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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税原副局长朱凤珍受贿案侦破纪实

2010-08-15本期主讲检察官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新富中瑞检察官

【本期主讲】乔 旭 任 琛 检察官

北京地税原副局长朱凤珍受贿案侦破纪实

【本期主讲】乔 旭 任 琛 检察官

乔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助理检察员,2008年参加检察工作,曾在《检察日报》发表《揭秘京城特大假药案:媒体广告成帮凶》、《揭秘两院合并:北京新西城的加减法》等文章,在《法制日报》发表《内控缺失滋生国企巨贪》,在《北京支部生活》发表《执法为民促和谐》,还在都市媒体发表文章多篇。2009年获得国家公务员嘉奖和先进个人。

任琛,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宣传处助理检察员,曾办理过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犯罪嫌疑人吴美荣、孙华平、王向军贪污案,多次获得院级嘉奖,2009年荣立个人三等功。

核心提示:北京市崇文区地税局原副局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副局长朱凤珍,日前被西城区法院认定受贿100余万元,以受贿罪判刑13年。西城区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二处检察官任琛,讲述了在此案中办案检察官们与朱凤珍斗智斗勇,最终拿下案件的侦破过程。

借款到期变成咨询费

2009年4月14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接到了北京市检察院转来的案件线索,该线索反映北京市地税局崇文分局、涉外分局副局长朱凤珍涉嫌收受王福生(另案处理)的北京富华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新富公司的贿赂100余万元。

反贪局侦查二处的金文胜副处长和任琛检察官接到此案件线索之后,迅速开展了初步调查。检察官先把目光锁定在了朱凤珍的工作和家庭财产上面。调查显示,朱凤珍的家庭财产尚无来源不明的情况,而朱凤珍在崇文地税担任党组副书记,主要负责税政,和新富公司的纳税业务没有直接关系,如果线索属实,新富公司为什么要贿赂朱凤珍100多万元呢?这钱到底是以什么形式付给朱凤珍的呢?

经与领导汇报,检察官立即把侦查重点转向了新富公司。因为朱凤珍是税务官员,检察官就重点调取了新富公司的税务档案和税费管理、税务稽查等案卷相关材料。发现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新富公司)应缴纳的税款滞纳金229万余元被违规免除,而当时朱凤珍担任北京市地税局涉外分局的党组副书记,虽然不主管税收稽查工作,但此违规免除是否与其有关呢?检察官经过找当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发现此违规免除正是朱凤珍利用自己党组副书记的身份“打招呼”的结果。

职业敏感告诉检察官,权钱交易的序幕可能就此拉开,可是朱凤珍到底是通过什么方式取得了100万余元的好处呢?检察官扩大了侦查范围,将所有与新富公司税务有关的全部资料都调取查看,以求发现蛛丝马迹。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一番艰难的摸查排除,新美公司(新富公司的下属公司)的税务代理公司中瑞智博咨询有限公司进入了检察官的视线。中瑞智博公司在2004、2005和2006年代理新美公司的税务工作,服务费为每年30万元。签约时间是每年的年初。

奇怪的是,中瑞智博公司在2004年和新美公司共签订了三份合同。一份是正常的税务代理合同,金额为30万元,是在2004年初签订的。另外两份合同,却是相互抵消的合同,一份借款合同,签订时间在3月份,内容是新美公司借100万元给中瑞智博公司,借期为1年。而在借款快到期的12月,中瑞智博公司又和新美公司补签了一份税务代理合同,内容是新美公司支付中瑞智博公司税务代理费100万元,将这份借款合同的账抵消了。

很明显,2004年底的这个税务代理合同是虚假合同,目的就是为了冲平100万元的借款。新美公司为什么要白白送给他的客户100万元呢?经调查,中瑞智博公司的股东叫朱凤梅,正是朱凤珍的妹妹。

三天追踪,成功抓获

至此,朱凤珍的问题已经渐渐明朗。此时距离接到案件线索已经近三个月。2009年7月9日,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罪对朱凤珍正式立案侦查。

