人的理解、配合,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亲情是人世间的第一情谊,是深深植根于亲人血脉灵魂的至诚至爱。犯罪嫌疑人与其至爱亲朋也是如此。在“追逃”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想方设法对在逃嫌疑人的亲朋好友进行案情说明、法理诠释,以诚挚的关爱、推心置腹的开导,帮助其打消顾虑。同时,既要让他们了解当事人逃避制裁的严重后果,脱逃在外对身心的危害等,又要让他们明了,帮助犯罪嫌疑人逃跑,以及资助、隐匿、知情不举要承担法律责任等道理、法理,动员他们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或提供相关信息。

2.在追缴赃款、赃物时开展释法说理,向赃款赃物持有人说明追缴的理由、法律依据,调查清楚赃款赃物持有人持有过程、原因,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通盘考量,通过法律后果、现实意义等方面动员不同身份、不同情况的持有人积极向办案机关缴纳赃款赃物。

特别对于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赃款赃物,检察机关认为确实不宜追缴的,承办人应向案件受害人和公众说明不予追缴的原因和法律依据,以避免误解。

(四)在执法告知、案件回访时开展释法说理

此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有助于强化执法效果,做好善后,增进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社会各界对检察执法的理解,既有利于提高法制教育效果,又有利于提升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和美誉度。

1.在执法告知时,应在认真执行相关制度及具体规定的基础上,讲透事理,讲清法理。在履行立、破案告知时,应当说明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期限及注意事项等。尤其在受案、结案告知时,还应当对受害单位或个人遭受的损害、损失,难以得到修复或挽回的原因做出说明和解释。必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救济、社会救济的咨询服务,帮助其接洽联系,提供法律援助。

2.要完善并切实执行案件回访制度。在案件回访时,应以真诚的态度,说明回访的目的,充分听取被访人的看法、诉求,对被访人提出的问题、意见、诉求,要认真做好笔录,耐心负责地给予解释答复。对合理诉求,要予以重视,切实加以研究解决。

三、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开展释法说理的方式、方法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些个人的体会和设想。

(一)以诚待人、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释法说理工作至关重要的一条是坚持用真心、真情对待说理对象。首先要文明礼貌,平等待人,切忌高高在上,拿腔捏调。同时,要举止端庄,措辞得体,着力于对工作对象产生亲和力、感染力、威慑力,切忌大棒飞舞,咄咄逼人。还有,运用稳妥的方式、诚恳的态度、科学的分析、缜密的推论和广博的法律知识进行释法说理,切忌高谈阔论,不着边际。

(二)把握好释法说理的策略和分寸

要因人而异,因情制宜,因势利导。宽严相济,张弛有度。要注意控制情绪,把握语气、语速、语态,牢牢掌控释法说理的主动权。要注意留有充分的回旋余地,特别是不说过头话,不做过头事;不说赌气话,不做烂尾事;不说傻冒话,不做尴尬事。同时,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释法说理时,不能泄露案情细节和工作秘密。否则,就会弄巧成拙,贻害无穷。

(三)根据不同案情、不同对象、不同场合、不同目的,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释法说理

笔者以为,检察干警可以采用以下八法进行释法说理尝试:一是法律解读法。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通过向工作对象讲清法律原则,晓以利害,说服工作对象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实事求是地提供证言、证据材料,主动退回犯罪所得。二是证据举证法。即对态度恶劣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一些道德水准缺失的当事人,在适当时机抛出一些证据来证明他们的犯罪事实或过错行为,逼其就范,主动交待犯罪事实,承认过错责任,借机扩大战果。三是案例类比法。即运用类似案例,对案件相关人员进行释法教育,使其从具体案件和事例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产生慑法畏惧心理,打消侥幸心理,配合检察干警办案。四是成本核算法。即运用核算成本的方法,和涉案当事人算经济账,找出落差,寻找软肋,迫使涉案当事人如实客观反映问题、交待事实情况。此举,对于一些罪行轻微的涉案当事人员,具有“四两拨千斤”的作用。运用得当,可以收到奇效,成为获取重要证据而突破全案的“牛鼻子”。五是逻辑演绎法。即运用逻辑思维方法和逻辑的力量来分析、解决问题。办案干警对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由此及彼的计算推导、归纳分类、演绎推理等逻辑思维方式进行科学的分析,构织严密的逻辑“天网”,迫使涉案当事人无法狡辩,认罪伏法。六是换位思考法。即通过换位思考的方式,研究揣摩涉案当事人的心理,进行设身处地的释法说理,了解其心理;或通过让工作对象换位思考,理解被害人的心情,理解检察机关执法干警的工作,消除其不满对立情绪,从而积极配合工作。七是情景感化法。即通过相关情景的描绘,教育感化说理对象,使其产生共鸣,激发心理良知,从而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八是借助外力法。即在直接说服工作对象出现抵触情绪而发生困难的情况下,动员其亲近、信任的人员对其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其端正思想、丢掉幻想、转变态度,以争取最佳执法效果。

检察机关在执法工作中开展释法说理是一个重大课题,对于践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 “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工作总体要求,对于实现《检察官誓词》对国家的忠诚,对人民的热爱,对法律的尊崇和对职责的坚守的郑重承诺,应该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注释:

[1]曹建明:《检察工作必须做到“五个始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5期。

[2]曹建明:《抓好奠基工程和灵魂工程确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取得实效》,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6期。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二处干部,刑法学硕士[10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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