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抢劫罪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既遂

2010-08-15刘秀之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4期
关键词:刘秀孙某赵某

文◎黄 健 刘秀之

抢劫罪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既遂

文◎黄 健 刘秀之

[案情]李某、赵某、杨某三人预谋准备乘第二天夜深人静时到某市天桥下抢劫,并详细商讨了得手后的逃跑路线。第二天晚上三人事先准备好刀具、棍棒,来到天桥下伺机作案。由于一直没有目标出现,李某指派杨某到附近烟酒店买烟。杨某走后不久,适逢某工厂女职工孙某骑车路过天桥。李某、赵某从旁边窜出将孙某连人带车掀翻在地,对孙某进行殴打,将其钱包内600元钱抢走。此时,买烟回来的杨某正好看到两人抢劫情况。听到李某喊“快跑”后,遂与李某、赵某两人一块逃走。后公安机关将三人抓获。

本案中,争议焦点是杨某构成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既遂。

[速解]本文认为,杨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的犯罪既遂。

李某、赵某、杨某三人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当无异议,共同犯罪在理论上实行的是“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即在共同犯罪中,只要其中的一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其他没有直接造成损害后果的参与者也应该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只要共同行为人中的一人实施犯罪既遂,全体行为人都要承担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认为杨某应该承担犯罪预备的刑事责任,看到的是杨某仅仅准备工具,而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参与抢劫行为,忽略了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各个行为人的整体作用,即他们互相补充、互相配合的性质。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形成一种“合力”而促进共同犯罪向前发展。在这种“合力”作用下,行为人相互影响、鼓励、支持与帮助。每个行为人自己的犯罪行为中都必然包含了其他行为人行为的力量。因此,任何一个行为人犯罪行为的完成,实际上就是整个犯罪行为的完成,若仅将之视为某个行为人个人行为的完成,则否定了共同犯罪行为的整体性特征。本案杨某虽然没有参与直接的抢劫行为,但是,杨某先前参与抢劫的预谋行为,准备工具行为,以及为李某、赵某买烟的行为都会对李某、赵某两人的抢劫行为产生一种精神上的鼓励作用,这种精神上的鼓励作用对于李某、赵某完成抢劫行为产生了一定作用,因此,杨某与李某、赵某一样应该承担抢劫罪犯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当然,鉴于杨某在整个抢劫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对其可以认定为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450015])

猜你喜欢

刘秀孙某赵某
婚前赠与的首饰和手机离婚时需要返还吗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获赔六万元
离婚才知老公出轨 获赔六万元
刘秀苦寻同窗
劳动者可以不事先通知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吗
刘秀:响当当的“成语帝”
婚内赔偿,是否有效?
刘秀苦寻同窗
非法讨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