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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巴分治与英国在克什米尔问题上的角色

2010-08-15汪长明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教派克什米尔印巴

汪长明

印巴分治与英国在克什米尔问题上的角色

汪长明

英国的殖民统治及推行的“分而治之”殖民政策是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根源。印巴分治的政策表示——“蒙巴顿方案”中英国殖民当局有意设置的自我冲突的条款,是印巴争夺克什米尔归属的重要诱因。以“蒙巴顿方案”为基础的印巴分治是英国“分而治之”政策的延续,本质上是一种宗教分治。克什米尔问题的产生是这种宗教分治的产物。在克什米尔问题产生伊始,印巴双方曾尝试通过和平手段(联合国调解、公民投票)解决该问题,但由于冷战背景下,印巴双方被牵扯进两大军事集团的对抗而最终归于失败。宗教因素始终是影响克什米尔问题的关键因素。

印巴分治;克什米尔问题;英国;蒙巴顿方案;宗教因素

克什米尔问题盘根错节、错综复杂,前景扑朔迷离,是当今世界持续时间最长,解决起来难度系数最大的地区和国际热点问题之一。60多年过去了,克什米尔问题依旧看不到彻底解决的希望。克什米尔问题作为印巴关系剪不断、理还乱的一块“心病”,成为影响印巴关系、南亚地区稳定乃至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要因素。作为印巴分治(the partition of India)的一项“副产品”,没有印巴分治就没有克什米尔问题,而印巴分治又是英国结束对印度殖民统治的一个后果。因此,英国的殖民统治是克什米尔问题产生的根源。

一、分治前英国治下的克什米尔

克什米尔地处中亚、南亚、西亚和东亚的结合部,地理位置极为重要,被称为“亚细亚的心脏”。克什米尔全境分为克什米尔谷地(Vale of Kashmir)、查谟(Jammu)、拉达克(Ladakh)以及北部地区(Northern Area)四个部分,总面积约18万平方公里①关于克什米尔地区的面积,印度声称,整个克什米尔地区面积为22万平方公里左右(V.D.Chopora,Genesis of Indo-Pakistan Conflict on Kashmir,p.1,Patriot Publishers,1990)。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印边界问题尚未最后解决,印方按照它的立场将中印边界西段争议地区阿克赛钦(印方称其面积为37555平方公里,中方宣布的该争议地区面积为33000平方公里)也计算在内,并认为1963年中巴签署的边界协定中巴基斯坦向中国“割让”了5180平方公里。因此,印方公布的克什米尔的具体面积为222236平方公里,这是中国学者或记者在研究或报道时都需要特别注意的。。历史上,克什米尔曾为两个土邦——查谟和克什米尔(Jammu and Kashmir),各种宗教在此交汇、传播,号称“世界宗教博物馆”,居住着信仰各种宗教的人群。全境人口中,穆斯林约占77%,印度教徒约占20%,其余为锡克教徒、佛教徒。克什米尔谷地②克什米尔谷地是位于喜马拉雅山脉和皮尔·潘贾尔山脉之间的一块山间平原,面积约7800平方公里(如将周边山地计算在内,面积约22000平方公里),土地肥沃,人口稠密(约400万),经济发达,被称为“人间天堂”、“小瑞士”,是整个克什米尔的精华所在,也是印巴两国争夺的焦点。目前印度在这里驻扎了近40万军队和准军事化武装。和查谟是人口的主要居住区。

14世纪以来,尤其是在贾汗吉尔(Jahangir)、沙贾汗(Shahjahan)和奥朗则布(Aurangzeb)三位莫卧儿国王统治时期,这片土地上的穆斯林越聚越多,并在克什米尔谷地逐渐占据主导地位。1846年,英国殖民者为了便于统治,把抢占的英属印度(British Raj或British India)的第二大土邦克什米尔的统治权作价750万卢比卖给查谟土邦多格拉族印度教徒王公古拉布·辛格(Gulab Singh),该王公则答应以其全部兵力援助英国在克什米尔山区及其周边地区的各种军事行动。从此两地合称查谟和克什米尔,古拉布·辛格则被封为查谟-克什米尔大王。这样,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的克什米尔被置于以信仰印度教为主的查谟大君的统治之下,此举在南亚次大陆播下了激烈争吵的种子。英国通过这种方式把一个印度教徒统治者强加到了穆斯林头上。当时,整个克什米尔谷地穆斯林占全部居民的93%[1](P702)。合并后,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两派争斗不断。