因为朱凤梅与此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此人是否能成功到案决定了案件是否能顺利侦破,检察官决定将朱凤珍和朱凤梅两姐妹同时传唤到案。考虑到朱凤珍是国家工作人员,每天都要上班,而案件一直在秘密侦查,朱凤珍毫不知情,抓捕难度不大,但是朱凤梅的行踪并不固定,如果先抓捕朱凤珍势必惊动朱凤梅,到时她临时逃窜案件的难度就增加了。

考虑至此,检察官就将抓捕的重点放在了朱凤梅身上,并立即兵分两路,一路监控朱凤珍,朱凤梅一旦到案则立即对朱凤珍采取措施,一路跟踪朱凤梅确定其行踪,伺机抓捕。

而这一跟就是三天。

检察院派出了三组人马,分别在朱凤梅家、公司所在地及临时办公地等她有可能出现的地方进行蹲守堵截。第一组守候在朱凤梅的家附近,两天一夜毫无收获。第二组在朱凤梅的公司蹲守,可是也没见其踪影。检察官分析,像朱凤梅这样的税务代理公司经理,代理哪家公司业务,那家公司就成其临时办公地点,因此她的行踪就更不固定了。而通过二天的追踪,检察官发现朱凤梅公司的财务人员是固定到公司来上班的,检察官判断,别人也许不知道朱凤梅的行踪,但是她手下的财务人员因为工作必须向她报告应该是知道她的行踪的。于是检察官重新制订了追踪策略,变蹲守堵截为找人领路、主动出击。第二天下班后,检察官就蹲守在该名工作人员的居住小区确认其正常在家休息,以防线索中断。天亮后,两夜未好好休息的检察官却丝毫没有倦意,在第一时间和该名财务人员直接见了面,对其讲述了朱凤梅涉案需抓捕的情况,并提出了请其协助抓捕的要求,并在其带领下,顺利将朱凤梅抓获。与此同时,在纪委的带领下,朱凤珍同时被抓捕到案。

释法说理 突破防线

“我和新富公司的老板是朋友,平时在一起吃吃饭聊聊天是正常的朋友交往。这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值得你们调查?”

“税务局的官员就不能和企业老板交朋友吗?谁规定的?官员和老板一起吃饭聊天的多了,为什么我吃饭就有经济问题了?”

“我妹妹的事情我不是很清楚,我没有帮她介绍过客户,她和新美公司的事我也不清楚,她是成年人了,有权处理自己的问题,我无权过问。”

朱凤珍面对检察官的讯问,态度相当的傲慢,双臂在胸前交叉,以一副居高临下的姿态反问着检察官。

朱凤梅态度不错,但是却将责任揽在了自己身上。

“我和新美公司是有100万元的借款未还,后来签订了一个税务代理补充协议将这笔钱冲掉了,那是因为2002和2003年我也给新美公司提供过服务,但是他们没有支付过服务费,后来经过协商就在2004年补签的协议,这100万元就是那两年的服务费。因为我和新富公司的老板关系不错,我又实在缺钱,所以他就多付给了我一些钱,纯属朋友之间帮忙,此事和我姐姐没什么关系。”

从初步的讯问,检察官知道,朱凤珍对此事败露是早有预谋,所以事先对朱凤梅做了安排,制订了攻守同盟。很可能是考虑到朱凤珍的特殊身份,权衡轻重之后,决定由朱凤梅将责任揽到自己身上,因为欠钱不还又另立名目抵消对于普通公民也就是民事责任,而朱凤珍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就是受贿了。

既然朱凤梅顾及亲情,那朱凤珍应该不会无动于衷。检察官决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攻破两姐妹的防线,而重点突破口则选择了朱凤珍。

“你知道‘零口供’吗?”在讯问陷入僵局后,检察官出其不意,忽然问了朱凤珍一句。

“‘零口供’?”朱凤珍显然没想到,检察官忽然提出这个问题,一下子愣了。

“‘零口供’就是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拒不供认。但是法律规定,如果在案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照样可以对其定罪。你这个案子,有各方证人证言还有发票合同等实物证据证实,你妹妹的确从新美公司拿到了100万元。而新美公司王福生承认,他之所以给你妹妹100万元是因为和你有过特殊的关系,是因为你之前帮过他的忙,帮助他们违规免除了那229万元的滞纳金。”

“你大概认为这100万元是你妹妹拿的,与你无关,那你就错了,你也不想想,你妹妹在你之前找过王福生,他为什么连见都不见她,更别提给她100万元了,为什么你一通电话王福生就答应给钱了呢?没有你的职务地位,没有你之前利用职权对王福生的帮助,他可能不可能接你一个电话就平白无故给你妹妹100万元?”

