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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民主中的代表问题研究*

2010-08-15闫飞飞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 2010年5期
关键词:民调选民协商

闫飞飞

协商民主中的代表问题研究*

闫飞飞

代表及其代表性是民主理论的核心问题。在当代社会,民主只能是某种形式的代议制。协商民主批评传统代议制民主所造成的代表与选民的距离,强调代表与选民之间更多的协商与沟通。费希金主张的协商性民意测验试图解决代表与选民之间的张力:随机抽签基础上的公民协商保证了公民参与协商的平等性、代表性和审慎性。但是,它却面临难以克服的困难:多数人的“不在场”、无法保证代表的负责性、对专家的过分期许。

协商民主;代表;协商性民意测验

代表及其代表性是民主理论的核心问题。在当代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背景的社会中,由于政治事务的复杂性以及政治共同体的巨大规模,直接民主是不可行的,因而现代民主政治必然是某种形式的代议制。“一个大型的民主社会,首先需要一个公正的、其目的在于充分而且准确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表制度。”[1]既然代表的出现是现实的必然需要,那么代表问题的争论实质也就成为关于代表的代表性的争论,“针对代表是否具备足够代表性的质疑,也可以说是针对其正当性的挑战,这也是民主政治史上永无歇止的课题。”[2]因为在当代的民主理论中,人民是最终的主权者,但事实上又无法让人民能够完全自治自理,因而就需要代议民主制的产生。但是传统代议制所产生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使得公民们觉得自己越来越无力影响政府的作为,也无法使自己的声音为政府所倾听[3],进而导致普遍的无力感而造成大范围的政治冷漠、不负责任的投票行为以及公共精神的失落,最终导致政府及其政策的正当性的削弱。为回应这种困境,继参与民主理论之后,理论界提出了协商民主的理念,试图以此强调民主生活中公民参与的范围以及更重要的参与的质量和参与者的品质。

传统上,协商民主理论家都认为,对协商所要求的深思熟虑的推崇正是为了捍卫政治代表对大众舆论的抵制,而协商民主理念则试图调和一直被认为是无法相容的两种元素——慎思与平等(协商对应着慎思,民主对应着平等)。那么,协商民主理论是如何来认识以及应对协商与民主或慎思与平等之间的张力呢?它需要回答以下两个问题:首先,要求公民参与的协商能否与代表的理念相容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与之相容;进一步的问题是,如果两者相容,协商民主会要求何种形式的代表、代表应扮演何种角色以及代表怎样向公民负责。

一、协商与代表之间的张力

协商民主的核心理念是,受决策影响的所有人(亲自或通过其代表)都有权利和机会参与到决策制定过程中去,它要求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以公共利益为取向,通过公开地相互陈述为彼此都能接受的理由来证明公共决策的正当性。可见,协商民主理念强调参与的理性与无偏私(impartiality),有着较强的公共利益取向,要求参与者从公共利益出发给出彼此可接受的理由。协商的一个主要品质便是通过公开的对话促使人们过滤掉仅仅是自利的理由,使政治讨论朝向更普遍的和无偏私的方向发展。这一理念必然会要求参与协商的代表应该以国家利益为首要考量而非为着特殊的地方利益讨价还价,代表们是就国家的整体利益而进行对话与协商,要求代表不能为了地方选民的利益而牺牲公共利益。很明显,协商的理念要求代表有着相对于其选民的独立性,代表们是作为“某种程度的委托人,自由地参与讨论并交换他们的观点”,而不仅仅是所在选区的选民的传声筒,直接受选民偏好的控制。因此,“为了协商的目的我们就必须放弃对代表的直接控制”[4](P142-143)。