自征服印度以来,因害怕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两大教派联合起来,英国殖民者一直利用印度社会存在的种姓、教派矛盾,极力挑拨离间各阶层、各社会集团的关系,实行一种被称为“分而治之”(divide and rule)的政策,以维护其殖民统治。早在1821年,一个英国官吏以“卡纳蒂克斯”的笔名在《亚洲评论》上著文公开宣称:“分而治之应是我们统治印度的格言”。这种政策的明确提出是在1857年~1859年的印度民族大起义之后。1857年,谟拉达巴德的英军司令官约翰·科克中校在一份文件中指出:“我们将极力保持各宗教和各种族之间的分离,绝不给他们填补这个鸿沟的机会。我们政府在印度的政策应该是分而治之。”[2]孟买省督艾尔芬斯顿在1859年5月14日的会议笔记中写道:“分而治之是古罗马人的座右铭,而现在应该成为我们的座右铭。”[3]此后,这个原则成为殖民者统治印度的根本方针。

为达到分而治之的目的,英国殖民当局对包括克什米尔土邦①土邦面积占全国的五分之二,人口占全国的四分之一(近1亿)。有些土邦面积很小,其中30平方公里以下的土邦就有400多个。有些土邦面积很大,如海德拉巴土邦的面积就超过英国本土的面积。因此,土邦的具体数目没有定准。有说553个,据《印度通史》,第678页;有说562个,据Sumit Ganguly,The Crisis in Kashmir,Published by Woodrow Wilson Center Press and Cambridge University,1997年版第6页;也有说563个,据 V.D.Chopra,Genesis of Indo-Pakistan Conflict on Kashmir,第12页;还有说565个,据http://www.jledu.com.cn/jzxx/view_content.asp?id=4432。在内的整个印度采取了一系列分裂政策②英国在印度建立的殖民体系包括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两部分(习惯上,一般将英属印度代称英印帝国)。二者在英属印度帝国(简称英印帝国)内具有不同的政治法律地位,彼此结成一种松散的联邦关系。各土邦享有主权,有自己的政府,处于半独立地位。由于英国殖民当局没有制定一项专门针对克什米尔土邦的政策,故本文将所述“英国治下的克什米尔”,纳入“英国治下的印度土邦”考察范畴。。英国殖民者起初对土邦推行兼并政策。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之后,英国殖民者接受教训,调整了对印政策,决定保留并扶持土邦。1858年,英国颁布《维多利亚女王宣言》,宣布放弃兼并政策,承认土邦王公政权,以为笼络。1877年,英国女王维多利亚宣布兼任印度女皇,全印土邦归其直接统治,土邦制度最终形成。此后,英国一直“把土邦当作它殖民统治的支柱和抵挡印度独立运动的防波堤。”[4]

在一系列分裂政策的作用下,印度政治领域的斗争日趋复杂、尖锐起来。当时,印度社会的矛盾呈三角态势:国大党同英国人的矛盾、穆盟同英国人的矛盾、国大党同穆盟之间的矛盾。印度两大政党之间的矛盾,使他们不能团结一致对付英国统治者。英政府则利用这种矛盾,或联甲制乙,或联乙抑甲,坐收渔人之利。无论何时,只要双方出现和解迹象,英政府就采取行动离间、破坏,使双方达不成任何协议。殖民者就是利用这种办法,逐渐把群众斗争的矛头引到教派斗争上去。马克思在《印度军队的起义》中指出:“总合起来构成那个叫做印度的地理上的统一体的不同种族、部落、种姓、教派和国家彼此之间互相仇视——这种仇视一直是英国赖以维持其统治的基础。”[5]

