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2010-08-15韩晋丽

中国检察官 2010年12期
关键词:煤气化盗窃罪焦炭

文◎韩晋丽

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文◎韩晋丽

[案情]个体运输户刘某与甲运输公司达成口头协议后,以甲运输公司名义承担为某煤气化公司运输焦炭的工作(甲公司与煤气化公司之间订立有书面运输合同)。2009年1月至7月期间,刘某多次利用从某煤气化公司给某国有炼铁厂运送焦炭之机,雇佣李某、张某等14人将部分焦炭卸至事先租用的院内,并用事前准备的焦粉掺入剩余焦炭中补足份量,以假充真交付给炼铁厂。卸下的焦炭被刘某非法占有。经鉴定,刘某非法占有的焦炭数额累计为3千余吨,合计人民币500余万元。

本案中,争议罪名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和盗窃罪。

[速解]本文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刘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所打击的是行为人以欺骗性的手段来获取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强调受害方与行为人的互动。该罪的核心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处分财物,其中被害人对是否处分财物有一定的选择权,这也正是诈骗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本质特征。刘某等人取得余出的焦炭,并不是基于煤气化公司错误认识后的主动、自愿交付。

其次,刘某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也需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自愿交付财物,与本案的客观事实不符。主体方面,合同诈骗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必须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本案中合同主体为甲公司和煤气化公司,刘某不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体要件。

最后,刘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刘某为了顺利实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事先进行租用场地和购买工具、雇佣人员,并以贿赂方式买通库工等一系列准备工作后,秘密窃取了煤气化公司的焦炭三千余吨,煤气化公司对此毫不知情。该案中的秘密窃取较之普通秘密窃取有不同之处:即秘密窃取后刘某等进行了一个掺假行为,但该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掺假行为只是为了保证其盗窃行为不被轻易发现,是盗窃既遂后的粉饰和掩人耳目行为,并不能因此改变其盗窃的犯罪本质。

综合以上分析,刘某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非法占有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财物的犯罪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作者单位: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030009])

猜你喜欢

煤气化盗窃罪焦炭
2020年我国累计出口焦炭349万t
报警管理在粉煤气化技术上的应用
盗窃罪中罚金刑裁量规则研究
焦炭塔鼓胀变形合于使用评价
煤气化装置中吹扫转子流量计量程选取探讨
大型煤气化装置主要设备的安装优化
从“占有关系”重新界分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盗窃罪若干问题探析
IMC工艺在煤气化废水处理中的应用
焦炭全自动质检系统改进与完善