这种代表理念被称为委托代表论,有着丰富的思想史资源予以支撑,持这种看法的典型思想家有柏克、密尔以及联邦党人等。柏克在1774年布里斯托尔演讲中明确表述了这种思想,而事实上,协商民主理论的公共利益取向也直接受惠于柏克的这一理念:“议会不是这样的一种集会:代表不同的,甚至是敌对利益的代表们(会聚在一起),他们作为代理人兼代言人,必须维护其所代表之利益,并对抗其他的代理人兼代言人;与此相反,议会是一个国家的协商机构(deliberative assembly),它只有一种利益,即整体利益,在这里,引导议员们思考的不应该是地方利益或地方偏见,而应该是以我、全体人民的普遍理性(general reason)为基础的普遍利益(general good)”[5]。密尔也秉持这种理念,为了保证代表能够对公共利益做出协商,他在《代议制政府》中指出:“一个有良心和公认有才能的人(即代表)应该坚持按照它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是最好的那样去行动的充分自由,而不应该同意按照任何其他条件服务。对有能力的人来说致力于这种妥协乃是对他的特殊职责的背叛,是放弃智力的优越所负的特殊责任,其中最为神圣的就是不在舆论叫嚣反对的情况下放弃正当的主张。”[6]《联邦党人文集》也持有类似的观念,认为协商为了更能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一个较小的代议机构,它能够认真而理智地考虑关于任何提案的竞争性争论,以“提炼和扩大”选民的意见:“(代表)一方面是通过某个选定的公民团体,使公众意见得到提炼和扩大,因为公民的智慧最能辨别国家的真正利益,而他们的爱国心和对正义的热爱似乎不会为暂时的或局部的考虑而牺牲国家。在这样的限制下,很可能发生下述情形:由人民代表发出的公众呼声,要比人民自己为此集会,和亲自提出意见更能符合公共利益”[7]。

上述这些思想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取向的协商,授予了代表不受选民偏好影响的过大的独立性,他们普遍认为代表的责任是根据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而非大多数人的偏好来进行协商和判断。他们反对公民们对代表的“导引权”,认为如果代表们被选民的导引所支配,那么协商将是徒劳而毫无意义。可以看出,他们实现协商的策略是以公民的平等参与为代价的,因为他们认为大众的参与会削弱协商的质量,而且大众参与可能会导致多数人的暴政。麦迪逊就认为参与协商的代议员们应该是“关起门坐着,……(因为)在秘密讨论中没有人觉得有必要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保留,他们为自己的言行感到满意,并将其求诸论证的说服力”[8]。

这些思想家所提倡的协商显然是精英主义取向,而这正是被重视公民参与的当代协商民主理论所反对的。因为在这样的协商中,我们几乎看不到普通选民的存在,他们几乎被代表们掩盖了。这就凸显了这样一个矛盾:“如果我们采取了这种政治代表的概念,那么,发生在公共领域中的公共的和非正式的协商就几乎是无关紧要的,因为唯有在议会中的政治决策才是有价值的。这就暗指要放弃对民主参与的辩护,更糟的是,它会忽略协商民主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维度:公共领域中的协商。”[9]同时,我们也很难想象和判断这些仅关注公共利益的“高风亮节之士”怎么可能是负责任的,这样只会拉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距离,而这正是协商民主理论最大的担忧之一。当代协商民主理论家,如古特曼和汤普森,针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协商民主的问责制概念,认为在协商民主中“人们期望代议员用道德话语来证明他们行为的正当性”,代表们也有义务就其行为向选民给出能够为他们所接受的理由。“在协商民主中选民应该不仅能够通过在选举时刻的投票来使他们的看法发挥影响力,而且应该也能够通过影响他们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所做出的判断来使他们的看法发挥影响力。”[10](P146)正是由于这种要求代表对其行为给出理由的互动过程,“包括官员介绍他们的提议,公民回应,官员修订,公民再回应,和这个过程的循环往复”[10](P158),保证了代表能够向他们的选民负责。但是,协商民主并不能保证协商的过程总能判断出公民们的理由是正当的还是代表们的理由是正当的,可能会出现这样的僵局:如果代表们给出了他们所能够提出的最有效的理由后,选民们若仍然拒绝这些理由时,代表们应该怎么办?代表们应该最终顺从他们的选民的判断还是坚持自己的判断?