为配合“分而治之”政策,英国殖民当局不断强化在印度土邦的军事存在。例如,早在印度分裂前,英国殖民当局就实行某些措施来加强对海德拉巴(Hyderabad)、克什米尔、迈索尔(Mysore)和特拉凡哥尔(Travancore)军事上的控制。英国在这些土邦建立了广泛的军事基地和飞机场③例如,1831年英国侵占迈索尔土邦主的城堡班加罗尔(Bangalore)后,逐渐将该地发展为居住中心和交通枢纽。二战期间,该地成为英国重要军事基地,设有部队医院、补给站、空军训练学校等军事机构。战争结束后,英国空军部还在该地继续加强设施;英国在二战时期组建的10万人的海德拉巴军队,到战争结束后还继续驻扎在该地,等等。。很显然,英国的打算是,当殖民当局在印度各省的统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时,土邦将成为英国最后固守的阵地。印度土邦的封建王公在反对和镇压印度民族解放运动的过程中一直是英国殖民者的战略同盟军;英国殖民者在残酷镇压土邦人民起义的过程中又一直是封建王公的帮凶。二者虽然代表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生产力方式、生产关系,但在维系殖民统治、保存土邦的封建制度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英国企图通过土邦固守次大陆这种战略图谋由于印度政治局势的迅速恶化而不得不放弃了[6]。

二、印巴分治与蒙巴顿方案出笼

(一)“分别选举”制度

1906年,印度总督(Governor-General)明托勋爵在会见以阿加汗为首的穆斯林领袖代表团时,答应穆斯林所谓的“分别选举”(有学者译为“单独选举”、“分区选举”),并且向他们保证,作为一个宗教社团他们的政治权利和利益将获得保障。这是英国官方第一次对“分治”政策的表示。这种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造成分裂的企图的重要性,英国的一些政治家是心照不宣的。一位英国官员写信给明托夫人说:“那是一种政治手腕的工作,他将很长远地影响印度和印度历史。这无异于把6200万人民从参加叛乱(指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印度民族独立运动——笔者注)的对抗行列里拉回来。”国务大臣莫利勋爵强调印度教和伊斯兰教之间根深蒂固的分歧。他说:“这是在生活上、传统上、历史上,一切社会事务上以及信条上的分歧,这种信仰构成了一个社会。”[1](P654)

1909年,英印当局为了稳固在印度的地位,颁布了一个新的法案——《190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 of 1909),又称“莫莱-明托改革法案”(Morley-Minto Reforms Act)。这一法案在法律上确认了“分别选举”的原则,即把印度人分成普通选民、地主、伊斯兰教徒等几个选举单位,由各选举单位分别选出中央和省议员,其核心是教派单独选举。教派单独选举制的实行起到了扶植亲英势力、挑动教派纠纷、破坏民族独立运动的作用。这次政治改革助长了近代印度政治中教派主义的发展,此后教派政治成为制度,印度民族运动分裂。

“分别选举”是印巴分治的先导和理论基础。1916年,印度国大党以接受“分别选举”的制度作为让步同穆盟和解,标志着实行“印巴分治”政策在政治上的国内障碍已经被排除。“分别选举”制度是一项别有用心的政治制度。印度事务大臣伊·斯·蒙太鸠和印度副王切姆斯福德勋爵1918年7月发表的蒙太鸠·切姆斯福德报告就尖锐地指出,教派的“分别选举”是对“自治原则的发展的一个非常严重的障碍”,“按信仰和阶级来区分意味着彼此敌对的政治阵营的形成,教人以一个党派分子而不是一个公民来思考问题。”但他们的报告最后又强调,1909年给予穆斯林的诺言不能否认。后来,兰姆赛·麦克唐纳的教派自治裁决书不仅肯定而且扩大了教派选举制度。

1919年,殖民政府公布《1919年印度政府组织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 of 1919)。这部法案正式承认教派选举制,它使印度社会的教派势力合法化,进一步刺激了各种教派势力进行争权夺利的斗争,鼓励了教派组织和教派政党的建立,对印度社会的教派斗争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1935年,英印当局颁布《1935年印度政府组织法》(Government of India Act of 1935)。该法在印巴分治之前起印度宪法的作用,这是英国分裂印度的一项重要政策。该法将印度人按种姓和宗教分成12个选举单位,即印度教徒、穆斯林、耄那教徒、印-英混血人、欧洲人、被压迫阶级(“贱民”)、印度的基督教徒、工商业者、地主及资本家、工人、大学人员、妇女,每个单位分别选出自己的代表参加政府。这就是所谓的“分别选举法”。殖民政府打着维护少数派利益的幌子,实则是把印度社会的教派、种姓矛盾固定化、合法化。这给英属印度社会播下了分裂的种子。“分别选举”制度导致了国大党与穆盟分道扬镳,导致了英属印度的分裂,并最终导致了印巴分治。