“你是税务政策方面的专家,不知你有没有认真研究过法律?知不知道我们国家有关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法和最高检有一个司法解释是这么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你这个案子中,你妹妹就属于解释中说的‘特定关系人’。也就是说,你受贿的事实证据都在案,你一味不承认,都推在你妹妹身上,你想想看,你妹妹扛的了吗?岂不是最后你姐妹俩都要为此事负责,害了你妹妹?”

“你妈妈是癌症晚期吧?据你说一直是你这个妹妹在照顾她,难道你一定要让你妈妈在这个时候看到两闺女同时沦为阶下囚?难道忍心看你妈没人细心照顾?”

“我说,我全说…”朱凤珍泪流满面,失声痛哭。

事情还要追溯到2000年5月,当时,朱凤珍任职的涉外分局发现投资房地产的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需要补缴税款250万余元,同时需加收税款滞纳金共计220万余元。当时,公司老板王福生找到朱凤珍帮忙,朱凤珍遂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影响力,建议领导免除滞纳金,理由是富华公司是纳税大户,近期资金困难,对东城区以及本市的贡献都挺大。朱凤珍的意见随后被采纳,此后朱凤珍就与王福生建立了长期联系。而按照税法及有关规定,税款滞纳金是不能被免除的。

2001年10月,朱凤珍的儿子出国留学,找到王福生帮助办理,王福生随即安排让自己的公司为其办理了出国留学签证,并支付了各种手续费1.6万元。

2003年,王福生设立的北京新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西直门的项目,与首钢签署相关协议总造价3.1亿,其中2.7亿是拆迁费,但首钢没有开发票,新美公司在核算时无法将这部分列为成本。朱凤珍于是推荐她妹妹到新美公司做税务代理。王福生安排他人与朱凤梅的中瑞智博公司签订了2004-2006三年的税务代理咨询合同,每年税务代理费是30万元。按照当时行情,30万元一年的服务费是很高的,但朱凤珍经常向王福生抱怨说妹妹在新美公司的项目上工作很辛苦,2004年,朱凤珍以中瑞智博公司资金紧张为由,向王福生借款100万元。后又以资金紧张无法还款为由,要求王福生把这笔借款做成了税务代理咨询费,于是王福生安排财务人员与朱凤梅签订了一份税务代理合同,中瑞智博公司向新美公司开具了发票,冲平了借款,朱凤珍得到了100万元。

办案检察官提醒:防微杜渐谨言慎行

侦破此案之后,检察官的心里沉甸甸的。

检察官发现,在此案中,朱凤珍利用自己的职权便利,在2000年的时候为请托人违规免除了滞纳金,到了2004年底方借妹妹买房之际,利用妹妹的咨询公司通过订立服务合同的方式索贿100万元,时间跨度之长,索贿受贿方式之长期和隐蔽,由此可见一斑。

检察官强调指出,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无论打着什么旗号的索贿受贿行为及其他贪赃枉法谋私牟利的行为,肯定都要留下蛛丝马迹,绝对无法逃过侦查人员的火眼金睛,徇私者可能会获得一时一己之利,但是,终究是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的。

“企业老板为什么要千方百计和高官交朋友?为什么要把自己的钱白白的送给高官?他们一点都不傻,他们看中的是高官手中的职权可以带给他们的利益。”

“但是我们的很多官员意识不到这一点,觉得和企业老板吃吃饭聊聊天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情,因而不知不觉被拖下了水,甚至把党纪国法抛在脑后,主动下水,以权换钱。”

朱凤珍在彻底交代自己的问题之后曾经忏悔:“我作为地税干部不应该跟王福生这样的纳税企业的老总一起吃饭,我没有把和这些老总吃饭没有当回事,并帮助其获得在税收上的一些不正当利益,给国家造成了损失。我愿意积极退赔不应该拿的收入,希望组织能够给我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从轻处理我的问题。”

“朱凤珍意识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已经晚了。最后只能接受法律的惩处。”检察官金文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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