二、解决之道:协商性民意调查?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协商民主理论在批评了传统代议制民主所导致的选民与代表的距离后,仍然面临着选民与代表之间的难以调和的张力。协商民主理论家如何应对代表与选民的张力?协商性民意调查是一种得到很多学者赞赏的理论和实践形式,它从古代雅典人利用抽签来选择官员及立法者的方式中得到启发,试图解决民主政治中必须兼顾平等参与与审慎思辨的两难,由费希金首倡并先后在美、英、澳等国家予以实践,并得到其他学者的欣赏和支持。费希金认为,协商性民意调查是将古雅典人在民主实践中的解决方案作为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法,把在全国范围内随机抽取的“公民微观组织集合在一起,在这样的条件下,实现真正的协商是可能的,(因为)其中组织成员都存在着克服理性无知并向理想公民那样行为的动机。在这种微观组织中,协商和政治平等都能够实现。”[11](P36)古特曼和汤普森也称赞,协商性民意调查结合了直接协商民主的优点和代议制民主的优点,通过这种方法可以调和“直接参与的协商价值与现代社会对代议民主之需要”,并且“较平常的政治竞选活动更具教育性,协商性民意调查的方法也较选举政治更能同时有益于公民、候选人及旁观者”[12]。协商性民意调查的程序大致如下:1.依照传统调查的方法在公民中进行随机抽样,抽取一些公民参加讨论,并给这些公民付费;2.有专家向这些抽取出来的公民提供与议题相关的足够的信息,这些专家随时解答讨论者提出的问题;3.在此基础上,公民分成小组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协商,最后形成决策[13]。

协商民调的一个优点是,这些随机抽取的公民所组成的小型协商团体进行面对面的讨论,每个人均有同等的发言机会,人们可以提出理由并相互质疑,而且每个人提出的理由都是有效的且是值得倾听的。这样就克服了在大型社会中出现的由于意识到自己的一张选票或意见的无关紧要而出现的“理性的无知”,并且在最后进行决策时,公民们由于不必担心“虚假共识的社会压力问题”而能够从“社会压力中抽出身来”[14],人们就可以实现大型社会所不可能的理性的讨论,进而可以“表现出密尔所谓的‘公共精神学校’的功能,即普通公民可以根据实际思考公共利益的社会背景”[11](P39)。

协商民调还有另一个优点,即是另一种独特的“代表”形式,它“取代了利用选举来选择代表去进行协商,相反的,(它)利用在调查研究中使用的随机抽样技术来选择一个协商的团体来代表作为整体的人民”[4](P126)。这种随机抽取的方法满足了政治平等的要求,因为它是在能够忽略资源和权力不平等的环境中进行的,每人都有平等的机会被抽中。这就化解了传统代议制民主中出现的代表与选民之间权力不平等的问题,传统的代议民主之所以要求控制代表的行为,是因为这些选举出来的代表由于会进入权力体系而赋有了很大的权力优势而可能滥用权力,因而需要选民对其控制以保证代表们能够向他们负责。协商民调中随机抽取的“代表”则克服了上述矛盾。如上所述,由于“代表”是随机抽取的,因而每个公民皆有同等机会被抽取,这些被抽中的“代表”并没有传统代议民主中的议员代表们所具有的权力优势,并不担心他们滥用本来就不存在的权力。这样,就化解了代表、选民以及相互间问责(尤其是代表对选民的责任)的问题。这种代表形式似乎化解了我们在本文开始时提出的“谁协商”的问题,协商与代表的关系也得到了较好的相容。费希金认为,协商民调“通过随机取样产生的参与者,在统计上是作为全体人民的代表,它是以协商经验的筛选为条件的”[11](P37),实现了“筛选”与“反映”的结合(筛选指的是代表对选民意见的过滤和优化,联邦党人秉持这种观点;反映指代表应该只是选民的缩影,代表只能像镜子那样如实地反映公共舆论,反联邦党人持该种观点),这也就化解了公民平等参与和深思熟虑的协商之间的矛盾。

三、协商性民意调查的缺点

协商性民意调查试图通过兼顾政治平等和深思熟虑而化解协商与代表之间的矛盾。协商性民意调查已经在一些国家的很多政策领域中实践,并且取得了积极的政治效果。但是,像对待任何新的政治实践一样,出于审慎的理由,应该认真地指出它所可能面对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境。