(二)蒙巴顿方案出笼

二战结束以后,在战争中觉醒的亚非拉殖民地人民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民族解放运动。包括克什米尔地区在内的印度民族解放斗争的发展使英国的殖民统治岌岌可危。英国政府认识到不能继续维持在印度的殖民统治,决定赋予印度“自治权”,一方面开始着手制定全身而退的撤离政策,另一方面为了削弱印度反英斗争的力量,英国殖民当局继续采取“分而治之”的政策,在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制造教派矛盾,挑起教派冲突,使两个教派针锋相对,势不两立,力图继续保持在南亚次大陆的影响力。

1947年3月,路易斯·蒙巴顿勋爵(Lord Louis Mountbatten)接任印度总督后,发现次大陆政治危机的严重性已经到了英国殖民统治难以为继的程度。蒙巴顿在同印度各政党领导人谈判和斡旋后,深感局势比原来估计的还要危急,决定提前移交政权。蒙巴顿于5月底赶回伦敦同英国政府进行磋商。6月2日回到印度,第二天就发表了一个重要的宣言,即“六·三计划”,又称《蒙巴顿方案》(The Mountbatten Plan)或《印度独立方案》(同一天,英国首相艾德礼也在伦敦宣布了这个方案)。方案主要有四方面内容。(1)印度分为印度教徒为主体的印度斯坦和伊斯兰教徒为主体的巴基斯坦①关于巴基斯坦国名的来历,一般认为,最早提出“巴基斯坦”(PAKISTAN)一词的是一个名叫乔杜里·拉赫马特·阿里的旁遮普人。1933年他在英国剑桥大学读书时创造了这个词。根据阿里的解释,PAKISTAN既是乌尔都语,又是波斯语。它是由旁遮普(Panjab)、阿富汗尼亚(Afghania,即西北边境省)、克什米尔(Kashmir)、伊朗(Iran)、信德(Sinde,包括卡拉奇和卡提阿瓦在内)等地名的第一个字母拼写而成的。这些地区都是穆斯林征服或占领过的地方,象征着这个地区人民的宗教信仰和种族世系。“PAKISTAN”的意思是“精神纯净和清洁的人(PAKIS)的国土(TAN)”。两个自治领。英国分别向两者移交政权。(2)在新成立的两个国家的国界未作最后确定前,先就孟加拉、旁遮普是否各自划分为两部分,各部分的归属问题,以及西北边境省、信德和阿萨姆的锡尔赫特县的归属问题分别进行投票。(3)投票有结果后,将印度制宪会议分成印度制宪会议和巴基斯坦制宪会议两部分,它们将分别决定两个国家的未来地位。(4)授予各土邦自由选择加入任何一个自治领的权利。如果不愿意加入任何自治领,可以保持与英国的旧关系,但得不到自治领的权利[7]。蒙巴顿还宣布1947年8月15日为移交政权的日期。1947年7月,英国议会批准蒙巴顿方案②早在1942年3月,英国政府曾派掌玺大臣、下院领袖斯塔福·克里普斯爵士(Sir Stafford Cripps)前往印度,许诺战后给予印度自治领的地位。克里普斯到达印度后,提出了英国对印提案,即“克里普斯提案”。其内容是:英国与印度磋商后,决定发表使印度在最短时期内成立自治政府的提案。提案的内容是建立新印度联邦,使之成为自治领,其地位与英国本国及其他自治领各国相等,不论在内政和外交上,均不隶属他国。但方案中又提出,英属印度的土邦有权不加入新建立的印度联邦,这就使得有可能在印度原有土地上建立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政治实体,从而为印度的分裂打开了方便之门。同时也意味着,拟议中的东巴基斯坦-孟加拉有可能单独立国。由此可见,“克里普斯提案”是“蒙巴顿方案”的雏形。。

英国殖民当局精心设计的旨在实行印巴分治的蒙巴顿方案,本质上是一种宗教分治。代表印度教徒的国大党和代表穆斯林的穆盟虽然对这个方案不满意,但都宣布接受这个方案。在完成分治的法律手续后,1947年8月14日,巴基斯坦自治领成立;8月15日,印度自治领成立。英国在印度次大陆长达190年的殖民统治从此结束。

伴随着印巴分治,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积蓄已久的仇恨一发不可收拾,次大陆发生了血腥的教派仇杀。据官方统计,仅在印巴分治后的几个星期内,就有50多万人死于仇杀。据估计,在整个印巴分治期间,约有100万~200万人被杀害。分治还带来了大规模的难民迁徙,1949年末达到高潮,仅旁遮普就有500万难民流动。在分治后的13个月中,约有1500万难民越过新的边界线,彼此迁移到对方境内。而且在迁移的过程中产生的教派仇杀所导致的伤亡令人触目惊心,如今人们普遍接受的数字是1000万左右。直到今天,印巴两国的人们,一提起那段腥风血雨的日子都还不寒而栗。英国工党政府把这次分治赞美为“不流血的革命”,但实际上,它比流血的内战还悲惨。因仇杀使印巴结下的怨仇,至今尚未完全消除。评价这次印巴分治,也许用得着印度开国总理尼赫鲁(Jawaharlal Nehru)说过的一句话:“进行一次外科手术,比让印度不断流血要好。”

三、蒙巴顿方案的缺陷与第一次印巴战争爆发

次大陆分治时,关于分治后各土邦的归属问题,英国内阁进行过多次讨论,其基本原则由英国内阁使团③鉴于印度独立运动的严峻形势,英国政府派出了以印度事务大臣帕希克·劳伦斯(Pethick Lawrence)(团长),商务大臣斯塔福·克里普斯(Stafford Cripps)和航运大臣A.V.亚历山大(A.V.Alexander)组成的内阁大臣特别使团,与印度政治领袖讨论关于建立一个制宪机构和产生一)个有主要政治党派支持的行政议会的事宜,以协助当时的印度总督阿奇博尔德·珀西瓦尔·韦维尔(Archibald Percival Wavell解决英国撤离问题。1946年5月12日提交给王公议会主席的《内阁使团备忘录》(Cabinet Mission Memorandum)和5月16日艾德礼政府公布的《内阁使团方案》(Cabinet Mission Plan)两份文件所确定。英国内阁使团的声明指出:由于英属印度将在英联邦之内或之外获得独立,土邦王公与英国国王之间迄今所有的关系将不复存在;最高权力既不能由英王保留,又不能转给新政府……各土邦准备并愿意在印度事态的新发展中合作;各土邦将采取的合作形式,是一个要在建立新宪政机构期间谈判的问题。声明还提出,应成立包括英属印度和印度土邦在内的印度联邦,负责下述事项:外事、国防与交通,并有权为上列事项征集必要的经费,土邦应保留除交给联邦之外的一切事项和权力。内阁使团的文件实际上为印度分裂设计了一个蓝图。

蒙巴顿方案在土邦未来的归属问题上没有改变内阁使团的建议。根据该方案,所谓保持与英国的旧关系,即各土邦在宪法上接受英国的最高统治权,英国人通过向土邦派遣驻外使官和政治代表,对王公进行监督和控制,并负责土邦防务、交通与外交,内政由王公自治[1](P678),但得不到建立自治领的权利。英国人通过蒙巴顿方案,给予各土邦自行决定加入印巴的选择权,但否认其拥有独立权,至多是拥有高度自治区,其实质是希望与土邦保持旧有的关系,为土邦问题的产生埋下了祸根。但是,耐人寻味的是,“当海德拉巴的王公声明希望保持‘独立’的时候,受到了英国首相丘吉尔的热烈欢迎。”[8]根据蒙巴顿方案,克什米尔土邦应该加入巴基斯坦。但是,蒙巴顿却说克什米尔跟其它土邦不同,并鼓动伊斯兰会议和查谟保皇协会的领导人联合发动一次大规模的活动,要求英国政府宣布查谟和克什米尔脱离印巴两个自治领而独立。蒙巴顿方案在克什米尔问题上相互矛盾的归属原则,为克什米尔的分裂埋下了无穷的隐患。由此可见,在克什米尔问题上,英国从一开始就采取双重标准,另有所图。