协商民调在特定的时间里,“只有非常小的一部分人被选中,而其余的人民则甚至要比在一个选举的议会中的参与要更少。(他们甚至不能为自己的代表投票)”[4](P127)。在这种实践中,公民只能被动地期望被抽取参与协商,他们实质上无法对“代表”发挥作用,因为协商民调的目的之一正是使“代表”能够远离巨大的社会压力,公民们能做的无非就是通过媒介观看协商代表们的“理性的”交流和讨论,公民们这时候只能扮演听众和看官的角色(这里,我们仍然有这样的疑问,公民们为什么要花费时间在观看代表们的协商上,而不是去进行其它娱乐或商业活动?),然后再通过它接受某种具有启发性的教育。协商民调的实践是以牺牲公民的参与为代价的,为了实现有一个可供协商的小型团体,大多数的公民将被代表,而非真实的“在场”(present)。这与注重公民参与的协商民主理念是无法相容的。

协商民调的另一个问题是代表的责任问题。上文中我们指出,协商民调因为其随机性而具有的平等性质似乎化解了代表与选民的责任关系,但下面我们将会指出这仅是回避了责任问题,而问题依然是存在的。作为代表整个社会的这些被抽取的代表团体(或代表样本),所做出的决策或达成的共识将会对社会整体具有约束力或较大的影响力,但问题是协商民调所强调的协商仅是这些样本代表之间的协商,我们很难理解对于那些没有实际参与此过程的听众和看官为什么有义务去接受所做出的决策或达成的共识?更重要的是,这些样本性代表与他们应该代表的人们之间没有任何责任连接机制,因而随机挑选的公民将不会具有制度性的能力或动机(institutional capacity or incentive)来解释其决策或为他们的决策负责,“社会代表的代价将是牺牲责任,作为社会的替代品,这些样本将不须向社会负责。”[15]这些仅凭机运而被抽取的代表,由于没有任何“选下来”的压力,很难有制度性的约束来保证他们之间的交流和讨论是负责任的。在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政治决策上,我们很难相信公民们怎么会把其交到这种随机性的样本代表手中。

另外,协商民调有着很强的对专家作用的期许,在议题的设定和议程的控制上,专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这些专家是从哪里来的?谁来选择这些专家?夏比洛就发问:“向这个随机选出的团体提供意见的‘专家’应该是必须是双方来‘平衡’的,但是谁负责维持平衡,谁来定出标准呢?”[16]我们之所以需要公民的协商,是因为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涉及持续存在的价值冲突或道德分歧。如果公共政策纯然涉及的是经验技术问题,则公民的协商是无法也不应该介入的,因为这些问题唯有专家方能处理和解决。但是,事实上,当代社会的公共政策多是高度复杂的议题决策,依照达尔的说法,“公共政策上的所有判断,几乎都是‘实践判断’”——“不但包含有关乎事实的经验判断,而且包括有关正义、安全、自由、社群、公平等的价值判断。”[17]而且在这种高度复杂议题的实践判断中,价值判断的成分可能远多于经验判断的成分,而越是趋于价值判断从而越远离纯粹经验判断,专家学者的经验知识便较不太可能发挥作用,而普通公民之间的协商则更能发挥作用。达尔甚至指出,在处理高度复杂的公共事务上,专家的能力甚至要低于普通的公民,因为“专家的视野、理解、及价值等,均具狭隘性;专家的专业领域,反映出特有的偏见;……专家没有削足适履的倾向,而常将高度复杂现象硬塞进一个专业化的框架内;对于本身意识形态影响专业分析的可能性,专家时常视若无睹;专家不愿也无能去确认本身的专业限制”[17]。当然,我们并不是要否认专家的作用,事实上当今复杂的公共事务决策中大多包含着一般公民无法认知的技术性因素,而这正是专家的特长所在。因此,协商民调的理论和实践就必须从理论上来回应并在制度上来保障专家们是“随侍在公民身边,而非骑在公民头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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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敬文

D26

A

1008-410X(2010)05-0034-05

2010-03-20

闫飞飞(1986-),山西长治人,东北林业大学助教,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博士生;长春 130025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资助“协商民主与代表理论:一种质疑性研究”(批准号09YJC8100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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