讫止印巴两国独立之时,绝大多数土邦基本按印度教徒与穆斯林多寡以及“地理就近原则”各归其所,只剩下朱那加、海德拉巴和克什米尔三个土邦归属未定。朱那加与海德拉巴两个土邦情况相似,印度教徒分别占86%和80%,然而统治者却是伊斯兰教徒。他们虽有心归并巴基斯坦,但由于地理位置的阻隔,加之印军的威迫与镇压,被迫并入印度。

但在克什米尔土邦的归属问题上,事态的发展出乎人们意料。克什米尔土邦与上述两个土邦的情况正好相反。王公哈利·辛格虽为印度教徒,但大部分居民为穆斯林。该土邦虽然与新生印度接壤,但与巴基斯坦相邻的边界线更长,而且历史上与新生巴基斯坦有着更为密切的经济联系,并有一条现代化的公路相通。另外,巴基斯坦境内三条主要河流均发源于克什米尔。因此,从地理位置、资源战略、经济联系以及宗教历史等方面考虑,加之先前出现的朱那加和海德拉巴两土邦归并印度的先例,克什米尔土邦理应并入巴基斯坦。然而,哈利·辛格从宗教感情出发,加之担心在一个穆斯林国度里会最终失去其统治地位,并不想加入巴基斯坦,同时又怕贸然加入印度会激起广大穆斯林民众的反对,因此,一度打算独立。1947年8月12日,他致电印巴双方,要求达成维持现状协议。14日,巴基斯坦率先与之签订了协议。印度此时为将克什米尔纳入其版图,不但派出国大党主席以及圣雄甘地等人去游说,还请出蒙巴顿去劝说,但都无功而返。然而,10月份克什米尔南部的“骚乱”以及由此引发的巴军出兵事件最终迫使克什米尔王公决定并入印度①有关该事件的背景是,1947年8月至9月,在查谟地区发生了印度教徒对穆斯林的屠杀,这激起克什米尔广大穆斯林的愤怒。同年8月,在克什米尔境内的蓬奇(Poonch)地区,爆发了穆斯林退伍军人反抗克什米尔王公统治的起义,哈里·辛格派兵镇压,巴基斯坦随即表示同情和支援。10月24日,武装人员宣布成立“自由克什米尔”(Azad Kashmir)政府,加入巴基斯坦。于是哈里·辛格向印度求援。在印度提出“只有克什米尔归并印度才能考虑援助”的要求后,哈里·辛格被迫同印度签署同意将克什米尔并入印度的“归并证书”。。巴基斯坦对此深表不满,迅速发表声明宣布对哈利的决定不予承认。印度政府立即派兵进入克什米尔,巴基斯坦则支持境内的穆斯林力量,印巴两国不宣而战,双方第一次全面战争终于爆发。

1947年10月爆发的第一次印巴战争历时一年零三个月。战争不但没有解决双方在克什米尔问题上的领土争端,反而使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宗教矛盾更加激化,为以后印巴的长期对抗埋下了祸根。战争结束以后,巴基斯坦的克什米尔政策主要有二:一是通过政治对话与国际活动,力促印度同意在克什米尔举行公民投票;二是适时借助武力,以图“解放”印控克什米尔。而印度则一方面加快克什米尔问题的内政化步伐,极力将克什米尔纳入印度一体化进程;另一方面,凭借军事实力及通过政治对话加大固化控制线的努力。同时,由于冷战期间印巴分属两大阵营,克什米尔争端也因此夹裹着美苏在南亚的势力争夺,使克什米尔问题更加复杂、更难化解。

四、印巴对和平解决克什米尔问题的最初探讨

就在印巴第一次战争进行期间,1947年12月31日,印度把克什米尔问题提交联合国安理会。1948年1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第38号决议,要求印巴两国政府立即采取一切措施,避免发表声明或采取可能恶化局势的行动;1月20日,又通过第39号决议,决定成立联合国印巴委员会(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India and Pakistan,简称UNCIP),负责调解克什米尔争端。1948年8月13日,联合国通过决议,要求印巴双方实现停火、非军事化和公民投票[9],印巴双方表示接受。1949年1月1日午夜,印巴遵照协议实现停火,并于7月在联合国监督下根据双方达成的《卡拉奇协定》划定停火线。克什米尔被分为两部分:印度控制的查谟(占整个克什米尔五分之三的面积和四分之三的人口)和巴基斯坦控制的阿扎德克什米尔(Azad Kashmir)①同前文“自由克什米尔”,“阿扎德”(乌尔都语),在亚美尼亚语、波斯语、印地语和乌尔都语中都是“自由”的意思。与北方领土(Northern Frontier)(五分之二的面积和四分之一的人口)。但停火协议只是确认了双方的控制范围,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克什米尔的归属问题[10]。实际上,这条停火线从此便成了违反克什米尔居民意志的分治线,成为印巴对峙的前沿阵地。当时双方均认为,这条主要根据双方实际兵力部署和阵地位置临时划定的停火线迟早会被更合理的划分方案所取代。

1953年6月至8月,在经过一系列的会晤后,印度总理尼赫鲁和巴基斯坦总理阿里·汗达成协议,双方在8月20日发表的联合公报中强调和平解决问题和公民投票原则,表示克什米尔争端应该遵照该邦人民的愿望加以解决,确定人民愿望的最实际的方法就是举行不偏不倚的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执行官将于1954年4月底委派。此后直至1964年间,双方围绕“公投”事宜举行过多次谈判,其中两国领导人举行过4次会谈,部长级官员举行过6次会谈。然而,印度借口巴参加军事集团(巴基斯坦分别于1954年加入东南亚条约组织和1955年加入巴格达条约组织)以及印控克什米尔立法议会通过正式加入印度的新宪法(1956年)②1956年11月,印控克什米尔立法议会通过新宪法,宣布克什米尔是“印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于次年1月在未征求民意的情况下,将管理权转交印度联邦政府。,逐渐收回“公投”承诺,宣布举行公民投票的原则已不适用,声称查谟-克什米尔是印度联邦的构成单位,公民投票已不再实际可行。此后,印度一直坚持克什米尔是印度领土的一部分,印巴停火线各自实际的边界就是两国的边界线。巴基斯坦则认为,克什米尔归属未定,应按联合国有关决议给克什米尔人民自决权,通过公民投票(plebiscite)决定克什米尔的前途。自此,联合国印巴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已经成了一纸空文,印巴对和平解决克什米尔问题的最初探讨归于失败。

战争结束后,为争夺克什米尔的归属,印巴逐步从局部抗衡走向全面较量,从常规装备走向核装备,军事对峙不断升级。自独立以来,印巴先后进行过三次战争,其中两次直接因克什米尔问题而起。印度和巴基斯坦之间的三次战争虽然不属于宗教战争,但都直接或间接地与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的教派斗争相联系[11]。从这个意义上说,“印巴分治”工作在克什米尔地区并没有完成,克什米尔地区的暴力活动是由印巴分治时教派矛盾直接延续而来。由于克什米尔问题的特殊性,印巴为争夺它而进行战争几乎可以说是必然的。克什米尔问题成为印巴心中解不开的结和永远的痛。

有人说过,谁能提出一个方案和平解决克什米尔问题,谁就能获得诺贝尔和平奖。巴基斯坦前外交秘书谢姆沙德·艾哈迈德也说,由于“查谟和克什米尔问题是当今世界最为复杂的国际争端之一,要指望在短时期内解决这一问题是不现实的。”[12]克什米尔问题解决之难,难就难在它不仅仅是一个领土争端问题,而是同宗教矛盾交织在一起,牵涉到宗教和民族感情。解决克什米尔问题,实现该地区的和平,不仅需要印巴两国领导人的政治智慧、坦荡胸怀和战略眼光,更需要国际社会的持续关注和协调。正如巴基斯坦学者所言,克什米尔问题的解决,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和人性的方式,即使这样做将涉及战略上的根本改变[13]。如果该问题持续高烧不退,围绕克什米尔的归属之争定将长期成为制约印巴双边关系和各自国家发展的桎梏。

[1][印度]恩·克·辛哈,阿·克·班纳吉.印度通史[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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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印度]潘尼迦.印度简史[M].北京:三联书店,195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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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文杰

D815

A

1008-410X(2010)05-0090-07

2010-04-12

汪长明(1973-),男,安徽望江人,上海交通大学钱学森图书馆馆员;上海 20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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